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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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及其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科室、各大队通过执法案卷,录像、照相、录音等方式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活动进行全程跟踪记录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全过程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

2、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行政执法中,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第三条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第四条本局根据有关规定为执法工作人员配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申请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各科室、各大队要严格遵守音像设备使用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取证和监督的作用。第二章记录方式及要求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

3、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第八条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音像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本办法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执法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属科室、大队负责人报告,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使用录音、

4、录像等设备记录执法过程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询问当事人的,要记载于询问笔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询问证人需要录音或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的同意,并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一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当事人、执法人员及现场场景等情况,并显示同步的时间数码。第十二条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时,实行执法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除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人,录音、录像人员可由一般工作人员担任。录制人员适用有关回避的规定。第十三条

5、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内容及记录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设备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移动音像设备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公物私用或挪作他用。各科室、各大队负责人为本科室、本大队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科室、大队工作人员使用移动音像设备前应经各科室、各大队负责人授权或同意。未获授权的工作人员需紧急使用移动音像设备的,使用后应及时向各科室、各大队负责人报告。第十五条各科室、各大队要组织本科室、本大队工作人员学习并熟悉移动音像设备使用、维护等相关操作知识,不断提高操作、维护水平。第十六条本局根据有关规定或执法

6、类别、执法特点、执法工作量,确定各科室、各大队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比例和标准。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比例和标准要符合上级相关要求,并满足每组执法人员至少配备一台录像设备。第十七条各科室、各大队应指定专人作为管理员定期管理维护移动音像设备及执法记录档案,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记录归档完好。各科室、各大队建立移动音像设备使用台账,明确记载使用时间、使用地点、执法基本内容、使用人、确认人、记录人等有关内容。第十八条使用人员在使用移动音像设备之前,应认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确认系统时间与当前时间一致,并且调整到正确的拍摄模式。第十九条移动音像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

7、故障应及时更换设备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第二十条移动音像设备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第二十一条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和管理记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第二十二条各科室、各大队进行执法活动时要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关键人物、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执法记录开始时和结束前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三条使用人应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当日交回移动音像设备,并在每次执法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上传执法记录信息,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对重要事件、案件的音像资料承办人要及时保存并

8、备份有关音像资料。第二十四条各科室、各大队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提高全过程记录的信息化水平。第二十五条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有关记录。第二十六条由于不可抗力或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等原因造成的移动音像设备的损坏,录制工作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局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追偿,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机关处理。第四章记录的保存和归档第二十七条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是指在行政执法中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表、相片、录音、录像制品、影视片、光盘以及

9、相应的说明文字等资料b第二十八条本局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及专用场所、设备设施,负责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等执法全程记录资料的保管工作。本局为各科室、各大队配备执法过程全纪录的储存设备,各科室、各大队应派专人保管。第二十九条各科室、各大队要配备专人负责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全部记录档案,按照部门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归档存储,集中统一管理,并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音像资料执法过程全纪录档案于每月的月初由各科室、各大队整理好上报综合科存档。国土、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的文字性行政处罚案卷卷宗结案之后报综合科存档。第三十条音像资料应当保存原件。音像资料收集完毕,录制

10、人员应及时将执法记录原件及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文字说明提交本科室、本大队备份并立卷保管。第三十一条案卷保存期限及归档要求按照相关执法规范实施。音像档案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时,则应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长期保存记录资料:(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有投诉、上访行为或隐患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执法人员的;(三)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

11、、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形。第三十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的收集与归档:(一)案件结案后,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全部资料原件(文书、音像资料等)交档案管理人员立档;(二)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归档时,由移交双方填写移交目录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三)归档的记录材料应完整、齐全,具有保存价值;(四)归档的音像材料必须在有关的设备上演示或检测,档案部门认为运转正常、图象清晰、声音清楚,内容完整准确后,方可办理归档手续。(五)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档案时,必须逐件查点清楚,对已接收的材料应根据类别、保存期限分别在档案目录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

12、,字体要工整。第三十四条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的整理与保管:(一)按照类别和时间的顺序将档案装订成册,填写案卷目录,以便检索和管理;(二)根据档案的数量和类别,配置相应的保管设备,使温度、湿度等满足档案妥善保存条件;(三)文字档案和音像档案可以分类保管,也可以案件为单位,“一案一卷”统一保管。保管时注意保持声像载体和文字载体之间的有机联系,注意其成套性的特点,便于保管和利用。(四)要探索全过程音像记录的即时上传云存储模式,设置固定位置、固定的格式,统一存储音像记录。执法记录文件名称应至少包含日期、当事人名称、执法事项等主要要素。第三十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的利用:(一)为便于查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

13、编制档案总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二)对归档的执法文书、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执法记录资料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制度,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局机关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八条有关工作人员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全

14、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导致听证、复议、诉讼等案件举证被动,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四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过失造成记录资料丢失、损毁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因故意造成记录资料丢失、损毁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移动音像设备使用台账设备名称使用时间使用地点执法内容使用人记录人确认人移动音像设备记录档案目录部门名执法记执法人使用时案件当案由名备注称录设备编号员间事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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