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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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规字(2023)1号)市财政局,各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广州市知识产权局2023年1月18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

2、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国知发服字(2020)1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分为资助资金和发展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专项资金坚持“依法依规、公

3、开公正、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按照项目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实现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第六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前补助和后补助方式对项目进行扶持。前补助是指市知识产权局投入财政资金,并由市(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方式,约定工作内容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时限、资金投入、验收方式等内容,在项目执行前先行投入财政资金,待合同到期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财政扶持方式。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先行投入资金,

4、取得相应绩效,由市(区)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扶持方式。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门职责:(一)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等。(二)区财政局负责将市级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纳入区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转下达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八条知识产权部门职责:(一)市知识产权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细化、资金拨付、绩效目标编制;发布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金项目,制订明细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专项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中期检查、项目

5、验收、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对转移支付各区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算;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专项资金的其他管理工作。(二)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项目受理、推荐和审核、信息公开等;组织项目实施,开展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九条获得专项资金的用款单位和个人,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包括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按合同约定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章资助资金第十条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申报周期内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以及国际注册商标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专利资助

6、和商标资助标准每年降低25%,2023年1月1日以后授权的发明专利和注册商标不再资助。第十一条资助资金申报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二)具有广州市户籍或者持广州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自然人;(三)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专利、商标为多方共有的,由共有专利、商标的指定代表人提出申报,且申报代表人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无特别声明的,申报人相关信息以发明专利证书(申请书)、商标注册证所载信息为准。授权后权利人发生变更的,不予资助。第十二条专利资助的项目和标准:(一)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获得中国内地发明专利权的,对

7、职务发明专利,资助100O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75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150元/件。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专利权的,资助750元/件。(一)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获得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权的,资助6000元/件;获得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权的,资助3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资助750元/件。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专利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且用款单位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第十三条商标资助的项目和标准:(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各指

8、定国核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750元,每件商标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二)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且该项同一申报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三)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750元,且该项同一申报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对商标续展、变更、转让、移转等行为不予资助。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商标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商标代理服务费总额,且年度获得市级商标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第四章发展资金第十四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促进

9、我市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商业秘密保护等项目。第十五条发展资金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具有广州市户籍或者持广州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自然人,个别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扩展至全国范围,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人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具有完成发展资金项目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财务管理制度,自然人除外;(三)发展资金项目对申报人有其他条件要求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申报人按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发展资金项

10、目申报限制:(一)申报人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发展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二)同一申报人年度申报发展资金的前补助项目不超过三项;(三)曾获得发展资金立项支持的一次性扶持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四)发展资金项目对申报限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对申报周期内获得指定奖项或达到特定条件的高价值专利、商标给予扶持,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一)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金奖每项不超过100万元、银奖不超过5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专利已获得广东省专利奖扶持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进行差额扶持。(二)获得广东省专

11、利奖的,金奖每项不超过50万元、银奖不超过2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0万元。(三)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100万元。(四)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50万元。(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认定为地理标志的,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10万元。(六)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等省级或以上奖项的,金奖每项不超过20万元、银奖不超过1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5万元。第十八条对申报周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出口基地重点机构(企业)给予扶持,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每项不超过

12、20万元。第十九条支持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对在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完成转让、许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的授权专利,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一)企业吸纳转让许可专利。支持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国有(控股)企业吸纳专利成果。企业吸纳的专利成果按照每件专利实际支出的转让费、许可费不超过5%的标准予以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向企业转让、许可专利成果,在申报周期内转让、许可达到30件(次)以上的给予扶持10万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2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专利转

13、让许可服务。对在申报周期内促成广州市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转让、许可达到200件(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扶持5万元,每增加100件(次)增加2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二十条支持知识产权金融,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一)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评估费用等进行扶持,按不超过所质押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实际贷款额2%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一)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险。对企事业单位购买知识产权保险进行扶持,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用50%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险种由市知

