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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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的通知(京教学(2023)2号)各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已经北京市教委2023年第一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3年1月17日附件: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附件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高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

2、育的应届毕业生。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三条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品德优秀,学术诚信,知行合一。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处分,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勤奋好学,成绩优异。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高职学生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无不合格课程记录。(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吃苦,肯奋斗,敢担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热爱劳动

3、,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第四条在校期间获校级(含)以上荣誉。实践、创新能力强,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第五条有正确的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就业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六条经个人自荐、民主推荐或班级提名、院(系)考察、校级评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七条市教委对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市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并向社

4、会公布,统一颁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第八条已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离校前出现不符合评选条件情况,须撤销其荣誉称号。高校提出撤销申请,市教委审核后,撤销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第四章工作要求第九条高校推荐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的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总人数不足20人的可推荐1人参评。第十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毕业年级的最后一学期开展。高校于5月底前将评选工作开展情况、推荐名单及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报市教委。春季优秀毕业生材料于11月底前报送。第十一条推荐、评选工作严格掌握条件和标准,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遵守评选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5、。第十二条高度重视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把评选推荐工作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抓手,加大宣传力度,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高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评选标准,报市教委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同时废止。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附录: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附录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20年)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昭)、片生源地民族政治面貌专业学历联系电话毕业去向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码所获荣誉(大学阶段起)主要事迹(以第一人称填写,800字以内):注:此表正反面打印,市教委盖公章方有效,由学校存入本人档案。本人签名:填表日期:年月日院(系)忌见(签名公章)年月日学校见(签名公章)年月日市教委意见年月日备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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