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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记录主体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是记录主体,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二)记录方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既有音像记录又有文字记录的,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工作请示报告等纸质文件,以及在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自
2、然资源系统执法机构可以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备照像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设备,并加强执法功能区建设,在受理接待、调查询问等场所设置、完善视频监控、电话录音等设备。(三)适用范围文字记录是以纸质件或者电子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的方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1 .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2 .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3 .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
3、;4 .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四)记录内容1.程序启动环节。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记录申请登记、受理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接到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制作书面记录。5 .调查与取证环节。应当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调取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组织听证情况;勘查鉴定、专家评审意见等。6 .审查与决定环节。草拟行政执法决定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法律
4、依据、证据材料等;应进行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等。4,送达执行环节。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留置送达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送送回证上注明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确认。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
5、的传真号码。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催告的,应记录相关情况或制作催告书。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现场笔录等文字记录。(五)记录要求1.合法规范记录。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不间断音像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6、如因执法受阻挠或天气恶劣、设备故障、存储空间不足、电池电量不足等因素中止记录的,应当在重新记录时对中断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补充说明。2 .严格记录归档。各级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3 .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
7、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探索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目录执法环节执法事项程序启动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对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的,应做好录音。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等,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勘测情况。证据保全的,根据需要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组织听证的,以录像方式对听证全过程进行记录。决定送达留置送达,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记录送达时的过程和现场状况。公告送达,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公告送达方式和载体及公告版面决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