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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关于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现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1、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2、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
2、律法规。3、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4、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事实、符合学院实际,有利于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二、事项范围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及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事关学院办学定位、办学方向、发展战略以及总体规划等;4、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及专业课程建设中的重要事项;5、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6、人才引进及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
3、大问题;7、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8、学院年终绩效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9、校园稳定和师生中重大突发事件处置;10、关系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11、党务类、行政类获校级以上重要奖惩,由学院承担的事项;12、学科点负责人、党支部书记、专业主任选拔,科级干部、院级后备干部推荐等事项;13、学院各类负责人和成员的审定;14、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审定;15、学院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16、报学校有关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学术活动项目的立项,大宗国有资产的处置;17、5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18、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19、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20、国内
4、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21、应当由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三、基本程序(一)会前准备1、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2、确定议题。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学院重要人事任免事项。3、参会人员。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2/3以上到会方能召开,院综合办公室主任、组织纪检员列席会
5、议并做好记录工作。4、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二)集体决策1、一事一议。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坚持一题一议,首先应由分管院领导或分管院领导委托相关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2、充分讨论。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3、主动回避。在讨论与会议出席人员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4、末位表态。集体决策会议实行
6、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表决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院党政联席会议决事项时,书记、院长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5、形成纪要。院综合办公室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必须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负责人。6、严守秘密。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密,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决策实施1、“三重一大”事项经学院
7、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4、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政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政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四、监督检查1、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院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
8、汇报。2、院党委组织纪检员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3、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4、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并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五、责任追究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院内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据法律、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