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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决策行为,落实决策责任,防范决策风险,确保科学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以及XX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由XX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子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由县人民政府及授权单位作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县管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
2、所称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四条县国有企业依据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出资人负责。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要求,开展国资管理和运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把党组织议事会研究讨论作为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同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议事规则列入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决策,并经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审定,按职责和权限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才能实施。县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决策范
3、围、优化决策流程、量化细化标准,报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核准备案。第六条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在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体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二)务实高效。从实际出发,及时决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时效性;(三)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四)保守秘密。对党委(党组)会议、董事会会议未通过的事项、限定范围内的事项、属于企业秘密的事项,不得泄露。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七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华
4、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企业党组织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群访集访处置和其他涉及一票否决的重大事项;(二)企业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债务管控目标、重大投资方案和并购行为、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订;(三)企业重组改制、设立子公司、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缴纳税费、国有资本收益、对外捐赠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四)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对外担保、融资(抵押)贷款、出借(调度)资金;(五)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薪酬管理办法和董事、经营层的薪酬事项;(
5、六)企业运营管理模式调整、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调整、重要管理制度制定、中层管理人员及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用工招聘事项;(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八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及人才招引事项。主要包括:(一)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二)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下属企业班子成员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选聘、任免、奖惩和兼职;(三)企业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或其他高级人才的评选聘任;(五)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领导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九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6、,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县政府交办、委托建设的项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十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范围:(一)投资额度100万元及以上的;(二)融资额度500万元及以上的;(三)年度预算内50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使用,对外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十一条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在执行中,按同类性质事项汇总界定,不得化大为小。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禁止类、限额类
7、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三重一大”报批备案事项第十二条须报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审核并由县政府批准的事项:(一)国有股权转让;(二)单项投资超500万元及以上、自有资金不足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三)5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或损失核销事项;100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四)企业发债、上市、“三非”投资(非控股、非主业、非本地)、境外投资、高成本重大融资贷款等事项;(五)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借款和开展社会集资;(六)企业一般工作人员招录计划和招录方案,企业领导班子人员的任免;(七)XX县国有、集体、企业房地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X政(2010)X号)规定的事项;(八
8、)按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须报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审批并报县政府备案事项:(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二)对外投资(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额度100万元及以上的;(三)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四)进行50万以下资产处置或损失核销的(XX县国有、集体、企业房地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除外);(五)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六)企业购置生产、运营车辆;(七)按有关规定应由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审批并报县政府备案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须报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备案或报告的事项:(一
9、)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营目标及债务管控目标(融资总量、债务增速、融资成本)的确定;(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半年和年度财务报告、内部规章制度;(三)公司董事会决议、年度薪酬分配结果、执行政府部门下达有关任务的情况、对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考核责任书和薪酬考核分配结果;(四)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项;(五)企业班子成员分工、兼职、薪酬分配、突发事件等事项应急处置方案;(六)按有关规定应向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报备或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五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为:会前初审报批、上会审签和会议决策。第十六
10、条会前初审报批。(一)“三重一大”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比较成熟的意见方案。研究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事先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事项,应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应按程序审议通过。(二)设立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党的委员会,县财政局长兼党委书记,投融资促进中心主任任副书记,各一级公司董事长任党委委员,把党组织议事会研究讨论作为一级公司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的前置程序,按程序审议
11、通过。(三)须向县政府和出资人报批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通过正式公文一事一报,同时附企业内部决策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审核后,再报县政府批准。第十七条上会审签。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畴的,由企业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企业班子成员提出,或由企业职能部门提出经企业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主要领导确定。第十八条会议决策。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召开决策会议,必须保证出席会议的有投票权的人员(以下简称出席会议的人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票决。赞同
12、票超过半数的,方可通过。投票表决时应当记名并简要说明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决策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议题内容、发言、意见、决议结果等应逐项记录清楚。同时由决策事项相关部门负责决策过程的资料归集并存档备查,印发会议纪要送达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第十九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监事长应当到会。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也可列席。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第二十条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在3日内向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
13、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参与决策人员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三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第二十四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负责对企业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谨、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意见,由企业报县政府批准后,应当监督其实施,并列入当年度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第二十六条纪检监
14、察部门和监事会应当对“三重一大”决策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苗头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并及时向县政府等相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第二十八条组织、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明确本企业“三重一大”具体事项定量标准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报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备案。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解释或者授权县财政局(投融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约定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