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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京人防发(2022)73号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市人防办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应急局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
2、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1月29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1总则1.I目的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合理开发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1.2术语含义1.2.1地
3、下空间本规范中地下空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1.2.2人民防空工程指为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及人员、物资掩蔽等需要而修建的防护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1.2.3普通地下室指结合地面民用房屋建筑修建,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室。与地面以上户型和配套设施一致的地下成套住宅不纳入到普通地下室管理范围。1.2.4所有权人指对普通地下室拥有产权的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1
4、.2.5受托管理人指受所有权人委托,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1.2.6被许可使用人指人防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1.2.7安全使用责任人指地下空间的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1.2.8使用人指地下空间实际使用人或单位。1.3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责任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与使用人应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使用责任与义务。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委托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人防工程是国家战备设施,一旦遇有战争或其他重大灾害,使用人必
5、须无条件地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停止使用,并交付人民防空主管部门。2.1安全使用责任人2.1.1地下空间使用应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2.1.2地下空间承包与他人使用的,应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使用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2.1.3 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2.1.4 定期组织巡查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1.5 发生安全事故的,需配合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2.1.6 负责建立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和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维修
6、,保障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正常使用。2.1.7 使用业主共有的普通地下室,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2.1.8 使用人防工程,应按照所在地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2.1.9 使用人防工程应具备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许可证;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具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备案证明。2.1.10 1.10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2.1.11 负责地下空间内的有限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配置与有限空间作业相匹配的安全防护设备、个人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
7、装备。2.1.12 1.12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生产及使用的管理规定。2.1.13 2使用人2.2.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度、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应急疏散和灭火救援预案。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和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2.2.2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2.2.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
8、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2.4会同安全使用责任人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规程,发生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2.2.5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办理相关证照,并服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2.2.6在地下空间内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2.2.7人防工程通风、电气、防化等设备间平时应封闭管理,不得堆放杂物或用于人员居住。2.2.8结合实际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并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2. 2.9应指定专人对消防、电气等专用设备设
9、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证其正常、有效使用,及时消除火灾、用电等事故隐患。2.1. 2.10人员居住场所应设置独立值班室,并配备监控设备,值班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人均每天不得多于8小时),保持电话畅通,值班人员应熟知地下空间情况,熟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熟练操作各种设备,影像资料要保存30天以上。2.2. 11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图、有限空间警示牌、禁止吸烟等标识。2.3. 12按规定应设置新风系统的地下空间,应定时开启风机,保持室内通风,出现渗水、积水时应及时排出。2. 2.13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畅通。2.2. 14每天定时巡视检查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遇
10、有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2.3. 15接受市、区人民防空、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2. 2.16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生产及使用的管理规定。3基本条件3. 1人员数量人员数量应符合以下标准:3.1.1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根据场所面积及人员密度来确定,录像厅、放映厅每百平米不得超过100人,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百平米不得超过50人。3.1.3人员居住场所容纳总人数按房间内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511每间房屋居住人员不得超过2人。3.1.4商市场营业厅容纳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
11、算,位于负一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60人,位于负二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50人。3.1. 5体育建设场所按照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25人。3.1.6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人流量及时控制人员出入口开放数量,检查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做好预防及应急处理工作。3. 2基本要求3.2. 1地下空间房屋建筑应确保安全,不应存在危险构件。3.2.2地下空间内的消防系统的设置,应按照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和本市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B11/10
12、22-2013)等有关规定执行;3. 2.3用于商市场、餐饮和文化娱乐等场所应设置能够覆盖本地下空间区域的应急广播,在安全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并将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4. 2.4人员居住场所应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用电、消防和通风等设备设施。5. 3环境卫生根据不同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有健全的卫生制度,使地下空间内部环境干净、整洁、美观,物品放置有序。3. 4防汛地下空间的防汛应制定完善相关预案,落实防汛责任和避险措施,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
13、条例等法规执行。4安全使用管理制度3.1 岗位责任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由安全使用责任人承担,安全使用责任人是地下空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4. 2监督检查4. 2.1应急管理、人民防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
14、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5)对擅自改变规划用途使用地下空间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4. 2.2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挠。4. 2.3发现地下空间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时,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应
15、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按鉴定结果及时处理,必要时停止使用。4. 3隐患报告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应定期排查地下空间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应立即整改,隐患整改未完成不得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依法处理。6. 4应急预案6.1.1 1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应制定防灾救灾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拥挤踩踏、触电、燃气热力管线泄漏、雨水倒灌等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救援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熟悉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
16、位的应急职责。6.1.2 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保存完整的记录。6.1.3 发生突发事件后,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应急处置。4. 5证照管理4.5. 1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到社区、村房屋租赁管理和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4. 5.2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使用备案的情况,对不
17、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5许可与备案5. 1使用许可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符合人防工程使用规划,必须经过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人防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在人防工程使用证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申请延期使用许可。5. 2使用备案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向普通地下室所属区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有效期为3年,使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15日内申请延期使用;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日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区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18、应每年对备案情况进行核查。6安全用电6. 1供电方式应采用TTTN-C或TN-S供电方式,最好采用TN-S供电方式,并进行总体等电位连接和局部等电位连接。6.2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所有电气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各种线管、线槽及金属桥架内均不得有接头;横穿通道的导线应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6.3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平方毫米,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并有局部等电位连接。6.4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动作电流30毫安,漏电
19、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装置;每户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应超过25个,并装设脱扣电流不应超过15安培的断路器;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6.5配光和照明用的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一般不小于30厘米,高热灯具不小于50厘米;移动式的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36伏或24伏的手把灯,并采用橡套软电缆,插头和插座必须有接地或接零保护,并保持接触良好。6. 6根据规模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电工,并签有用人安全协议。7使用用途6.1 居住按照规划用途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馆业、设置宿舍以及其他居住场所的,应满足以下要求:7.
