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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县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资源宏观管理,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改善和提高区域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建立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X县委X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XX号)和深化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指的医疗卫生资源包括各级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卫生机构、床位、人员、设备、信息平台和卫生事业经费等。第三条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
2、资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原则;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两个方面作用,实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制度,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高质量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竞争,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二)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实行全行业管理的原贝1.实行全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对国有卫生资源和其它卫生资源进行区别配置,在区域卫生规划的控制内,国有资源以计划配置为主,社会资源以市场配置为主,国有卫生资源为控制性指标,在规划期内不得突破。(三)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实现均等化的原则;规划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公平与效益兼顾、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科技
3、含量,注重效益,实现资源共享,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四)坚持卫生资源配置与国民经济发展、居民卫生需要相适应的原则;卫生资源配置应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边规划,边调整。(五)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计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建设,重视中医药民族医药在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农村卫生、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妇幼卫生工作。第四条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是对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总量及构成的量化规定,是制订区域卫生规划以及动态监督、检查与评价的依据。第五条本标准规划周期为5年,即2
4、0XX20XX年,20XX年为目标年。第二章卫生机构设置第六条卫生机构是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采供血和具有卫生服务职能的其他机构等。第七条卫生机构设置原则:(一)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体现公平。考虑地域、人口、健康水平、疾病谱变化等因素,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合理设置卫生机构,体现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二)明确职责,分类设置,功能互补。对区域内设置重叠、职能交叉的卫生机构,在规划和改革中加以调整,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功能互补的卫生服务体系,改变卫生机构过于集中县城的现状。(三)规划总量,结构调整,注重内涵。机构建设以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为重
5、点,控制机构总量,合理配置服务机构,避免重复建设。第八条卫生机构的设置。卫生机构以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突出乡镇卫生院建设,注重调整结构和功能定位。(一)县级卫生机构设置。按照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的原则,在县政府所在地规划设置县级医院13家,其中民营医院11家,县级公立医院2家,县人民医院按三级综合医院标准进行建设,县中医医院按三级中医医院规模进行规划建设;设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各一所;根据我县侗民族群众对民族民间医药的需求设置X县侗族医院1家,建院初期可挂靠县中医院,条件成熟后再从中医医院独立出去。挂靠在县人民医院内设急救中心和血库。县政府所在地每50
6、00人可设置一所门诊部(诊所),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二)乡镇卫生院设置。按照乡镇行政区划,结合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地域面积,合理调整布局,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共规划设置26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所朝阳医院(麻风病康复医院),其中片区中心乡镇卫生院4所(尚重、水口、洪州、九潮镇中心卫生院规划扩建为二级综合医院),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5所,一般乡镇(街道)卫生院15所(规划将肇兴镇卫生院按二级综合医院扩建成肇兴医院),县政府所在地卫生院要向社区卫生服务转型,在县城区域内规划设置城南和城北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村卫生计生室设置。按照“一村一室”设置标准,每个行
7、政村建成1所标准化村卫生计生室,原则乡镇所在地行政村不再设置村卫生计生室。根据地域、人口、交通情况个别自然村可设置卫生计生室医疗点。根据服务人口总数,原则上服务人口在1500人以上可规划设置片区中心村卫生计生室;在县城区域内规划设置6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所中学和寄宿制小学规划设置1个医务室;个体诊所实行市场调节,不受规划限制。第九条在规划总量时,按照每千人口1.5张床位标准预留25%空间给社会办医,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准入与区域卫生规划相衔接,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康复、精神、保健机构,在符合设置要求的前提下,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地点限制。鼓励社会力量办检验、咨询等辅助机构。鼓励开展以传统中医药、民
8、族医药技术服务开设的门诊部或诊所,其开办地点不受限制。第三章床位配置第十条床位是指各级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设置的正规病床,不含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和简易床。每床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床位数量配置标准:根据卫生需求水平、服务效率、医疗辐射能力进行测算,到20XX年,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6张,其中,县级医院床位数4.8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1.2张。在县级医院床位中,公立医院床位数不超过3.3张(含妇幼保健院、侗族专科医院床位),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20XX年,全县按57万人口测算,全
