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网络远程复试考生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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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网络远程复试考生操作规程受疫情影响,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降低感染风险,我校2022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将采用“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软件。进入复试的考生须仔细阅读并按照以下操作规程备考。我校将根据“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软件的优化情况,持续更新本操作规程。一、复试前准备(一)考生须提前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节选(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件3),保证对复试相关政策法规充分知情了解。(二)考生须提前准备好远程复试所需的硬件设备及应考环境,以保证复试正常进行。L面试设备。台式电脑或笔记本电脑、手

2、机、高清摄像头、麦克风。考生禁止使用耳机,若电脑扬声器声音较小,可配备外置音箱。考试进行中须关闭移动设备通话(仅在网络或设备故障需联系学院时可开启通话功能)、录屏、锁屏、外放音乐、闹钟等可能影响正常复试的应用程序,建议将手机设置为飞行模式并连接到无线网,以确保在考试过程中无电话打入。2 .网络环境。考生须在优质Wi-Fi或4G/5G网络环境下进行复试,考生需提前测试设备和网络,须保证设备电量充足、网络连接正常。3 .独立空间。选择独立、可封闭的空间,确保安静整洁,确认面试场地的光线清楚、不逆光,考官能够清楚看见考生。除复试要求的设备和物品外,复试场所考生座位1.5米范围内不得存放任何书刊、报纸

3、、资料、面试设备外的电子设备等。4 .机位设置。考生需要准备可以支撑“双机位”运行的硬件,即需要两部带摄像头的设备及附件,第一机位可以是电脑或手机,第二机位只能为手机(建议第一机位首选有线网+电脑)。复试开始后,考生需首先将第二机位的摄像头360度环顾四周,以确保复试环境符合要求。一台设备(第一机位)从正面拍摄,放置在距离本人30Cnl处,另一台设备(第二机位)从考生侧后方45距离本人30Cm处拍摄,确保第一机位和第二机位分别从考生面前和身后完整拍摄到考生全身,复试组考官能够从第二机位清晰看到第一机位屏幕。效果图如下:图1第一机位示意图图2第二机位拍摄效果示意图(三)按照报考学院要求,提前参加

4、复试系统模拟演练,确保应知应会、熟练掌握。二、软件操作流程(一)软件安装1 .Windows或Mac台式电脑及笔记本:请考生安装最新版谷歌ChrOnIe浏览器。电脑端软件登录网址为:,使用学信网账号登录(如考生没有学信网账号,请在登录页面先点击“注册”按钮进入学信网账号注册页面进行注册)。2 .移动端:请提前在手机上安装学信网APP并允许学信网APP使用摄像头、扬声器、存储空间、网络等权限。同时建议安装最新版Chrome浏览器。(二)实人验证考生首次登录系统,或每次进入考场之前均需进行实人验证,目前系统仅提供学信网App一种方式进行实人验证。L若考生第一机位是电脑从电脑端登录系统,则选择“学信

5、网App方式后,电脑页面会显示实人验证二维码。考生使用手机上的学信网APP右上角的扫一扫功能,扫描电脑页面上的二维码,实人验证通过时,电脑页面显示“实人验证成功”,方可进行后续操作。3 .若考生第一机位是手机从手机端登录系统,则选择“学信网App方式后,在手机页面点击开始“开始”,按照提示进行人脸识别验证操作,完成后点击“返回首页”进行后续操作。验证不通过时,可返回重试。若实人验证不通过次数超过5次,则需要进入人工身份认证流程,请考生及时联系报考学院。(三)查阅系统须知及考试信息实人验证通过后请认真仔细阅读系统须知。阅读完成后点击“下一步”可选择考生所报考的学校及考试信息。选择本次要参加的考试

6、后,进入准考信息确认界面,考生应仔细核对个人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无误”按钮进入承诺书阅读界面。(四)复试诚信承诺书在确认完个人信息后考生须认真阅读系统中弹出的贵州大学2022年网络远程复试考生诚信承诺书,并点击“同意”按钮。(五)缴纳复试费用点击确认承诺诚信应试后,进入缴费界面。考生可在此页面进行复试缴费。复试费100元/人,缴费后因各种原因未参加复试者,已支付的复试费不予退回。(六)考场列表缴费后可以进入考场列表界面。考生可以查看面试时间要求、考场信息等。考生在面试前须再次实人验证,点击面试名称进入实人验证界面,实人验证操作见第(二)点说明。(七)候考实人验证通过后,考生进入考场候考页

