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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顾客投诉处理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保护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取缔非法经营,打击违法活动,特制订本制度。一、顾客投诉由市场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和处理。二、市场总服务台设立投诉台帐进行登记,接待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内容详实,一案一登。三、投诉登记必须详细填写情况,以及所涉及摊位的号码,当事人的姓名、性别等,并事实经过。四、管理人员在处理投诉后,还须填写“现场情况记录表和处理结果表”;一时无法处理的,也需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值班经理处理。保洁清扫员职责1、分区包干,责任到人,坚守岗位;2、每天清晨要去灰和惮抹蜘蛛网;3、在分管地段坚持做到随脏随扫,不留污

2、物积水,地面干净;4、垃圾清运及时,做到场内无垃圾过夜;5、坚持垃圾桶每天清洗,下水道每月冲洗二次;6、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妥善保管扫把、翻斗车等清扫(运)工具。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集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特制订卫生管理制度。一、明确职责:市场环境卫生工作由专为全面负责,分包干,责任到人。二、环境洁美:环境卫生做到一日二清,上、下午各清一次。市场大楼卫生必须做到随时清运,保持交易大厅干净、整洁。三、加强监督:市场卫生工作负责人对整个市场的卫生工作要经常监督检查,催促经营户自觉搞好摊前摊后和摊位周围的卫生,做到

3、卫生“门前三包”。四、责任到人:公共厕所实行专人管理,勤打扫、勒冲洗,保持厕所内外清洁,每天必须做到一次全面打扫,及时开关水阀,节约用水。五、共同遵守:泛博商客户都要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习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瓜皮果壳,不乱扔烟蒂,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泼污水。六、爱护公物:进场人员有爱护场内卫生设施,果壳箱、清洁桶等不得随意搬动或者乱放,未灭烟蒂不得投入桶内,以防火灾,对损坏卫生设施者照价赔偿。以上制度,望大家共同遵守。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省市关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结合市场实际,特制订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4、。一、市场保安人员负责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调解纠纷,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安全的行为。二、严守工作岗位,严格上下岗交接手续。因擅离职守,造成后果者要依法追究经济、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三、市场交易期间,治安保卫工作人员要勤检查、多巡视,发现危害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严肃处理。四、凡进场经营人员都必须自觉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得托人不相识的人看管钱物;严禁在营业时打扑克、下棋等活动。严禁在市场上赌博和测字、算命等迷信活动,以及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五、严格执行门卫和夜间值班制度,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止坏人破坏等工作,门卫人员和夜间值班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和交接班手

5、续,擅离职守,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六、严禁乱停乱放各种车辆,经营人员的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及汽车按规定时间、地点进出市场。七、爱护消防设施,人人有责。场内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电讯设施是国家财产,必须爱护和保护,除救灾抢险之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八、统一着装和标记,治安保卫工作人员除执行特殊任务外,应统一着装或者佩戴胸、袖章。防止他人冒充治安保卫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危有社会治安。九、要秉公执法,廉洁奉公,自觉抵制说情、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治安人员的形象。带班(值日)经理职责1、落实市场下达的各项任务和管理责任。2、每天上班带领组长对全场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对工作中的问题

6、纠正。3、负责对管理人员的安排与考核工作。4、及时处理日常管理中的顾客投诉、纠纷和经营户的违章、违规行为。5、对市场秩序、电器使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6、对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一)建造面积IOoo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IOO个以上的室内市场;(-)占地面积IOOO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三)设在地下建造内的市场

7、。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第四条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五条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一)与参预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五)负责市场

8、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第七条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建造面积IOOOO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IOOO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二)占地面积IOOOO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三)建造面积IOOO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第八条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暂时有效应急措施。(一)建造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

9、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三)建造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第九条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第十条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者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第三章建造防火管理第十一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造格局或者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

10、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第十二条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者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第十三条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第十四条室外集贸市场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Wei)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第十五条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五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第十六条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Wei)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第四章用火用电防火管理第十七条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

11、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者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第十八条集贸市场内的电气路线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路线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严禁个人拉设暂时路线。第二十条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第二十一条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铝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第二十二条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第二十三条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造灭火

12、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者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第二十四条集贸市场建造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第二十五条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配备。第二十六条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者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第二十七条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九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者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

13、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催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

14、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

15、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发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会萃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做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

16、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第八条公众会萃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会萃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

17、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第九条对公众会萃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

18、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造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会萃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造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建造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路线、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

19、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Wei)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造物内;(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造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

20、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造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会萃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暂时搭建的建造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六)活动

21、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暂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

22、火、用电、用油、用气。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第十五条对公众会萃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允许或者不允许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23、,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

24、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

25、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即将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Wei)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暂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阻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造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再也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

26、危险品的;(四)公众会萃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暂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第二十三条暂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暂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暂时查封。决定暂时查封的,应当明确暂时查封危(Wei)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实施暂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

27、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暂时查封决定,并在危(Wei)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Wei)险部位或者场所住手生产、经营或者者使用。(四)对实施暂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相。情况危(Wei)险、不即将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允许后即将对危(Wei)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暂时查封,并在暂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暂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暂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28、。实施暂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Wei)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Wei)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暂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暂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解除暂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做出解除暂时查封的决定。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

29、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住手使用、住手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住手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

30、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相。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住手施工、住手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

3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允许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允许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造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会萃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

32、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Wei)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造物内。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造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3、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I、消防演练的;(二)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阻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34、;(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Wei)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Wei)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Wei)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造物内的;(十)未对建造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造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会萃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

35、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五章执法监督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赋予处

36、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会萃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三)无故迟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

37、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即将改正的;(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Wei)险品,不能即将改正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wei)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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