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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工作进行,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院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培训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类公共实验室(含教室)、教师科研实验室、大学生科技创新实验室、安全培训实验室及其它实验室等。第三条学院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照我院实验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第四条实验室必须认真贯
2、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学院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责任制,依据“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学院、二级单位(专业)、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第二章责任体系与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教育和管理职责。第六条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学习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
3、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实验室的工作规划及方针政策。编制实验室安全管理年度经费预算。开展新建改建实验室建设规划方案的安全评估与审批。审议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制定全院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协调安全隐患的整改。第九条各专业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专业主任任组长,全面负责所在专业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代表单位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领导小组按照本院的专业、学科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
4、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实验室准入制度等。第十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代表本实验室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负责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并在实验室醒目位置上墙公示。督促教师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耗材等),据实验项目的危险等级,负责对入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第三章实验室分类第十一条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将全院实验室分成两类:
5、第一类含有危险化学品、有毒品及其他重点安全设施的实验室,主要以生理心理实验室为主,此类安全管理人员每天进行检查并记录。第二类人文艺术社科类实验室,此类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每两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第十二条常规安全管理(一)各单位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方式、危险类别、防护措施、灭火方式等信息统一制作标识牌并置于显眼位置。(二)实验室安全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配置齐全,运行正常。(三)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四)在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实验场所或有关设备的醒目位置上,设置有符合
6、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五)实验室内水、电、气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六)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设备)。(七)其他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贮存、领取、使用以及废弃物的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XX大学实验室相关规定等执行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一)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等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二)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及报废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办理使用证,并进行定期检验及年度安全
7、检查,其安全附件也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未经安全检测或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不能使用。(三)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四)学院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使用记录,确保安全实验。(五)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根据其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第十五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一)化学有害废弃物应严格依据XX大学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二)实验室规范设置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弃物等分类收集容器,并严格按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实验废弃物。第十六条实验室环境保护(一)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二)对废气、废物、
8、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实验废气经过滤、净化等设备处理方能排入大气。(三)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经过相关部门严格环境测评。第十七条水电安全管理及安全设施管理(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功率足够的电气元件和承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用电线路和开关、插座等电气元件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隐患。对使用高压电源的实验场所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等。(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
9、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四)实验室要提倡节约用水、安全用水的理念。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管路老化、漏水、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五)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备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切实做好安全设施的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建立安全台账。第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消防法、高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8号令)等
10、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九条实验室内务管理(一)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摆放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二)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和安全通道畅通。(三)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烹饪、用膳,任何人员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无关的任何活动。(四)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五)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安
11、全状况。第五章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与人员准入制度第二十条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一)学院通过各种宜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常态化的实验室安全知识普及教育。(二)学院每年对新入院的教师和学生通过开设课程、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题教育与培训。(三)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四)各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第二十一条实验室人员准入本科新生、研究生新生在入学报到时,需要按照规定完成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学院把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对新进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经考核通过者方可允许进入实
12、验室工作。未经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接受培训合格者不得进入实验室。第六章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二条各实验室应针对实验室可能出现的燃烧、爆炸、泄露等事故制定专门的安全应急工作预案,根据实验项目变化动态修订。第二十三条建立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实现自上而下的各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做到事故处理第一时间有序应对。第二十四条各实验室应张贴公布安全预警的联系部门、联系人电话及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所应采取的预防。第七章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一)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
13、,保护现场,及时上报。(二)事发实验室相关负责人应配合学院的调查和处理,出具事故报告,报领导小组。(三)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八章实验室安全检查及督导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院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预期无法完成整改的实验室,领导小组负责与学校相关部门沟通落实,停止该实验室的工作,直至整改合格。第九章实验室安全奖励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学院将对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专业和个人,学院将进行表彰。第二十八条对安全督导中
14、发现实验室的安全隐患,责令整改应完成而未能按期完成的,将给予暂停使用通告,直至整改合格。第二十九条对因管理不到位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追究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对于违反以下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等处分:(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二)违规购买、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危险化学品、气体、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特种设备或其他管制物品。(三)因违规用火、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警、火灾事故。(四)不按照学院要求规范收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相关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