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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锁超市特许经营协议书篇1甲方:乙方:根据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现就加盟具体事宜,协商如下:一、特许权使用:1、甲方授权乙方座落于市(县)区(乡、镇)路(街)号的门店以“H超市”为悬挂招牌,并将以甲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超市加盟连锁店。门店号:号2、甲方对于凡使用“H超市”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处理:门店位置、商标制作法、销售技术、门店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等事项。乙广的发展计划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乙能取得正常的发展。3、乙方店铺的内外装饰及门店招牌须与甲方统一。乙使用的各种设备与甲方统一,如有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2、。4、乙每季度初当月5日必须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税销售额的2%为特许权使用费。逾期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乙方门店装修、设备、商品流动资金及其辅助材料费用由乙承担。二、人员培训:1、甲方将负责对乙方下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乙方需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2、乙每家门店人员定编数必须报甲方备案同意。三、广告及促销:为有效扩展销售,乙方对甲方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如甲方为扩展销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等,乙方应与甲
3、方直营门店同等使用,无条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额由乙方自行负担,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广告,应预先将拟定刊登的广告媒体文案送甲方核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刊登。四、商品的提供及结算: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须每批结算,并承担商品发货地至加盟店的运费和力支费。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需到甲方业务部门办理报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售。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须参照甲提供的零售价格执行。五、乙方的权利:乙方享有与甲方直营连锁店相同的商品供应价格和促销活动的权利。六、乙方的义务:1、甲方提供各种企业标准、超市操作规范、超市工作规范、超市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乙方须无条件地执行。2、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甲方
4、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要理发须征得甲方同意。3、乙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种财务报表,并如实提供各种财务报表。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提供的商品Q.M.P的管理规范。5、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发生残损商品,必须按甲方规定办理退调。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派遣督导人员的监督、指导乙方所开设的店铺的经营管理。7、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制服,佩带统一胸卡,印制统一名片,用以维护与甲方相同的企业形象。8、乙不准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场所,实放与H超市制度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活动或其它行为,不参加其它超市公司的事业。七、甲方的义务甲方应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术,运作规范和营销策略。八、违约责任:1、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规
5、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均作违约处理。违约方应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2、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内,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名誉和泄漏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秘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诉要求赔偿的权利。九、合同的终止及解除:1、本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讲年(每三年修改合同内容一次)。期限届满前天经双方同意应办一续约手续,尚未办理续约手续者,期限届满本约自然失去其效力。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若无意继续经营,应于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待甲方认可后办理结帐解约手续。3、在协议期满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内,乙方必须拆除“H超市”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它营业标记,并不得再使
6、用“H超市”的字样及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营业标记,管理技术、商业秘密等。十、争议的解决:如本合同有争议时,概以合同内容为主,并以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壹式捌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肆份为凭。附件L1、进、销、存日报表(日报)2、损益表(月报)3、资产负债表(月报)4、主要税金应交明细表5、乙方必须每天将含税销售额如实电传告知甲方。6、甲方需了解的其它财务资料,乙方必须如实提供。附件2:1、乙方设立专人负责商品退调工作。2、乙方进货应指派熟悉商品的人员,为收化验收员。3、乙方进货交接执行地点在H公司配送中心,清单当面交接清楚,严格验货,如发现破损、超临界
7、保质期、瘪听等有问题的商品有权拒收,并当场调换合格商品;离开交接地点,概不负责。4、乙进货造成积压、过期或在经营中人为造成损坏、变质的商品,则涂退调处理。5、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发现厂方质量问题的商品,交甲方质检确认后,由质检直接找厂方协商,妥善处理并答复乙方,凭质检科书面通知退甲方配送中心。6、乙方接甲方统一退调通知后,按时执行,逾期不办,自行解决。7、乙方退货,须接甲方业务部门书面通知,乙方按指定时间退甲方配送中心,配送中心答收的退货清单转甲方退调组,统一与厂方结算,并由开单组冲还红单。附件3:1、门店操作规范收争员操作规范(2)理货员操作规范(3)服务台(寄包台)操作规范(4)早夜服务部操
8、作规范2、门店工作规范(1)督导员(区域)工作规范门店管理人员工作规范加盟店督导员工作规范商品业务人员工作规范门店财务人员工作规范3、门店管理技术规范时段检核技术规范(2)商品配制技术规范(3)商品陈列技术规范(4)PoP促销技术规范商品的Q.M.P管理技术规范a.商品QUality(品质)管理b.商品MeaSUre(计量)管理C.商品Priee(价格)管理(6)残损商品的管理技术规范4、其他方面:甲方员工手册及各种规章制度甲方:乙方:日期:连锁超市特许经营协议书篇2特许人:受许人: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第1条宗旨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