9、县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3420张。第十二条公立医疗机构的床位,在区域床位总量控制范围内,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谱和发展需求等情况确定,对过多的存量资源进行优化调整,实行分类指导,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按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1.2张,公立医院床位数3.3张(含妇幼保健院床位),其中,县办公立医院床位数1.8张,中医类医院床位数可以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55张配置,同时,可以按照15%的公立医院床位比例设置公立专科医院。凡突破床位配置数的公立医疗机构,其床位使用率、平均住院日两项指标必须优于全州同等级医院的平均水平。第十三条原则上每床占用建筑面积:综合医院(中(民族)医
10、院)100床以下的6070平方米,100200床的75平方米,200300床的80平方米,400500床的83平方米,600700床的86平方米,800900床的88平方米。原则上每床占用病房使用面积:州级医院68平方米,县级医院67平方米,乡级卫生院45平方米。第十四条床位配置标准见附件2。第四章人员配置第十五条人员配置是指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和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的配置。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人员配置:县级医院按每床1.4名卫生技术人员进行配置,乡镇卫生院按每床1.0名卫计技术人员进行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床0.7名卫生技术人员进行配置。,笫十七条疾病控制人员应
11、具备与业务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数量根据区域人群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确定,原则上按人口10000:2.5配置。第十八条卫生监督人员应具备与业务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数量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按人口10000:2配置。第十九条妇幼保健人员应具备与业务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数量根据妇幼保健服务需求确定。县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原则上按人口10000:1配置,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75%以上,开展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宣传、培训、指导的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的10%o临床部分按编每床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配置。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配置标准见附件。第五章医疗设备配置第二十条配置的基本原
12、则。(一)分类、分级原则。根据不同类别地区、不同等级卫生计生机构配置不同的医疗设备。(二)适宜、共享原则。根据服务人口、面积、经济状况和卫生计生机构服务的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医疗设备,提倡资源共享共用。(三)成本效益、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控制总量、合理布局,注重成本效益,防止盲目发展、重复购置,避免资源闲置和浪费。第二十一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一)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分类管理。列入国家直接审批配置的五种甲类设备: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一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Y刀)、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MM50)、质子治疗系统,除上述品目外,县内首次
13、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由县卫计委报上级部门统一管理的五种乙类设备: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1),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eT)、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1.A)o(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原则。CT:全县配备2台,原则上配备16排CT;MR1:全县可配置1台;DSA:全县可配置1台;1.A:全县可配置1台。(三)各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备标准。1、县人民医院大型设备配置:核磁共振、CT、高压氧舱、DSAo2、中医院:CT(多排)。3、县妇幼保健院:CT(单排)。4、县疾控中心:二级生物实
14、验室、千级或百级实验室、原子吸收、离子色谱、DR、黑白B超、常规检验设备。5、乡镇(街道)卫生院:片区中心乡镇:DR、彩超、麻醉机、全自动生化检验、电子胃肠镜、腹腔镜;中心乡镇;DR、彩超、麻醉机、全自动生化检验、电子胃肠镜;一般乡镇(街道):DR、彩超、常规检验设备。6、民营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需要按需配置。(四)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论何种资金来源,何种渠道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均须纳人统一管理,实行准人制度。第六章卫生经费补助第二十二条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
15、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提供资金补助。政府财政补助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补助资金按照综合预算等方法核定,并结合公共财政的要求,重点用于公共卫生、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及中医民族医事业等方面。第二十三条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经费的投入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的投入。对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社会资本投入不足的地区和领域,政府要逐年加大投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标准的各种卫生资源总量为指导性指标,可根据医疗卫生市场的需求和社会卫生资源的流向,在区域卫生规划中从机构设置和资源分配上做出
16、控制和调整。第二十五条本标准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附件:1、20XX年X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2、X县床位、执业医师、执业护士配置标准20XX年X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主要指标20XX年目标指标性质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6指导性医院4.8指导性公立医院3.3指导性其中:省办及以上医院0.45指导性市办医院0.9指导性县办医院1.8指导性其他公立医院0.15指导性社会办医院1.5指导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2指导性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2.5指导性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人)3.14指导性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人)0.83指导性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人)2约束性医护比1:1.25指导性市办及以上医院床护比1:0.6指导性县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500指导性市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800指导性注:省办包括省级举办;市办包括州举办;县办包括县、县级市举办。附件2:X县床位、执业医师、执业护士配置标准序号年度20XX年户籍人口(万)床位数(张)执业医师(八)执业护士(人)120XX年54.9527488541366220XX年5732971374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