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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产业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是指以特定产业中具备较高知识产权优势和较强知识产权竞争力及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领军企业为主体或主要成员,通过有效整合产业创新和知识产权资源、开展高水平知识产权合作等方式,提升产业整体创新发展水平和竞争力的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和运用联合体。第三条促进中心的建设和运
2、行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科学发展、注重实效”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形成有效促进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第四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促进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制定促进中心建设规范,对促进中心建设提供相应支持,加强对其运行的指导和监督,推动促进中心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第五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产业链企业、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等共同参与促进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升促进中心建设效能。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申报促进中心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在产业属于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录的行业范
3、围或北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二)知识产权基础好。过去3年年均专利申请量以及截至上一年度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一般不少于IOOO件。医药健康产业申报主体有效专利数量一般不少于100件。(S)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备完备和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有负责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工作的专门部门。(四)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充分。过去3年年均科技研发费用投入一般不少于1亿元,用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等的经费年均投入一般不少于2000万元。(五)具备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专职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等专业工作的总人数不少于10人。负责组织开展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工作的专业人员
4、不少于5人且应保持相对稳定。(六)具备开展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和运行有关工作的场地及软硬件基础设施等条件。产业组织的主要成员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述条件的,本条第(二)、(四)、(五)项所述的专利、经费及人员等数量条件,可以按照产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主要成员单位的相应数量累计计算。第七条促进中心申报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申报促进中心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包括:1 .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申请表;2 .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方案;3 .相关工作制度、资金及人员投入等材料。(二)审核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三)专家评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提
5、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走访核实,择优产生拟认定单位名单。(四)公示及认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单位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没有异议的,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告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进行核实处理。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认定为促进中心:(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二)过去3年有经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受到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惩戒或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第三章重点工作任务第九条强化产业知识产权发展支撑。贯彻实施专利导航指南系
6、列国家标准,在产业及其细分产业领域建设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产业和企业专利导航工作,发布产业专利导航报告,为产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技术创新、专利布局、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风险防控和维权保护等提供有效数据和决策支撑。推动产业专题专利数据库开放和利用,制作发布产业专利发展状况年度报告或蓝皮书,提升产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力。第十条加强高质量专利培育和布局。以提升企业和产业知识产权整体发展水平为导向,完善支持持续产出高质量专利的培育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和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与创新管理、项目管理、商业管理等深度融合。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知识产权协同创造机制,制定专利
7、布局策略并实施,提升产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效率。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提高产业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第十一条提高产业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能力。围绕提升企业和产业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并实施。完善知识产权风险识别、研判、监控和应对等工作和管理机制,开展企业和产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梳理知识产权风险清单,发布产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报告。制定发布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工作手册。建立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组织产业知识产权协同维权,开展产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第十二条加快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围绕产业核心关键技术,自主开展专利实施和产业化工作。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和工作
8、机制,推动高等学校、科研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高质量专利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向产业链企业扩散,加强知识产权对于产业创新发展的有效支撑。制作发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情况年度报告,探索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新模式。第十三条促进产业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围绕产业核心专利构建一批高质量专利组合。组织遴选产业内核心专利,建立产业专利池,完善专利池建设、管理和运营规则,开展专利池运营。组织或参与产业有关技术、产品和服务等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制修订工作,将专利技术嵌入标准制修订过程,加强专利标准化,推动标准专利实施,提升产业知识产权整体话语权和国际竞争力。第十四条加强产业知识产权人才
9、培养。制定产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发布产业知识产权人才发展情况年度报告。组织产业知识产权人才进阶培训,分层次、按需求培养产业知识产权人才。支持产业人才参加知识产权职称评审等人才评价活动。建立产业知识产权专家智库。组织开展产业知识产权年会、论坛、沙龙等多种形式交流活动,提高产业知识产权影响力。第四章保障和管理第十五条促进中心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建立北京市促进中心名录,对已被认定的促进中心实施动态管理。第十六条促进中心按照经审定的建设方案开展有关建设和运行工作,确定年度或阶段性建设目标和任务,建立工作台账,按年度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有关工作
10、开展和建设目标及任务完成等情况。促进中心根据建设和运行等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应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书面同意后调整实施。第十七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促进中心建设和运行工作情况开展评价考核,根据评价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促进中心的名义开展与促进中心建设和运行工作任务无关的商业宣传和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建设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撤销促进中心认定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以促进中心名义开展或参与慈善等公益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书面同意。第十九条促进中心的建设单位发生名称变更、合并、重组、破产、解散等重大经营
11、情况变化的,应自决定上述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并有意愿继续开展促进中心建设工作的,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审定,可以维持促进中心认定资格;不再满足条件或没有意愿继续开展促进中心建设工作的,终止促进中心认定资格。发生上述情况的,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第二十条促进中心认定资格不得转让。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促进中心认定资格不得转移或承继。与促进中心建设单位具有控股、参股等关联关系的单位,促进中心认定资格不得借用或冒名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
12、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有关部署要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立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需求,拟建设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通过知识产权驱动产业创新发展,助力产业融合,加速推动产业高质量专利布局、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支持产业整体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北京市产业国际竞争力。结合我市产业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起草完成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与管理办法)初稿。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
13、,现形成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一)制定思路以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产业发展要求,建设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通过数据情报体系、专利创新布局、技术成果转化、专利保护预警、专利技术标准化、人才培养等模块,打通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二)主要内容认定与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申报与认定、重点工作任务、保障和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对制定依据、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定义、建设和认定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主体进行阐明。第二章申报与认定。对申报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限定,对申报认定程序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对不得认定为促进中心的情况进行规定。第三章重点工作任务。对经认定的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明确重点工作任务。第四章保障和管理。对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保障工作以及管理工作进行规定。第五章附则。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