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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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工作细则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XX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XX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工作细则,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渠道,加强和规范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我县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制定本细则。一、组织机构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XX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信访局、县工商联负责受理全县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二、工作内容本细则仅适用于发生在

2、我县范围内,由各类市场主体提出的营商环境问题投诉。本细则所称营商环境问题主要是指县各级党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能,致使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三、受理渠道我县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受理可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营商环境投诉平台(网址:WWW.XXX)、XX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网址:www.XX)、阳光信访平台(网址:http:WW)网上投诉,或者通过电话(XX)邮寄信件方式投诉,邮寄地址由受理机构对外公布。四、受理范围(一)不依法依规履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措施不到位

3、、打折扣、搞变通的;(三)不按规定兑现办理承诺,让企业重复跑、多头跑的;(四)投资者在开办企业和项目报建审批、落地实施、投产运营等过程中,认为被投诉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五)不履行服务承诺、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的;(六)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投资者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七)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营商环境的行为。五、不予受理范围(一)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二)无明确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理由与请求,或投诉对象不是各级党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三)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向

4、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受理的;(四)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已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仲裁决定的;(五)依法终结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六)治安和刑事案件的;(七)因不可抗力造成;(八)对已办理终结的同一事项,以相同的理由重复投的;(九)法律法规已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的。六、投诉受理条件投诉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投诉渠道,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并按照各投诉渠道要求,提供必要的纸质或电子版投诉材料,材料内容包括:(一)明确的投诉对象;(二)投诉人的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三)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四)必要的证据材料;(五)以单位名义投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七、工作流程(一)材

5、料初审。各受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事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通知投诉人补正相关材料。对已受理的投诉事项,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有关承办单位进行办理。对投诉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无法明确主体责任的,由受理机构指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承办。承办单位认为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在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受理机构并说明理由。(二)调查核实。承办单位应当采取约见当事人或者现场走访、电话问询等多种方式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迅速整改。需有关单位配合查清事实或者提供相关

6、证据的,应当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调查核实。(三)办理时限。各承办单位对办理行为和办理结果负责,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受理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复的,需书面报告受理机构,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天。对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四)反馈结果。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在收到办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并听取投诉人的意见。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能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五)终止办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终止办理:1.投诉人撤回投诉的;2 .投

7、诉人或者被投诉对象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提出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3 投诉人不予配合调查的;4 .投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投诉终止办理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投诉受理机构。(六)投诉办结。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为投诉事项办结:1.投诉人收到反馈结果并认可反馈结果;2投诉人不认可办理结果,但无法提供新的证据、理由或提供的证据、理由不充分的;3.重新办理后,办理结果无明显过错,但投诉人扔不满意的。(七)归档备案。受理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投诉事项办结后要及时整理归档。每月5日前应当对上月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汇总,形成办理清单和问题分析报告报县优化营商

8、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转办投诉函件,由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转相关承办单位,参照本流程,按来函要求及时办结。八、工作要求(一)及时高效。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信访局、县工商联应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平台的管理,对平台上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及分办。在受理投诉事项后,承办单位须尽快按规定启动调查程序,限时办结。对于较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事项的投诉,要尽快和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并及时告知投诉方延期理由。(二)严肃问责1.投诉受理机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认真处理投诉事项。对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相关督办机关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有权机关依规作出问责决定;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职权处理。2.被投诉对象应该积极配合核实调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遵从投诉处理意见,执行处理决定。对拒不执行,或者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按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三)严格保密办理投诉案件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投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投诉方的个人信息,投诉方要求保密的事项要予以保密。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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