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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中山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4月4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十六届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肖展欣2023年4月10日中山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规范雷电灾害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活动。第三条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组织做好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雷电易发区域划定、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等工作,并可以根据雷电易发程度等因素,采用分片区管理的方式。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市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工业和信
3、息化、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负有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雷减灾意识和能力。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宣传教育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防御雷电灾害知识纳入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雷电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七条鼓励防御雷电灾害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和设施设备。市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负有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职能落实并推动完善防御雷电灾
4、害技术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雷电科学实验场所,开展防御雷电灾害新技术、新标准的研究。第八条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推动防御雷电灾害团体标准建设,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施工、检测服务满意度评价。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法开展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配合并参与防御雷电灾害活动,根据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和实际情况,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按照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依法服从有关部门的应急指挥,开展自救互救。第二章风险预防与监测预警第十条
5、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及雷电活动情况等因素,划定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负有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编制市域和片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将雷电灾害防御规划作为重要组成部分。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含雷电灾害状况分析、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雷电灾害防御原则目标、主要任务、防御设施建设和保障措施等内容。雷电灾害防御规划涉及的乡村地区学校、候车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大型连片种养殖区雷电防护装置、雷电灾害预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与乡村社会公益事
6、业建设相衔接。第十二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负有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职责的部门,拟定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并组织专家评审,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每两年更新一次。不再符合重点单位条件的,应当及时移出名录。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收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称、地址、责任人、管理制度、应急预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灾害情况等信息,其他负有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之间实现预报预警信息、灾情信息等互联互通。第十三条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防雷安全风险控
7、制、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制度以及雷电灾害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建立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档案;(三)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履行雷电灾害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四)其他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确定雷电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雷电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演练;(五)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将使用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系统接收预警信息的内容纳入防雷安全风险控制制度。第十四条按照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需要进行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前完成
8、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并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设计的依据。在已经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程建设项目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由承担区域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建设雷电监测网,完善雷电监测和预警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
9、台站提供的雷电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第十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负有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协调保险行业加强探索实施符合本地特点的雷电灾害险种、保险机制和模式。鼓励为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和场所购买雷电灾害保险,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一)大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三)乡村地区的学校、候车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四)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大型连片种养殖区。第三章雷电防护装置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负有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已有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配建雷电防护装置的紧急情况进行梳理,制定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内容、职责分工、时序要求、经费来源安排,逐步推动已有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配建雷电防护装置。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步编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文件,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对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分项检验、检
11、测;涉及隐蔽工程的,在工程隐蔽前,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检验、检测。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按照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质量安全相应责任。第二十条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其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修保养或者更换。已有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配建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鼓励采用新技术对雷电防护装置的工作状态
12、和有效性进行在线实时监测。物业服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管理和委托检测。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雷电防护装置管理内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产权人可以与物业服务经营单位补充约定。第二十一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意见或者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意见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工程、场所、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管理:(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石化生产储存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易发区内矿区、旅游景
13、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依法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相应领域建设工程统一管理范围。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负有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
14、分工,依法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工作:(一)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由其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管理后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监管;(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部门负责对本领域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监管;(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监督检查计划、投诉举报信息、有关部门移送信息或者其他管理规定,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范围内的防雷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四)大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等场所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上述单位或者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做好雷电防护装置配建、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工作。第二十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负有防御雷电灾害管
15、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执法检查范畴,根据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检测机构、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履行防雷工程质量安全义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防御雷电安全联合执法检查。第二十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业管理制度,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全面监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从业信息档案,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主要技术人员信息、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
16、信息纳入从业信息档案,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从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应当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实现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本市防雷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或者依托省级管理系统,推动上下级防雷安全监管信息互通,联网管控,建立对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重点单位分级分类监管、检测机构行业管理以及日常执法的统一平台。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监督检查等防雷管理工作中获得的政务数据应当共享;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务数据共享获得的资料、信息,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提供。第二十八条雷电灾害发生后,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调查鉴定工作,按
17、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做出调查结论,分析雷电灾害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市气象主管机构、防御雷电灾害管理相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是指用于防护直击雷的外部装置,以及用于减小和防止雷电流所产生电磁效应的内部装置所构成的设施和系统。外部装置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等组成;内部装置由电位连接、共用接地装置、屏蔽、合理布线、浪涌保护器等组成。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建筑物防雷设施管理办法(中府(1996)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