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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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管委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推进管委区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XX省行政程序规定、XX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管委区政府就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听证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拟定该决策方案草案的功能区、镇街、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听证组织单位)组织。听证组织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也可以由其中一个听证组织单位组织听证。第四条听证组织单位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组织听证。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高效和

2、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六条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一般以会议形式举行。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听证记录人。第八条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单位确定,负责主持听证会,保证听证会各项程序完整、顺利进行。第九条听证陈述人由听证组织单位的人员担任,负责在听证会上陈述、解释决策内容、理由和依据,并答复听证代表的提问。第十条听证代表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担任,也可以由听证组织单位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或者委托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人员担任。听证代表应当在听证会上就听证事项

3、发表意见、建议,可以向听证陈述人询问,也可以将收集的公众意见和建议在听证会上发表。第十一条听证代表人数为单数并且不得少于9人。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时,听证组织单位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听证代表。第十二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情况,按照申请顺序或者随机方式确定。第十三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报纸等易为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听证组织单位;(二)听证事项及其简要说明;(三)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四)听证代表名额、申请条件、期限和方式;(五)旁听人员和新闻媒体采

4、访人员名额、申请条件和方式;(六)其他应当为公众知悉的事项。第十四条拟参加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听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报名,同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表应当包含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电话等情况,以及对听证事项的基本意见和理由;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听证的,还应当填写所代表单位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第十五条参加听证的申请期限届满后,报名人数少于9人的,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公告XX申请期限。第十六条听证会举行3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将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议程等告知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第十七条听证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日前告知听证组织单位,并可以提供书面陈述意见。第十

5、八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一)工作人员核实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到场情况及其身份证明;(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名单;(三)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四)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建议,并可向听证陈述人询问;(五)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和询问予以回应;(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第十九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签名确认;拒绝签名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认为听证笔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第二十条听证会旁听人员可

6、以就听证事项向听证记录人提交有关书面意见。第二十一条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io日内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并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会组织筹备、听证代表构成等基本情况;(二)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建议;(三)听证会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四)对听证代表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建议及其理由;(五)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听证报告是管委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听证组织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提请管委区政府审议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三条区法制办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同时审查听证程序,并可视情况调阅听证笔录。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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