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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第三条【工作原则】雷电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职责概述】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和措施,保障雷电灾害防御经费。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2、。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雷电防护标准化建设,鼓励和支持雷电监测预警与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提高公众的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和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防御雷电灾害知识纳入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七条【部门职责】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及雷电活动情况等因素,划定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
3、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教育、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第八条【论证措施】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科学评估雷电灾害风险,以确保公共安全。开发区、园区应强化推动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结果应用,避免、减轻雷电等气象灾害的影响。第九条【基层预警】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通过广播、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装置等途径,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预警信
4、息,并组织公众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第十条【重点场所预警】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机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确定应急联系人,通过广播、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装置等途径及时传递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开展防灾避灾。第十一条【雷电防护装置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第十二条【日常维护要求】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由其产权单位(个人)或者使用单位(个人)承担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其产权单位(个人)或者使用单位(个人)应当做好雷电防
5、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检测,妥善保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周期为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为每年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单位(个人)或者使用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申报复检。第十三条【检测机机构职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安徽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登记相关规定,依法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活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雷电
6、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变造检测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第十四条【特殊单位应急职责】易燃易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防雷相关内容,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检修,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发现并消除防雷安全隐患。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灾害预警信息或者雷电灾害发生后,易燃易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防灾避灾。易燃易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职工防雷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防雷安全技术知识,提高职工的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和防范技能。第十五条【服务许可】下列建设工程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
7、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第十六条【服务许可中的部门监管职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建部门监管;其中,涉及有“第十五条”规定的子工程,住建部门应牵头加强联合监管,协调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联
8、合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督促本行业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保养和检测工作。第十七条【安全监管职责】负有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负有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相关部门应当落实好防雷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机制,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十八条【监管内容】负有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当查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对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查
9、验中发现检测报告缺失或者检测报告中明示有需要整改的内容,但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单位(个人)或者使用单位(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当告知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履行防雷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防雷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第十九条【调查鉴定】单位和个人遭受雷电灾害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和鉴定,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雷电灾害调查报告,重特大雷电灾害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时,有关单位和个人须予以配合。第二十条【指引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
10、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XX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草案
11、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现就XX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过程一是启动起草工作。成立起草专班,收集整理立法资料,按照分工撰写草案。二是调研学习完成初稿。立足XX本地,充分考虑XX市雷电灾害防御实际情况,到滁州市、苏州市雷电灾害防御规章立法成熟地市调研学习立法经验,了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完成办法初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征求市应急、住建等9家单位,经认真梳理、研究、吸纳反馈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二、起草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省内、省外地市雷电灾
12、害防御成熟立法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三、条例的内容办法不分章节,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办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原则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办法规定市、县区政府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和措施,保障雷电灾害防御经费;明确气象、住建、教体、水利、应急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基层组织的雷
13、电灾害防御工作职责。(三)明确雷电防护装置建设要求、日常维护措施。办法规定雷电防护装置建设实行“三同时”制度,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单位(个人)或者使用单位(个人)承担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要求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四)明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职责。办法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安徽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登记相关规定,依法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五)明确特殊单位的应急预案。办法规定易燃易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防雷相关内容,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检修,及时跟踪气象台发布的雷电灾害预警信息或者雷电灾害,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发
14、现并消除防雷安全隐患。(六)明确特殊工程和场所的服务许可、服务许可中涉及到的部门监管职责。办法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特殊工程和场所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办法对服务许可中的部门监管主体和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七)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监管内容。办法规定负有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负有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当查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八)明确调查鉴定程序。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遭受雷电灾害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和鉴定并作出雷电灾害调查报告,办法对出具报告的时限作了具体规定。(九)明确法律责任。办法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进行指引。(十)明确概念定义。办法规定雷电灾害和雷电防护装置的具体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