14、识产权局明确。(三)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已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照不超过发行金额设的标准对发行主体给予扶持,按照总额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标准对获得融资的企业给予扶持,同一证券化产品扶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四)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扶持,用于补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评估、宣传、培训和绩效奖励等费用。对申报周期内纯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金额超过5亿元或质押登记项目数超过100项的,按照不超过质押金额总额0.05%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

15、构给予扶持。对申报周期内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且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金额超过1亿元且质押登记项目数超过20项的,按照不超过质押金额总额0.03%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十一条支持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对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且专利数量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给予扶持2万元;完成首个认证周期通过再认证的,增加扶持3万元。第二十二条鼓励引进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品牌培育

16、机构、品牌机构的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第二十三条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进,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对完成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按不超过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扶持,专利代理机构应将不低于50%的资金奖励给首次执业的专利代理师。第二十四条支持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按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第二十五条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自然人的知识产权维权,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一)国内知识产权维权。发

17、明专利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二)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8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应对国外权力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查并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十六条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跨部门联合执法、跨区域协作保护、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在行政、刑事司法、仲裁、调解等案件处理中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援助和

18、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一)支持在重点产业、新领域、新业态等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援助机制,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二)支持相关单位在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技术调查、电子数据取证、公证服务、法律服务等方面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三)支持相关机构协助驰名商标、老字号、知名品牌保护,为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保护老字号、知名品牌知识产权提供专业服务,每项扶持不超过30万兀O(四)支持相关机构协助建立完善广州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侵权预警、人才培训、咨询指导等服务,每项

19、扶持不超过50万元。(五)支持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构,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援助中心运用知识产权大数据优势,与行政、刑事司法、仲裁等部门建立完善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维权衔接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和多元化解决体系,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发展项目及金额。(六)支持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分级监管与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刑事司法、仲裁调解、维权援助等工作的协同联动、提升监管效能,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发展项目及金额。第二十七条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一)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展的重点领域

20、、行业或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二)专利导航。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以及重点园区等开展产业规划或研发活动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类每项扶持不超过80万元,研发活动类每项扶持不超过15万元。第二十八条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开展商标注册申请指导和商标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提升商标注册申请质量,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申报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第二十九条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开展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培育、运用,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申报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等情况分档确立,每

21、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第三十条支持学校知识产权建设,支持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申报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第三十一条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一)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申报的托管企业数量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25万元。(一)园区、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支持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管理单位,在园区、行业协会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或商标品牌指导站,

22、通过园区、行业协会自身或引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协会成员提供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信息、商标品牌培育等服务,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服务内容、服务指标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三)支持知识产权大型活动,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支持参加广东省、国家或国际性知识产权活动,或组织开展全市性知识产权活动,扶持金额根据活动规模、任务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四)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运行,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对在国家、省、市完成备案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服务能力突出、服务效果显著的,每个网点扶持不超过10万元。(五)支持

23、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服务,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指导我市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运行,拓展服务功能,协助完成国家、省网点备案等工作,组织市级网点备案、工作绩效评价等工作,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第三十二条支持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支持知识产权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传播,宣传知识产权工作,普及知识产权文化,每项扶持不超过100万元。第三十三条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培育,支持园区和企业提高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示范基地每项扶持不超过100万元,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第三十四条支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创

24、造、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扩大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等重点工作,具体项目设置和扶持金额经市知识产权局集体研究后确定,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一)市级重点工作项目。按照当年度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国家、省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知识产权重大项目,设立相应的重点工作项目。(二)区级重点工作项目。各区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工作需要提出项目目标和资金需求,制定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开展的项目。第三十五条各项目的申报范围、立项数量、具体扶持标准和申报周期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实际和财政资金情况确定。第

25、五章资金预算与拨付第三十六条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预算和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预算,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求,组织项目入库,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编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纳入发展资金预算,资金使用按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细化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款单位和明细内容。市知识产权局应提前谋划,做好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的收集和审核工作,确保资金安排和项目紧密衔接。第三十八条资助资金和发展资金后补助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发展资金前补助项目的经费

