第四章公路养护工程文档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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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三十六条: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第三十七

2、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第四十一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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