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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管控人:嘉实基金管理管控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管控有限公司合同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基金目录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1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9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1第四部分基金备案13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4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3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0第八部分基金管理管控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0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43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6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4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6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1第十五部分
2、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7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第十九部分业务规则76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7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8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9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80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合适的内容摘要80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管控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3、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管控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管控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合适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合适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管控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4、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本基金由基金管理管控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基金管理管控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管控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基金合同应当符合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
5、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合适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本合同、基金合同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不时修订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该法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管
6、控办法及有权机关对该文件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管控办法及有权机关对该文件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管控办法及有权机关对该文件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元基金或本基金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托管协议基金管理管控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发售公告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业务规则嘉实基金管理管
7、控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银行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管控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管控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基金管理管控人基金托管人嘉实基金管理管控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管控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销售机构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管控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基金管理管控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合适的内容包括
8、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管控、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嘉实基金管理管控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管控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9、理管控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管控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管控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标的指数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创4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目标ETF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以下简称“中创400ETF)为目标ETFETF联接基金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本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管控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6页共82页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募集期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
11、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基金存续期日/天月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公历日公历月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日赎回等业务的工作T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管控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管控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巨额赎回在单个
12、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管控人管理管控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管控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管控人管理管控的任一开放式
13、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管控人管理管控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基金利润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以该日日终的会计核算结果为基准计算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评估收益分配
14、条件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及政策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相关系统或数据传输相关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15、止交易等。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联接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五、目标ETF及其标的指数目标ETF为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标的指数为中创400指数。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
16、定执行。八、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九、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式方法方面,目标ETF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式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管控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
17、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O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一、募集期本基金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二、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8、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三、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管控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管控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五、认购费用本基金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
19、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20、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基金管理管控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第四部分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同时本基金目标ETF符合基金合同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管控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21、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管控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管控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管控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2、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管控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管控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与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管控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管控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23、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管控人另行公告。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管控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管控人网站公告。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管控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基金管理管控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24、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管控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管控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
25、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5、基金管理管控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管控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6、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管控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管控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管控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
27、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管控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基金管理管控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2、基金管理管控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3、基金管理管控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4、基金管理管控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
28、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管控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管控人根
29、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管控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管控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5、基金管理管控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管控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30、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二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赎回总额二赎回份额X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二赎回总额X赎回费率赎回金额二赎回总额-赎回费用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31、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
32、理管控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管控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管控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管控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6
3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管控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7)基金管理管控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相关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相关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相关系统或基金会计相关系统无法正常运行;(8)基金管理管控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管控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8)项除外)时,基金管理管控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
34、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管控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管控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管控人无法计算当口基金资产净值;(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管控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且基金管理管控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
35、情况;(7)基金管理管控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相关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相关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相关系统或基金会计相关系统无法正常运行;(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管控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管控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管控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己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管控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36、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管控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37、理管控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管控人认为有相关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管控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管控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
38、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管控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管控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管控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式方法。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管控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39、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管理管控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管控人网站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十三、基金的转换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相关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管控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管控人管理管控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
40、以由基金管理管控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十四、转托管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式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如果基金管理管控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出现相关技术相关系统性能限制或出于其他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转托管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管控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管控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
41、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42、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管控人(一)基金管理管控人简况名称:嘉实基金管理管控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01-03单元法定代表人:安奎设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管控委员会批准设立
43、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10-65215588(二)基金管理管控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管控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管控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管控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44、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解决方案;(H)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4)以基金管理管控人的名义,
45、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管控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管控和运用基
46、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管控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管控及人事管理管控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管控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管控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管控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管控,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式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