26、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采取分期拨付的,拨付方式和拨付金额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发展资金前补助项目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会议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合理支出费用。(一)会议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一)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三)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编制外人员以及项目聘用的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27、四)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五)管理费。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维护及耗材等间接成本和有关管理费用等。资助资金和发展资金后补助项目的经费,用款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财政政策规定统筹使用。第六章项目执行管理第四十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征集)、审核(评审)、公示、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立项实施、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第四十一条资助资金项目、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发展资金项目和第三十四条区

28、级重点工作项目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发展资金项目和第三十四条市级重点工作项目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第四十二条资助资金项目、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发展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一)市知识产权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一)申报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的,不予受理。(三)区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报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区知

29、识产权局将项目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知识产权局通过集体研究后上报市知识产权局,由市知识产权局纳入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六)年度预算批复后,由区知识产权局发布项目立项通知及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项目资金。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发展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一)市知识产权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项目评审标准,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一)申报人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的,不予受理。(三)区知识产权局按照辖区管理原则,推荐申

30、报项目。(四)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报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五)市知识产权局将项目材料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六)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通过材料审查的前补助项目和需专家评审的后补助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七)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知识产权局通过集体研究后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纳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八)年度预算批复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项目立项通知及资金分配方案,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31、仅限前补助项目),拨付项目资金并组织项目实施。(九)前补助项目实施中期,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十)前补助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第四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市级重点工作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一)市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处室提出项目需求、目标、任务,经市知识产权局集体研究后纳入专项资金项目计戈IJ,编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二)需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程序执行。(三)支持特定单位的项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已经明确支持的,只有一家单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1 .市知识产权局向有关单位发布

32、项目征集通知,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要求。2 .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工作方案。3 .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立项建议。4 .经市知识产权局通过集体研究后,发布项目立项通知及资金分配方案,拨付项目资金。5 .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已经明确支持单位、金额的项目,经市知识产权局通过集体研究后立项并拨付项目资金。(四)项目实施中期,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五)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第四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区级重点工作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一)区知识产权局提出项目目标和资

33、金需求,制定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市知识产权局。(二)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组织专家评审,经市知识产权局集体研究后择优纳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三)区知识产权局具体组织项目的申报(征集)、评审、公示、立项、实施、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市级重点工作项目执行。第四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环节中,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应由市(区)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随机抽取原则确定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财务等行业专家,组成5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采取集中或网络评审方式对项目有关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决策、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七条

34、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环节中,需进行公示的,应由市(区)知识产权局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金和项目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发布公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申请应当明确异议的内容、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异议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申请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又提出异议的,发布公示单位不予受理。市(区)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市(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异议

35、处理决定与公示结果不一致的项目,应当另行按程序公示。第四十八条对已确定立项的向社会公开征集前补助项目,由市(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支持特定单位的重点工作项目,根据需要由市(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后补助项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无需签订项目合同。第四十九条前补助项目合同执行中期,由市(区)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中期报告的形式为主,市(区)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检查。市(区)知识产权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通报中期检查结论。通过中期检查的,继续执行项目合同;不通过中期检查的,应予以

36、限期整改,尚未下达的项目经费应暂缓拨付;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市(区)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项目合同。第五十条前补助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由市(区)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验收以项目合同或项目工作方案为基本依据,采取材料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市(区)知识产权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通报项目验收结果。不通过首次验收的,应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申请二次验收,并承担验收费用。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市(区)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可酌情延期验收,无需承担验收费用。第五十一条对于

37、终止合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上缴尚未使用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第五十二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征集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五十三条项目申报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要求的;(一)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四)三年内有承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前补助项目验收未通过的;(五)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七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局在制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应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第五十五条市(区)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对执行进度慢、绩

38、效目标偏离的项目,市(区)知识产权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执行。第五十六条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区)知识产权局应组织用款单位和个人,按照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穗财绩(2019)48号)中关于项目支出评价管理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五十七条市(区)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第五十八条专项资金申报人、用款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区)知识产

39、权局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市知识产权局在门户网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统一管理平台以及政府门户网站“营商广州”专栏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投诉处理等相关信息。区知识产权局、用款单位应通过本级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规字(2020)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或广东省颁布的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或广东省的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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