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A6版含煤矿、住建、工贸)4.18.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395673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DOCX 页数:264 大小:397.1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A6版含煤矿、住建、工贸)4.18.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4页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A6版含煤矿、住建、工贸)4.18.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4页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A6版含煤矿、住建、工贸)4.18.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4页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A6版含煤矿、住建、工贸)4.18.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4页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A6版含煤矿、住建、工贸)4.18.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A6版含煤矿、住建、工贸)4.18.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A6版含煤矿、住建、工贸)4.18.docx(26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1 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 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19四、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20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36 六、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38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41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44九、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45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60十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2022版)62附录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69 附录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解读152附录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257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0年 11月2日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I日起施行。部长王玉普2020年11月20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 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和国 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 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 故隐患。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 面:(-)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 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 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 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

4、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 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 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 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 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 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 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 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 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

5、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 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 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 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 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 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 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 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 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

6、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 业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 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 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的;(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 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 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 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和验

7、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 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 造假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第七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 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 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 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 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 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

8、不足的;(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 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 风的;(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 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 (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 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 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 风系统的;(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PI风巷之间 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 定,造成风流短路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 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 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

9、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 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 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 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 源且自动切换的;(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 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 压通风系统的。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 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 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

10、建设的;(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 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 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 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 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 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 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 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 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 和水仓容量不符合

1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 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 的。第十条“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 者标高进行开采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 行开采的;(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第十一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 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 倾向性鉴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 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 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

12、防 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 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 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 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 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 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 中的;(五)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 域人员准入制度的。第十二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 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

13、效 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 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第十三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 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 品安全标志的;(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 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 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四)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 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 的;(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 口的;(六

14、)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 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 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第十四条“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 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单回路供电的;(二)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 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 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 的。第十五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 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 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 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

15、 或者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 擅自组织施工的;(二)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 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 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第十六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 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 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 者将煤矿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 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未按照

16、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三)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 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 矿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五)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 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 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胴室开拓工程除外)作 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 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第十七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 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 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 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

17、生产责任人进行 生产建设的;(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 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 设的。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 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 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 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 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四)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 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

18、或者被鉴定、认定为 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 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 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 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 造记录,弄虚作假的;(六)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 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 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 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七)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 效,或者超员运行的;(八)

19、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 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 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 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九)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 (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 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 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 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十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 大事故隐患。第十九条 本标准所称的国家规定,是指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以及国务院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20、机构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3日公 布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同时废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 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 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 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 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经应急管 理部同意,原国家安

21、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 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 监总管一 (2017) 98号)同时废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年7月8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 者与设计不一致;2 .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 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 度超过IOoo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3 .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 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 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4 .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

22、个采区、盘区或者 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 全出口相通;5 .安全出M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 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 工艺。(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 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 贯通。(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l64232020)第4. 1. IO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 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2 .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 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3 .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

23、区 与实际不符;4 .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5 .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 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2 .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PI采顺序与设计不符;3 .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 防护措施。(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 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 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2 .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 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3 .井下最低

24、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 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 房地面7米以上;4 .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八)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 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2 .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3 .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 探放水作业。(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1 .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2 .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 或者配水阀未按设计设置。(十一)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

25、行采掘 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 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2 .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 低于设计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 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1 .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 报警;2 .未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 火措施;3 .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十四)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 费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 采取其他措施。(十五

26、)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 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1 .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 备设施;2 .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 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十六)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1 .未按设计留设矿(岩)柱;2 .未按设计回采矿柱;3 .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十七)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 空区进行处理。(十八)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 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未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 治工作;2 .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3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 业、撤出人员

27、。(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 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2 .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未立即 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 安全措施;3 .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 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4 .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5 .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 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6 .主通风设施不能在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 风,或者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二十一)未配齐或者随身携

28、带具有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或者从 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二十二)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1 .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 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 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2 .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 门或者摇台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3 .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 卷缓冲装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或者不能正常 使用,或者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 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4 .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 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 接

29、插销不符合国家规定;5 .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未实现闭锁。(二十三)井下无轨运人车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 .载人数量超过25人或者超过核载人数;3 .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 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4 .未按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二十四)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 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二十五)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 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二十六)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 山,井巷工程施工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 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

30、二十七)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1 .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出现重 大变更未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2 .在竣工验收前组织生产,经批准的联合试运 转除外。(二十八)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发包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 的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2 .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 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 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三十)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 度在20%及以

31、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 能力的20%及以上。(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 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 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 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三十二)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 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 或者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 技术人员。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 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 采空区和溶洞。(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 工艺。(三)未采

32、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 层开采。(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 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 者挂帮矿体。(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 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 监测;2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 坡稳定监测系统;3 .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八)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2 .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 的裂缝急剧扩展;3

33、 .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 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4 九)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十)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5 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 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2 .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 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3 .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十二)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 平台。(十三)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一)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 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二)坝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34、:1 .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等现象;2 .坝体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3 .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 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三)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 陡于设计坡比。(四)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 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六)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尾矿库安 全规程(GB394962020)第6.1.9条规定对尾矿坝 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八)汛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 演算,或者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 设计值,或者干式尾矿库

35、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于 设计值。(九)排洪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 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 式不满足设计要求;2 .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倾 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3.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封堵措施不满足设 计要求。(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 未按设计进行排放。(十二)冬季未按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 放矿作业。(十三)安全监测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未按设计设置安全监测系统;2 .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3 .关闭、破坏安全

36、监测系统,或者篡改、障瞒、 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十四)干式尾矿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入库尾矿的含水率大于设计值,无法进行正 常碾压且未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2 .堆存推进方向与设计不一致;3 .分层厚度或者台阶高度大于设计值;4 .未按设计要求进行碾压。(十五)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 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0.98倍。(十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 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或者 应急道路无法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 资的需求。(十七)尾矿库回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未经批准擅自回采;2 .回采方式、顺序、单层开采高度、台阶坡面 角不符合设计

37、要求;3 .同时进行回采和排放。(十八)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 出尾矿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的。(十九)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 据安全生产法和

3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 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 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 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 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 年 11 月 13 0化工和危险化学

39、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 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 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 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 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 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 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 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40、六、全压力式液化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 水措施。七、液化烧、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 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 家标准要求。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 设计诊断。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 列出的工艺、设备。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 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 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 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十四

41、、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 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 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 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 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 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 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

42、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 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 混放混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 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 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 检维修设备设施。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 涉药作业。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 药量。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 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

43、者违规私搭乱建。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 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 擅自更改、改变用途。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 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险患排查治理 制度。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 造许可证。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 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 经营。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 经营。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

44、 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 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3 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部长王祥喜2023年4月14日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号令)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 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 机械、轻工、纺织

45、、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 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 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 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闵作业的;()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第四条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 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 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 以及钢铁水罐冷(热

46、)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 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 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 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 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 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 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 的;(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 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 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 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 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

47、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 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 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 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 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 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 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 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 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 断装置的;(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 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 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 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 共用一个排水器的。第五条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