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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地年度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评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I第三条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各地级市民政、财政部门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
2、织具体实施。IH笫四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I第五条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基本生活救助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工作保障与管理、工作效果等开展情况,制定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及评价标准。I第六条对各县(市、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开展评价,主要依据各县(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统计数据等内容。I第七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采用综合评价法。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以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相关统计数据、文件资料、第三方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为依据,对各县(市、区
3、)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评价作出量化评价,分别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第八条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对照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本地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进行绩效自我评价,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I第九条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和相关数据,对各县(市、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等级。第十条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将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评价结果为优秀且排名靠前的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不
4、合格且排名靠后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I第十一条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各县(市、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纳入自治区效能目标考核,并作为督促指导改进各县(市、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在开展社会救助表彰奖励时,绩效评价结果也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I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I第十三条对在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绩效直接评价为不合格等级。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宁民发规20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