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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陵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为加强我市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推进城市绿色智慧化照明,促进能源节约,保障城市照明设施运行,改善城市照明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住建局草拟了铜陵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起草背景1 .贯彻落实我市照明规划的需要。2022年市住建局组织编制了铜陵市城市照明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3-2035年),2023年2月23日已批复通过。通过制定管理办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加强我市城市照明管理。2 .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要求的需要。省住建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督(2020)38号)和铜陵市市城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
2、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铜城管委(2020)3号)文件均要求加强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机制。我市政务服务事项要求简化城市照明设施竣工验收流程、同时通过考核对城市照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做好目标考核各项工作。3 .市政设施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实现城市市政设施精细化管理是城市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路灯及照明设施作为人民群众夜晚安全出行的必要保障,是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也是现代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同时,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市民对照明的需求日益提高,12345热线、政协提案人大建议越来越多,迫切需
3、要提升我市城市照明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一平台、一张图”管理。二、起草依据办法主要根据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及城市照明建设规划标准(CJJ/T307-2019)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fTl63-2008)安徽省多功能路灯杆系统设计规范(DB34-2023)等立法和行业标准制定,同时借鉴了成都、六安、宿迁、深圳、三亚等省内外城市照明管理立法的有益经验,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三、起草过程2023年年初,市住建局启动铜陵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编制工作,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同时,积极学习借鉴省内、国内部分城市的先进做法,2023年4月经内部讨论后形成初稿。四、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四十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维护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总贝II”部分包括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术语含义、职责分工、基本原则、资质要求、安全防护、新技术应用、经费保障、表彰奖励;“规划和建设”部分包括规划编制、规划要求、功能照明设置区域、景观照明设置区域、设置要求、装灯率要求、效能要求、建设要求、施工要求、多杆合一;,维护和管理”部分包括维护要求、功能照明维护、景观照明维护、管理移交、运行调度、维护经费、禁止行为、绿化联动、供电联动
5、、悬挂设置、建设施工、损坏处理;“法律责任”部分包括资质行为处罚、违规行为处罚、禁止行为处罚、盗窃行为处罚、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罚;“附则”包括解释权利、实施办法、施行日期。五、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关于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城市照明管理目标和价值的体现,贯穿于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照明以功能照明为主,景观照明为辅,坚持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其中,以人为本是城市照明工作的核心目标,城市照明管理就是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照明需求;经济适用是城市照明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要求,防止脱离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盲目投入;节能环保是城市照明工作可持
6、续发展的要求,也是应对能源危机和环境危机必须坚持的原则;美化环境体现了城市照明工作的新目标新高度,城市照明工作在满足人民群众照明需求的同时,还可以美化城市,提高城市文化品位和城市容貌水平。(二)关于城市照明管理的职责分工根据省住建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督(2020)38号)和铜陵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铜城管委(2020)3号)文件精神,市住建局做为城市照明主管行政部门牵头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加强对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三)关于城市照明专项规
7、划的编制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首要的任务就是进行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科学、合理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了城市照明发展的目标和主题,是城市照明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已完成编制了铜陵市城市照明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3-2035年)。(四)关于城市照明建设办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分别从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责任主体、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要求、城市照明行业准入资格、城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安装城市照明设施等方面对城市照明建设作出规定。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
8、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此外,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五)关于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及移交条件城市照明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重视工程建设、轻视维护管理。为确保城市照明管理责任到位,办法第二十一条到二十三条规定了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的标准和要求。明确了功能照明维护管理和景观照明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移交条件。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与绿化协调的问题。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分别对禁止各种危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城市照明设施的临时利用以及损坏处理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
9、,确需临时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与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协商一致,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依法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从其规定。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并依法对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理。(六)关于城市照明的经费保障为确保城市照明所需经费,办法第九条规定: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经费,应当按规定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政府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七)关于法律责任本办法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权创设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七条根据上位法规定了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体现了职权与职责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