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不动产转让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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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不动产转让协议年月日不动产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甲方: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辉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1、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将本协议项下之不动产及附属设施(以下统称“不动产”或“标的物”)转让给乙方。甲方就转让不动产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以竞价方式进行转让,乙方作为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并最终以最高应价获得受让方身份。2、甲方已向乙方说明并出示了取得该不动产的有关权源文件,在确定转让价款时

2、,充分考虑了该不动产在成新、质量、欠付税费(本协议项下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税款、行政机关就该不动产所收取的费用、不动产涉及的物业管理费、税费、电费、煤气费、网络费等笫三方收取的费用)、附属设备设施、占有权源等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3、乙方自愿受让该不动产,并已于本协议签订前对该不动产的现状及其权源文件进行了核验和勘察,同意根据其核验和勘察后认知的情况受让该不动产,对该不动产的成新、质量、欠付税费、附属设备设施、占有、权源等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各种瑕疵不持任何异议,并自愿承担因该等瑕疵而造成的过户不能等法律风险,乙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3、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不动产基本情况1. 1不动产为房屋(I)该不动产为座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民族花园14-1-601室房屋,建筑面积:222.98平方米(以权属登记面积/实际面积为准),用途:住宅。(2)该不动产的附属设施包括:/。(3)该不动产的权源文件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标的物的具体情况以本协议附件一不动产转让清单(须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和附件二不动产现状和瑕疵披露的描述为准。第二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1

4、转让价款为:转让价款总计为人民币元(小写:元)。1.2 交易佣金由乙方承担,房屋交割日前产生的物业费等由甲方承担,买卖税费由甲方和乙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1.3 转让价款支付甲方同意按下列第1种方式付款,并承诺在收到转让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有效收款凭证:2. 3.1一次性付款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付清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2. 3.2分期付款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支付比例】作为首付款,即人民币/元(小写:/元),尾款人民币/元(小写:/元)、利息及依照本协议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于【支付时间】向甲方支付。其中,分期

5、付款期间的利息以剩余转让价款为基数按【请填写利率的标准】支付,直至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鉴于乙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如下合法有效担保:2.4转让价款及依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其他款项,乙方应通过电汇、转账支票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足额地汇入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付款时间以到账日为准(账号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户名: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兴庆支行账号:18812大额行号: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对该转让价款行使抵销权。2. 5履约保证金2.5.1乙方已于报价日前交纳竞价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小写:50,000.00元),乙方签订资产

6、竞价转让成交确认书后竞价保证金转入甲方账户(不计利息),作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2.5.2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视同于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可等额冲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2.6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利息及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支付日如非工作日,则支付日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第三条不动产及相关文件的交付3.1 不动产交付条件3.1.1 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直接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3.2 不动产交付方式3.2.1 甲方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将不动产交付给乙方:(1)甲方以交收不动产钥匙并由乙方出具钥匙签收回执或双方签署不动产交付确认书的方式向乙方交付;(2)甲方按照本

7、协议第3.4条向乙方交付权源文件后即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不动产向乙方的交付和转移。3.2.2 交付日为交付条件成就后的30日内,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不动产的交付地点。3.3 自交付之日起,与不动产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3.4 甲方在收到全部价款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移交本协议第1.1条或第1.2条约定的权源文件,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交接文件,书面交接文件应载明移交的时间、地点、交接人。3.5 5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签署前已对不动产进行勘察并知悉不动产存在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甲方按照本协议第3.2.1条交付不动产,否则按照本协议第135条的约定处理。第四条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4.

