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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中院校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加强学校安 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管理体制第一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安全 生产责任制。1.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 .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 导责任。4 .学校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是各所在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5 .学校安全生产管
2、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学校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和目标 责任考核。6 .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7 .全校教职员工实行“一岗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第二条 学校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 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由安全生产相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日常工 作。办公室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条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二级管理模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保卫处为学校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以下简称 “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
3、责业务归口的安全生产管理,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对各部门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本部门主管的 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第二章管理目标第四条 学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1 .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 .无较大火灾事故:3 .无较大交通事故;4 .无较大食品安全事故;5 .无较大群体性传染病疫事故。第五条 各部门主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1 .因工伤亡率:年教职工、学生死亡率为0,重伤人数0;2 .防火安全:无发生火灾责任事故;3 .交通安全:控制责任事故不超过一宗,无死亡事故;4 .设备设施安全:控制一次性设备设施责任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少于1万元;全年设备 设施责任事故控制在直接经济损失累计2万元以下。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 .宣传、贯彻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负责统筹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3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题研究、统筹协调学校重大安全生产事项:督 促、检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4 .审定有关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保障措施、工作计划。5 .定期组织全校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6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5、并实施演练。7 .负责决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处理意见。8 .表彰和奖励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部门与个人。第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职责1 .负责制订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实验室安全。2 .负责全校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3 .定期组织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4 .负责各部门劳动防护管理工作。5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第八条校园建设与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 .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及改扩建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 .负责学校建筑物、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消除隐患。3 .作为后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饮食、卫生
6、、校车、水、气、电等保障与设施的安全 监管。4 .负责对外出租的学校房产及后勤部门对外承租、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 人的安全监管。第九条保卫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 .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2 .负责全校消防设施与防盗报警设施的配备、维护与运行管理。3 .负责校内交通与校园治安安全管理。4 .负责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审批、押运保卫及要害部位的安全监管。第十条其它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和实施本部门职 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
7、章规定 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并结合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进行有效监 督与严格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如下:1 .每年组织本部门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工作考核。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明确分管与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定期召开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考核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4 .制订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落实安全经费。5 .定期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6 .组织本部门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7 .制订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专项演练。8 .
8、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按规定编报各类统计报表。9 .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与追究处理。10 .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第十二条教职工安全生产职责1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2 .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经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3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正确操 作和维护仪器设备、设施。4 .结合岗位实际,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报告;发生事故立即报告 上级并按照事故预案程序处理,做好记录、保护现场。5 .加强自我保护,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有义务对他人违章作业加
9、以劝阻和制止, 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6 .负责对所带学生的实验和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安全教育。第四章检查与隐患整改第十三条 校领导带领职能部门每季度及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 检查,着重检查各部门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重点部位安全措施实施情况、安全自查与隐 患整改执行情况、安全教育与岗位培训情况、安全管理档案建立情况等。第十四条各部门每月组织一次以上安全生产自查,着重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存在 问题、劳动纪律遵守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遵守情况、教学(生产)场所符合安全要求情 况、安全通道畅通情况等。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每天对岗位、作业现场工作
10、进行安全自检(包括对所带学生进入实 验实训场所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安全状态、安全防护装置有效性、安全措施落实情 况、作业场地安全规范符合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准备情况等。第十六条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按隐患整改“五到位”(时间、责任、措施、 资金、预案)原则落实整改,分清责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 立即逐级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部门,学校相关职能部 门应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第十七条各部门建立检查与隐患整改台账,将每次检查与隐患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存档,
11、同时填报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上报表,无隐患实行零报告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 案。第五章教育与培训第十八条 实行学校、部门、岗位三级安全教育。教职工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 上岗。1 .学校安全教育由人事处组织安排,职能部门参与进行教育;校内企编人员的校级安全教育由人事处委托人员所在部门进行。2 .部门安全教育由各部门自行组织。3 .岗位安全教育由科室、班组组织。第十九条 教职工校内调动、变换工种、休假半年以上、更换试验项目、更换产品、采 用新工艺、使用新装备时,须进行岗位安全教育。第二十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如电工、电焊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起 重工、爆破工、金属焊接工,校内专用
12、机动车辆驾驶员、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易燃易爆 危险作业人员等在“三级安全教育”或变换工种教育的基础上,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 业培训考核与复审教育,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及专兼职安全员的培训教育1 .领导干部及专职安全员根据国家规定参加主管部门及省市安全培训和再教育。2 .每年由职能部门组织对专(兼)职安全员进行不少于4小时的安全培训教育。第二十二条全员安全教育各部门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全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国家“安全生产月”活动 主题,对本部门教职工组织专题安全宣传教育。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参加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及效 果。第六章
13、应急预案与演练第二十四条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及归口管理职责,制订学校专项应急处理措施、 专项预案、综合预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各部门根据学校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专项预案、应急预案,针对重点岗位制定岗位应急处置措施,并持续修订、完善,形成安全 生产应急预案体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五条 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 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各部门如有应急特殊需要,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配备方案,并负责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第二十六条
14、安全生产职能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全校性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部门结合 本部门实际每学期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建立演练档案,记录演练实际情况,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 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第七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按有关规定立即逐级归口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 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第二十九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要严格实施“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 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 实不放过)原则,学校
15、事故调查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职能部门、工会、人事处、监察 处等部门组成。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 定事故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时视事故情节、事故后 果、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第三十二条事故处理依照政府规定的有关处理权限进行,由政府部门负责处理的事故 按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第八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各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网络、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安全教育与培
16、训等安全生产管理 内容的落实情况及安全事故发生情况。领导小组结合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情况,每年 年末组织考核。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绩效考评、晋 级、评先评优的依据,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与奖励。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与干部年度考核挂钩,纳入学校干部考核体系。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与部门绩效挂钩;考核不合格,学校对部门进 行处罚,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发生安全事故不认真总结,不吸取教训,不落实整改措施,又造成 事故重复发生的部门,将加重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学校 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按照“谁牵头,谁负责”原则,接受牵头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条 张家港校区、独立学院(机构)负责本校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接 受学校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 关政策、法规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江科大校(2009) 8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