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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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5.11生效日期:2023.06.11文号:沪卫规2023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的通知沪卫规20232号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已经2023年4月10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4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1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5月11日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制定本

2、办法。第二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夕曲残一次性补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四)其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三条(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其独生子女死亡;(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第四条(补助标准)符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

3、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第五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明;(四)户籍证明;(五)其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六条(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明;(四)户籍证明;(五)其独生子女死亡的证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等方式获取的,申

4、请人可以免于提交纸质材料。第七条(申领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表和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5、,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委托办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申领。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第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6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10日。自2023年1月1日至本规定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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