8、1 与该不动产过户有关买卖税费,由甲方和乙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4.2 乙方应在支付完毕全部转让款后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该不动产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需要,甲方可给予必要的配合。第五条风险转移不动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承担。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造成不动产毁损或灭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第六条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6.1 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有全部必要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主体资格。6.2 甲方已将所知悉的本协议项下转让标

9、的瑕疵与风险向乙方进行披露(详见附件二)。6.3 自不动产产权过户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对不动产享有的全部权利即行消除。第七条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7.1 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不动产、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乙方承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10、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不动产所涉原债权文件(如有)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不动产的主体。7.2 乙方已经取得或实现为使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以及全部有关文件和本协议项下全部交易有效的授权和批准。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乙方的任何法律的规定,不违反或抵触乙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规定,也不违反或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有效协议或合同的规定。7.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构成对乙方合法的、有效的且有约束力的义务,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的条款对乙方主

11、张权利。7.4 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7.5 乙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单独或总体地对其与本协议有关的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7.6 乙方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且将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前持续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不会因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而丧失清偿能力,且乙方未曾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也没有任何第三方针对乙方采取其他任何不利步骤,或者开始或即将启动任何法律程序,以使其解散、终止、破产、清算、重整或就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或收入委任管理人、接管人、清算人或类似

12、人员。7.7 乙方保证,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乙方依法可支配的财产,不涉及洗钱、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乙方负有配合甲方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义务,应甲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需材料,完成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甲方要求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交易目的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甲方需要的任何资料与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给甲方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乙方应确保合作期间持续满足甲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持续识别及风险等级动态评估工作需

13、要,及时向甲方提供乙方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第八条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8.1 乙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巳通过附件二及相关文件以及对不动产的展示,向乙方明确说明和揭示了不动产的瑕疵、缺陷和风险,甲方对该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就乙方针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作出的判断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确定转让价款时已经充分考虑了标的物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各种瑕疵。8.2 乙方已对标的资产的情况开展了有关法律及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乙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不完全依赖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与标的资产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或协助。乙方声明:乙方已仔细查阅、核实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

14、以及标的物现状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瑕疵或风险,且知晓并理解甲方虽已尽最大诚信的信息披露义务,此等披露仍不能完整、全面地揭示标的物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乙方放弃以标的物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放弃以任何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本协议、减少支付转让价款或相关费用,或要求甲方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等。若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从甲方处受让标的物后将该等标的物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如笫三方主张权利不能实现或受到侵害而发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

15、责任,不向甲方追偿。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1 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转让价款。1.2 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前,保留对该不动产的全部权利。1.3 甲方可以将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权益转让于任何第三方。1.4 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状态交付该不动产。1.5 以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提,并应乙方合理要求,协助其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以提供甲方拥有的相关资料为限)。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0. 1按本协议约定接收不动产。10.1 自交付日起,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该不动产(不动产转让清单已列明存在其他使用权人的除外)。10.2 按时、足额地支付全部转让价款。10.3 在付清全

16、部转让价款前,乙方应对该不动产进行保险(如需)。10.4 按本协议约定自行办理该不动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独立承担与过户有关的一切税费和过户不能的风险。10.5 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前,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在签署权利或义务上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10.6 乙方在得知自身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义务或陈述与保证并由此给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第十一条协议的变更、终止10.7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

17、签署书面文件。10.8 在下列条件发生时,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书面终止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10.9 1如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30日后仍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时;10.10 2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11. 2.3由于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要求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12. 2.4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11.3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以及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

18、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1)履行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师、评估师、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4)向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披露;(5)根据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进行的披露;(6)因处置不动产向受让方或潜在受

19、让方进行的披露;(7)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12.2 双方进一步确认,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2.3 乙方同意,甲方及所控股机构在集团内部可共享本协议项下相关信息,仅作为内部管理使用,不视为甲方不当使用乙方信息,也不视为甲方违反保密义务,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2.4 本条的约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保密期限为自知悉保密信息之日起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

20、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者违反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还应向相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相对方为签约付出的合理费用、在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以及实现本协议项下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相对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13.2 甲方逾期交付不动产的,自逾期之日始,按日向乙方承担其已付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转让价款的50%。13.3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转让价款支付义务的,其应就应