9、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第2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第3条授予的各项权利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a)使用代表(加以描
10、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登记为产品(服务)的(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b)使用名字/标志的权利;(c)查阅并使用作为本协议附件,称作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d)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5节和第6节中有规定。(e)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第4条区域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第5条专属性5.1 在本合同期间,在第4节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 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 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经营,也不以相似
11、的方法出售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不向任何第三者供应全部或部分、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所有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控制特许人,或为特许人所控制或与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认为是第三者。5. 2在本协议期间,特许人应:-在第1条所载的建筑物内独自经营特许经营;-不得在第4条规定的地域之外与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寻求客户。第6条期间本协议在签字之日生效,为期年。本合同自动延长连续的年期,除非特许人或受许人在第一个期限届满前或每一个延期届满前至少月发出通知。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准确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本协议在签字日生效,期间可不
12、确定。各方不发出月通知将止本合同,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代理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是该通知期间的起始日)。第7条善意第8条遵守国家法律受许人遵守适用的法律,并应有必要的授权。第9条特许人的质量标准受许人如第1条所载出售(制造)产品(服务),在特许人网络的牌号形象方面,与这些条件方面保证完善的和谐和组织。为此,受许人特别应遵守下列规定:9.1建筑物2受许人在遵照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人指示的同时应自负费用,保证完全维修建筑物。9.2授予的各项权利9.2.1 受许人应按照所列条款,并在其界限内,使用第3条所规定的工业和知识产权。受许人除了出售第1条所列产品(服务)外,不得为了别的目
13、的,使用这些权利。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以任何理由使用这些权利。9.2.2 受许人应自负费用,在建筑物内外添附特许经营的明显的标志,包括特许人允许受许人使用的店铺标志。未经特许人事前书面同意,受许人不得添附其他明显的成分,不论923第2项如何适用。费用由受许人负担,连同费用、维修费用以及有关的税款,(如果有的话)。9.2.3 2.3受许人应在一切通信、发票以及在从事其活动中用的商业和广告文件,在商业与东西和在建筑物上使用名称。受许人也可标出其公司的名称,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身份,但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不可能发生混淆,受许人的身份不损害特许人名称、标记或标志的形象。连锁超市特许经营协议书篇3特许人(以下
14、简称甲方):XXX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特许人(以下简称乙方):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经乙方提出申请,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以下条款:一、特许加盟内容1 .经甲方正式授权后,乙方可以在县区开设壹家分店,名称规定为:水浒耗儿鱼火锅市(县)店。2 .经甲方正式授权后,乙方可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及专有知识产权,有效期限为年。3 .为了保证璧山县香锅依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连锁支持体系的正常运转,乙方在支付权益金后即可享受总部的后续支持。4 .甲方将在本合同签约手续完成后提交正式授权书给乙方。乙方在获得甲方的正式授权书后方能被视为甲方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者。甲方的授权书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
15、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5 .乙方应将该分店的完整登记注册材料(复印件)于开业一周内交予甲方归档备案。二、加盟费用及支付方式1 .加盟店基本资料设店规模:平方米;设店等级:型店;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2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金,在取得甲方的正式授权书之前向甲方交付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二十四小时内,把加盟金和履约保证金一并汇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上方可生效(其履约保证金将于本合同正常履行届满后无息返还)。3 .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权益金元整),按季度需提前15天缴纳(按照开业时间起计算)4 .乙方应按甲方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企业形象
16、标准(Vl系统、装修风格等),装修设计必须由甲方设计师统一设计,装修设计费用由乙方承担,其取费标准按照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合计为:元(大写:元整),在合同签订时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1 .甲方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形象系统标准,管理模式标准,技术质量标准,并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供管理手册、中高层管理手册、人力资源管理手册、营销手册、厨房管理手册、财务管理手册等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2 .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派员协助其进行分店筹备、规划、营建、办理开业,后续店面管理事宜等,乙方须提供甲方外派人员的交通,食宿以及相对应岗位人员工资和补贴。3 .甲方有义务指导
17、乙方解决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但需要乙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相关人员的配合)。4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员工提供职前教育/培训I(甲方认为乙方必须培训的人员,需到总部全面接受系统培训I;如果需要到乙方进行培训I,甲方人员的工资、差旅、食宿等需乙方承担);乙方人员受训合格后经甲方评估认可后方能入职。乙方所有的受训人员的食宿费由乙方负责。5 .甲方指定专人到乙方负责锅底相关技术工作,薪酬由乙方支付(签订合同之日计算半个之后薪资由乙方支付),甲方指定专人必须在8个月之内撤回6 .乙方必须派相关人员到甲方学习锅底相关技术工作7.璧山县香锅依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为保证和统一全国加盟店的锅品质量,甲方负责向乙方统一
