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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部署,进一步引导和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豫科(2019)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考核办法2023年5月10日附件河南省
2、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河南省关于建设一流新型研发机构的指导意见精神,引导和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本办法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为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省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省科技厅负责指导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组织开展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绩效考核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或所属的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及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申请材料的
3、审核推荐工作。第三条省政府批复建设的省实验室等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有关办法管理运行。第二章申请与备案第四条申请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河南省,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二)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投入主体一般包括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政府、社会服务机构、科研团队六类主体中的两类及以上),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三)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
4、色。(四)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出资方投入和主营业务收入等能够保障机构的建设发展需要,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IOO万,且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的15%以上。(五)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含与举办单位有明确协议约定可共享的仪器设备,自有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IOO万元)。(六)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七)具有新颖的体制机制。具有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新型科研管理体
5、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灵活的成果转化机制,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在创新创业和孵化育成方面工作积极有效。(八)科技创新活动成效明显。年度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股权收益、中试产品取得的收入)占年收入总额的50%以上。每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来自企业的收入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0%(含)以上。(九)拥有高水平科研成果。近三年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制定省级以上(含行业)标准、获省级科技奖励及以上科技成果的数量之和不少于3项。(十)近三年未发生科研失信和社会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风险投资
6、、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第五条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所长、主任、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第六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第七条申请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提纲见附件1)。(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
7、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四)申报机构与合作单位(团队)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五)全体职工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全职、兼职等),标注研发人员,并提供专职研发人员的证明材料。(六)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年度审计报告(如果年度审计报告未披露研发支出,应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研发支出明细账;其中,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提供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自主立项研发项目、合作及委托研发项目等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合同金额、资助单位情况等)、立项任务书或合同(协议)复印件等。技术性收入应提供清单及其收入到账佐证材料。(七)办公和科研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
8、议书。(八)单价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含名称、型号、原价、数量、仪器来源等)及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共享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共享协议)。(九)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获得科学技术奖或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制定标准相关佐证材料。(+)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第八条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工作流程和其他相关要求,启动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工作。(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并向所属地科技管理部
9、门或所属省直有关部门提交盖章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三)汇总推荐。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接收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审查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四)形式审查。省科技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五)评审论证。省科技厅按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意见。(六)结果公示。省科技厅提出备案意见,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示。(七)予以备案。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予以公告并备案入库。第九条对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
10、或我省产业发展急需建设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可根据需要单独组织论证。第十条申请单位须如实填写和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请备案。第三章绩效考核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每三年组织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开展一次绩效考核。省新型研发机构须向省科技厅提交三年来的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及下步建设计划等),并对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附件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20%,良好等次不超过30队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根据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择优给予经费后补助,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引进人才团
11、队、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第十三条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省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第十四条省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省科技厅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如有企业注销行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至省科技厅并配合进行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核算和审计。因未及时报备而产生的相关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
12、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二)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三)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绩效考核材料的;(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考核结果的;(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七)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第十六条被取消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豫科(2019)10号)同时废止。附:1.河南省
13、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提纲2.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附1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提纲一、单位基本信息二、单位人员情况三、科研基础条件四、承担科技项目情况五、科研成果产出六、经济效益与研发投入七、机构简述附2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单位分值产出指标(30)数量指标1.授权知识产权数量或制定行业以上标准数量项52.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5成本指标3.研发经费支出万元104.研发经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10效益指标(60)经济效益指标5.承担各级政府科研项目经费总额万元156.技术合同到账额万元20社会效益指标7.创办孵化企业数量家58.累计服务企业数量家/次10可持续影响指标9.体制机制创新情况/10满意度指标(1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区域或行业的认可度/10加分项指标(10)/11.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奖励数量项412.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数量个313.设立或获得各种产业投资资(基)金万元3规模注:1.本考核指标体系适用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2.本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实施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