21、付未付价款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至全部转让价款实际支付之日)o甲方有权直接以履约保证金冲抵前述乙方应支付的对应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选择:13.4 3.1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受让不动产的义务,继续支付转让价款,并有权宣布转让价款的付款期限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刻支付全部未付的转让价款、利息、扣收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并按本款约定标准主张延期付款违约金(从本协议约定最晚付款日次日起计至全部转让价款实际支付之日)以及其他乙方应付未付款项。13.5 3.2解除本协议,扣收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违约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重新处置该不动产,再

22、处置回收款扣除再处置费用后低于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款和违约金之和(违约金计至再处置之日,再处置之日是指不动产变更登记之日),甲方可就不足部分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因本次转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当支付给竞价/中介机构的佣金、律师费、评估费,以及登记费、保管费、税费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要求方承担的一切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就费用、违约金或赔偿款等各类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甲方有权自行从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及利息(如有)中抵扣,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如抵扣后存在剩余的,甲方无息退回乙方;抵扣后仍存在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差额部分。13.6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乙方违

23、反除付款义务外的其他义务、陈述、声明、保证或承诺或所作陈述、保证与承诺等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的,均视为该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同时行使下列一项或多项权利:(1)没收履约保证金;(2)要求乙方按照转让价款总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解除本协议,如重新处置该不动产,再处置回收款扣除再处置费用后低于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款和违约金之和(违约金计至再处置之日,再处置之日是指不动产变更登记之日),甲方可就不足部分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因本次转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当支付给竞价/中介机构的佣金、律师费、评估

24、费,以及登记费、保管费、税费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要求乙方承担的一切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就费用、违约金或赔偿款等各类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甲方有权自行从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及利息(如有)中抵扣,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如抵扣后存在剩余的,甲方无息退回乙方;抵扣后仍存在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差额部分;4)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项下受让不动产的义务,继续支付转让价款,并有权宣布转让价款的付款期限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刻支付全部未付的转让价款、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乙方应付费用。为避免歧义,甲方要求解除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按照本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收履约保证金。13.7

25、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则视为甲方已于甲方指定期限的最后一日将不动产交付乙方,因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导致甲方额外支出费用,由乙方负担。13.8 无论甲方是否就乙方已发生的违约情形作出选择及作出何种选择,均不意味着甲方放弃上述各种权利的选择权,甲方有权在乙方再次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或者乙方违约情形超过1种时,重新进行选择,均不视为其对任何权利的放弃或豁免。13.9 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用、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拍卖费、鉴定费

26、、评估费、资产处置费、催收费用、保管费、通讯费、差旅费、过户费、税费及其他政府性收费等。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4.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对双方具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机构作出对本协议有约束力的强制性规定或指令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14.2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14.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

27、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14.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采用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第十五条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1.1.1 议解决方式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一致同意采取如下第1种争议解决方式:1.1.2 1.1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3 2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4 3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5 4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28、双方都有约束力。15 .2法律适用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第十六条通知与送达15.1 本协议双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甲方: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电话:联系人:胡长珠手机号码:乙方:地址:电话:联系人:手机号码:双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通知均应加盖通知方公章。以专人送达、快递、挂号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递送,并且如果本协议另有要求,每一份通知均应抄送给其他各相关方。本协议约定的双方联系方式亦适用于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公证、仲裁、诉讼程序的

29、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上述地址同为公证、仲裁及法院涉诉程序中(包括诉前财产保全、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类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15.2 乙方向甲方发出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或者因为涉及公证、仲裁、诉讼而由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仲裁机构向甲方进行送达时,可以选择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方式。甲方向乙方发出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或者因为涉及公证、仲裁、诉讼而由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向乙方进行送达时,可以选择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方式,或者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送达中的任一种送达方式。16 .3一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甲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可通过在甲方的官方网站发布公

