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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公示制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规定,本会有权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钱物。2、本会接受捐赠的钱物必须向捐赠者出具有效的收款凭证、接受物资的清单及捐款、捐物的证书或匾牌。3、本会接受的捐赠钱物,按照捐赠数额的多少及捐赠者的意愿,以下列形式进行公示:在理事长会议上和理事大会上予以宣布;在募捐会议上予以宣布;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以募捐者的名义开展对优秀教师的奖励、宣传或召开专题募捐新闻发布会议;募捐者提出的其他可行的公示形式。4、对捐赠的钱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有关管理制度妥善管理,确保合法、安全、增值,并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对贪污、挪用、私分捐赠钱物者,给予严肃查处,并按党规政纪给予应有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