20、 1.1空间要求(1)房间内不得设置上下床,两床之间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Ll米,房间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房间内明显位置要有紧急疏散图。(2)人员居住主通道应按照原结构布局使用,且宽度不得小于1.6米;次通道单面布房宽度不得低于L2米;双面布房不得低于1.3米。主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居民楼内。(3)新设立的房间,其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无采光窗井房间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2平方米。(4)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或至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防火门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米,旅馆应为30米,其他工程应为4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
21、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7.1 2设施要求(1)应具备给排水、卫生间和采光窗井。(2)应设置库房、男女独立分开的卫生间、淋浴间、开水间和晾衣间等公共服务房间。(3)住人房间设置自动断电保护装置,最高限额3安培。(4)住人房间应具备有效的通风条件。7.1.3管理规定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应将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时报属地派出所。7.2商市场7. 2.1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平方米。7.2.2 当地下商市场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时,应采
22、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7.2.3 商市场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
23、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米。商市场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和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符合相关规定。7.2.4商市场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米,并不应设置门槛。商市场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疏散要求。7.2.5商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商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7.2.6商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与动力和消
24、防用电分开设置。商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用非燃烧材料制作。7. 2.7商市场应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8. 3餐饮服务(含单位食堂)9. 3.1餐饮、单位食堂场所应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照。10. 3.2每个包间均应设置中、英文安全逃生线路图,设有10个以上包间的应在每个包间内设置应急广播。11. .3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对电源、火源、热源等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7.4娱乐7.4.1 娱乐场所设置在负一层时,负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设立防火
25、分隔。娱乐场所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风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少于20分钟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系统。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7.4.2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7.4.3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必须确保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入口上锁、阻塞。7.4.4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当墙上开门时,应
26、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7.4.5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应在其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识。7.5办公7.5.1具备给排水、卫生间、暖气及供电和照明设施。7.5.2具备采光窗井或通风竖井。7.5.3用电设施和电容量应达到工程使用规范标准,房间内电源插座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每个房间设置自动断电保护装置。7.5.4房间内明显位置张贴人员安全疏散图。7.5.5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7.5.6办公用房应具备有效的通风条件,并确保正常使用。7.5.7主通道应按照原结构布局使用,且宽度不得小于1.6米;次通道单面布房宽度不得低于1.2米;双面布房
27、不得低于1.4米。7.5.8应设置值班室、库房、男女独立分开的卫生间和热水间等公共服务房间,并在通道入口处墙面悬挂工程使用平面图。7.5.9主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内。7.5.10办公的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10人,办公房间内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7.5.11按规定设置办公区域,配备办公设备设施。7.5.12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办公场所的管理规定。7.6文化体育7.6.1具备采光窗井或通风竖井。7.6.2主通道应按照原结构布局使用,且宽度不得小于1.6米;次通道单面布房宽度不得低于1.2米;双面布房不得低于1.3米。7.6.3用于经营的,需具有文化体育管理部门核发的
28、有关许可证照。7.6.4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社区活动场所的管理规定。7.7车库7.7.1不应设置修理车间、喷漆间、充电间、乙块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不得设置人员住宿房间。7.7.2汽车出入通道、人员疏散通道、配电室和值班室均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明设施。7.7.3直通住宅单元的楼和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7.7.4人员安全出入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汽车疏散坡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双车道不宜小于7米;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7.7.5停车数量超过10辆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并保证完好有效。7.7.6通道墙面和地面应安装符合标准的人
29、员及车辆出入指示标志牌。7.7.7在地下空间明显位置处悬挂车库平面图。7.7.8按照地下车库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停车区域和车位,并安装交通标识。7.7.9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汽车、自行车(含电动车)场所的管理规定。7.8仓储7.8.1空间要求地下空间仓库仓储丙类物品第1项,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仓储丙类物品第2项,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仓储丁类物品,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仓储物品为戊类,耐火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为100O平方米。7.8.2仓储要求(1)