30、告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需要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以纸质的方式,直接送交甲方或者以EMS特快专递方式送交甲方。自甲方收到或签收新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之日起,送达地址按照新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17 .4一方由于以下原因,导致有关通知、文件及法律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接收的,仍视同协议其他方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已经对其送达:(1) 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2) 一方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上述第16.3条的程序告知协议其他方或者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3) 一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4)其他不属于协议其他方的原因。本条所列上述情形,按照以下方式确定送达之日:(1)通过

31、EMS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的,以中国邮政官网查询单号显示的签收/拒收/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2)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3)通过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18 .5纠纷进入公证、仲裁、诉讼程序后,如一方应诉并直接向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确认的地址与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该方向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的确认送达地址为准,但该方应于当日按照上述第16.3条的约定履行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知义务。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公证、仲裁、诉讼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该方所确认的原送达

32、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协议其他方按照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及方式送达,或者按照该方向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均视为有效送达。送达之日按照上述第16.4条确定。第十七条附则17.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应取消和取代本协议生效前双方之间就本协议规定事项的任何和所有(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和承诺以及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为协助乙方办理权属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而与乙方签订相关政府机构制订的不动产转让的标准合同。该合同仅为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使用,双方无须履行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仍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所涉不动产转让事

33、项的唯一、最终和完整的协议。17.2 如果本协议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应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17.3 本协议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17.4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7.5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自当事人签字并加按指模)之日成立,甲方足额收到履约保证金之日生效。17.6 本协议采用中文订立,一式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公证机构直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笫十八条双方另行约定的条款交易佣金由乙

34、方承担,房屋交割日前产生的物业费等由甲方承担。_本协议包括以下附件:附件一:不动产转让清单附件二:不动产现状在签署本协议时,各当事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已阅读且无异议,并对本协议约定的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盖章):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不动产转让清单甲方名称: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乙方名称:不动产名称民族花园14-1-601室房屋坐落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与修业路西北角产权证书编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建筑面积222.98建筑结构钢混验收时间20

35、05年6月用途住宅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使用权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年限土地使用权证编号附属设施设备种类123456数量状态抵押状况(如有,应说明抵押设定时间、担保金额、抵押权人)无出租状况(如有,应说明租赁时间、承租人及租金标准无是否有未付税费(如有,应列明未付税费的类别、金额)无甲方取得不动产的方式取得时间权源文件名称及编号甲方: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年月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年月日本清单经核对无误,作为不动产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不动产交接时乙方接收、确认的依据。本清单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备注:不动产现

36、状物权资产基本情况(一)资产状况产权人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产权为民族花园14T-601室房屋,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与修业路西北角,建成于2005年6月,改造增加电梯一部,一梯两户,总层数7层,处置房产位于第6-7层,建筑面积222.98平方米,钢混结构,室内铺地板砖,墙壁乳胶粉刷,厨房及卫生间墙面贴砖、PVC板材吊顶,室内套装木门,厨房为玻璃推拉门,内置楼梯连通上下空间,水暖电气等设施设备齐全,房屋保存完好,现为空置状杰。(二)资产特点民族花园四至为:东临富华巷、南临文苑东巷、西临民族南街、北临书苑东巷,距离市、区级商业中心(鼓楼)3.5千米。所在区域内交通路网密

37、集,主要分布有民族街、修业路等交通干道,附近通行15路、23路、28路、40路、305路、711路公交汽车,距离银川火车站约12.3千米,距离银川汽车站约45千米,距离银川河东机场约24.2千米,交通便利、通达度好。区域内基础设施开发程度为七通即“通路、通电、通讯、供水、排水、通暖、通气”,公共基础设施完善。区域内有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川市第一中学、银川博文小学、兴庆区笫二十五小学;国龙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完善。周围住宅小区较多,附近有汇丰花园、永乐家园、长信春天、诗经里等住宅物业,小区人口密集度较高,区域内居住环境较好。所在区域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较好,无明显的空气、水、噪声及土壤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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