7、面。考生可以查看考试开始时间、考试顺序、考官发送的群消息和私信等。L设备调试。若考生第一机位选择电脑(移动端不支持设备调试),在候考页面建议考生进行摄像头调试。点击“音视频调试”按钮进入调试界面。调试界面的图像无异常后,点击“调整完毕”,返回考场候考区等待考官发送面试邀请。2.在考场候考区,考生可以看到本人姓名及面试序号,其他考生仅显示考生序号。如考场当前无人在考试,则显示“无人考试”;如有考生正在考试,则显示该序号的考生正在考试,同时该考生在考生列表中高亮显示。如果你正在候考,请随时关注考场动态,即将复试的考生可能会收到考官发送的私信通知,提醒考生准备复试。(A)开始复试考生收到复试邀请时,

8、在第一机位页面上点击“接通”按钮即可进入复试,页面出现二机位的二维码后,再用二机位的手机打开并登录学信网App,用学信网APP右上角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二维码即可连接第二个机位。考生进行视频面试时,请保持全屏视频面试,除面试组老师要求外,禁止随意切换窗口、离开或缩小视频窗口。(九)复试结束考官结束复试时,考生会收到面试已结束的提示,考生点击“确认”即退出考场,考生不允许再次进入考场,该考生在考生列表中消失。三、考场规则(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复试工作人员管理,严格遵从复试工作人员关于网络远程考场入场、离场、打开视频的指令,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复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网络远程复试考场及其他相关

9、网络远程场所的秩序。(二)考生必须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网络远程复试,并主动配合身份验证核查等。复试期间不允许采用任何方式变声、更改人像。(三)考生无特殊原因未在系统设定的考试时间段内参加考试的,或复试过程中未经复试小组同意,擅自操作复试终端设备退出复试考场的,均视为放弃复试资格。(四)整个复试期间,房间内不得有除考生以外的人员,也不允许出现其他声音。不得由他人替考,也不得接受他人或机构以任何方式助考。复试期间视频背景必须是真实环境,不允许使用虚拟背景、更换视频背景。(五)考生音频视频必须全程开启,全程正面朝向摄像头,保证头肩部及双手出现在视频画面正中间,保证面部清晰可见,头发不可遮

10、挡耳朵,不得佩戴口罩、耳饰、帽子、墨镜等无关物件。(六)复试全程考生应保持注视摄像头,视线不得离开复试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查阅资料。学院有特殊规定者,以学院规定为准。(七)复试期间考生不得录屏录音录像,禁止将相关信息泄露或公布。(八)考生进入系统时,应当在线签署复试承诺书,一旦发现违反承诺事项者,取消录取资格。四、常见问题(一)若考生进入系统后提示“没有考试资格”,请核对本人学信网账号信息中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是否准确,确认无误仍有此提示的请联系报考学院核实。(二)如果无法正常开启音视频,请检查麦克风、摄像头或相机是否被其他应用占用或是否已授权。(三)在复试过程中若出现视频卡顿、黑屏等现象

11、,考生可以尝试刷新界面或关闭APP重新进入考场。(四)复试期间若考生端网络中断,如果网络在3分钟内能够及时恢复的,考试继续进行,但需变更考试题目;若还是无法进入考场请立即开启手机通话功能以便学院能及时联系到考生,考生端网络超过3分钟不能及时恢复的,该考生将延后或改期复试,并开始下一位考生复试。(五)以上未尽事项,以报考学院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2、金。【组织考试作弊罪】-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考试作弊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节选(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3、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O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冒名顶替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3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

14、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生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

15、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

16、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A)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

17、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

18、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

19、、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

20、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21、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A)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

22、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

23、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

24、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

25、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A)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

26、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

27、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

28、构。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

29、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他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

30、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31、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 .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 .适用依据错误的;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32、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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