30、主通道应按照原结构布局使用,且宽度不得小于1.6米;次通道单面布房宽度不得低于1.2米;双面布房不得低于1.3米。(2)按物品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区域储存物品,物架摆放距离需符合消防规定要求。(3)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4)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米。(5)储存两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鸨灯或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6)设置库房或迷你仓时应采用耐火极
31、限不低于2.00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分隔,库房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库房或迷你仓内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按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设置冷库时,应符合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等相关标准的技术规定。(8)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9)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10)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三)保持地下空间使用环境干净整洁,划分物品存放区域,物品摆放整齐;货品包装袋和纸箱等应及时清理。7.8.3检
32、查管理(1)不得随意出入仓库区域,入库人员需登记,管理人员需定时巡视检查,并留存巡查记录。(2)人员、物品流动大的经营性仓库应设置独立值班室,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单位自用库房需有专门管理人,定时巡视,无人时拉闸断电,实行封闭式管理。(3)物品出入库要登记详细,账目清楚。搬运货物时注意安全,预防损坏、碰撞,杜绝伤人事故。(5)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仓储的管理规定。8装饰装修与改造装饰装修与改造单位应与地下空间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协议。1.1 应保持工程原有结构使用,在改造、装饰和装修时,应严格执行建筑物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3、及相关规定,并保证建筑结构、节能、绿建和防水层等不被破坏。1.2 平时利用地下空间,按照原结构使用,工程改造不得破坏工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受力构件,不得穿墙打孔及拆改扩建口部用房,不得移动或拆除工程内设备设施。1.3 装修设计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做到安全使用。施工作业期间,施工作业的防火分区不得投入使用。1.4 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识及安全出口,并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1.5 使用电焊等动火作业的,要采取严格的管
34、控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1.6 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1.7 需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与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O小时的不燃烧隔墙进行防火分隔;施工作业场所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设置临时疏散通道,作业场所内应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9信息化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基本信息。10禁止10. 1行为规范地下空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11. 1.1擅自改变地下空间的规划用途;12. 1.2擅自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用于居住;13.
35、1.3擅自改变地下空间的主体结构;1.1.1 1.4向地下空间内及其孔口周围20米范围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10.1.5 擅自拆除、损坏、损毁、停用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切断消防电源、水源,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10.1.6 在危及地道式、掘开式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安全范围(人防工程围护墙外侧5米)以内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1.1.1 7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在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进行取土、采石以及其他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10.1.8 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使用期间不得封闭安全出入口,不得遮挡
36、安全疏散指示标识;10.1.9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10.1.10 使用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厂名的不合规格的漏电保护装置;10.1.11 使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10.1.12 在配电箱柜等电气设备周边存放易燃可燃物品;10.1.13 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大于660瓦的电磁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和无强排式燃气热水器,使用煤油、汽油、液化石油气等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以及其它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设施,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
37、做燃料以及其它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设施;10.1.14 1.14拉设临时线路;10.1.15 利用楼梯间和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10.1.16在车库及通道内堆放杂物,搭建建筑,占用防火间距;10.1.17改变地下车库的实际使用功能;10.1.18设置上下床。10.2使用用途地下空间除符合规划用途以外:10.2.1不得利用负三层及其以下设置商场。10.2.2不得利用负二层及其以下设置文化体育运动场所(社区活动空间除外)。10.2.3不得利用负二层及其以下设置娱乐场所(社区活动空间除外)。10.2.4城六区及城市副中心不得新增使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性经营(规划用途为“餐饮服务”、及规划用途为“商业”且符合餐饮用房相关要求的除外;单位食堂除外)。10.2.5不得利用负三层及其以下设置办公场所。10.2.6不得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批发业类的商品交易市场(符合规划的农产品市场除外)。10.2.7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专门开设儿童活动场所。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传染病诊室和传染病病房、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不得在不具备无障碍设施的人防工程内设立残疾人活动场所。10.2.8不得利用负二层及其以下设置居住场所。10.2.9不得设置储能电站。H附则本规范自正式对外公布30日后生效,原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