18、配送必需的半成品如锅底底料及部分原材料;一次性调和油;一次性罐装调料;水浒耗儿鱼专用鸡精、餐具、工作服;桌椅、灯具等(如在当地市场能够找到或定做一样的,甲方不要求乙方,如乙方不能找到或定做,甲方可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非经甲方正式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外购或生产(加工)半成品及部分原材料,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通告、警告,最终不改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8 .甲方有权对连锁系统的各类管理手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修订,乙方有提出相关建议权,以促进连锁事业的不断发展,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9 .甲方不得无故停止对乙方的物料配送,并保证质量(因乙方仓储或使用不当导致物料
19、质量发生改变,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视为违约。10 .乙方不得在本店以外使用甲方所拥有的商标与知识产权。11 .乙方不得在本店以外使用甲方广告语、美术形象、图片、文字等内容(更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将视为严重侵权违约,甲方有权追究其侵权违约的经济和法律责任。12 .乙方必须对甲方的品牌形象负责,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商誉的行为,否则视为违约,并无条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13 .乙方因业务需要有权要求甲方派管理员支持工作,甲方应尽量满足乙方的合理要求。甲方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相对应岗位人员工资、补贴由乙方负责。14 .未经甲方正式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食品的用途和口味、风格及技术质量
20、标准,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或终止本合同。15 .乙方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责任事故、侵权纠纷等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16 .非经甲方正式书面许可,乙方擅自另开分店,改变经营面积、变更经营地点或法定代表人、转让分店、无故歇业、许可他人使用甲方商标或以分店名义对外发生法律行为等,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17 .乙方不得在市场购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和回收以前用过的产品。如有违反,出现的一切问题与事故均与甲方无关,责任由乙方承担。18 .乙方应恪守商业秘密,不得将任何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文件或内容泄露他人,否则视
21、为违约。四、违约责任1 .乙方违约而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方以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改善或补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2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做好财务结算事宜,如有拖欠任何应付款项(包括违约性罚金),甲方有权从保证金抵扣,直至终止本合同,乙方无权异议。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若决定解除本合同,乙方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乙方私自外购(制J作)所需锅底原料和其他甲方指定配送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物质;乙方因安全、卫生不合格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多次受到投诉、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甲方品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乙方如有违反以上情形之一,甲方有权
22、终止合同,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五、合同期限与延期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合同届满时乙方须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六、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导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解决不成时,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必要时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附件。八、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含齐缝章)后成立,乙方将特许加盟金和保证金打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本合同自动生效。甲方:璧山县
23、香锅依然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乙方: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壶早:壶早:电话号码:电话号码:签订日期:年月日连锁超市特许经营协议书篇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签署本合同,旨在使分部获得总部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以及总部给予的的支持,共同努力,在特许区域内发展特许经营系统,共同拓展市场,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第二条特许经营项目总部许可分部实施的特许经营系统:O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将该系统许可分部在特许区域内实施。第三条特许经营关系总部与分部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分部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
24、动,执行本合同。分部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分部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分部不得以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第四条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总部和分部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五条许可的权利总部许可分部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经营(制造/销售)的特许经营权,按照市场开发计划,发展特许经营系统。本合同所
25、称特许经营权是总部经营(制造/销售)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总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其中:(一)商标是指总部注册的产品(服务)商标,注册号(二)商号是指总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号为,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专利是指总部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专利有效期截止年月0;(四)著作权是指总部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有效期限截止年月0;(五)商业秘密是指总部拥有的经营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手册、制造的技术,以及(六)经营诀窍是指经营(制造/销售)的全部程序和方法,包括产品配方、加工工艺、营销方式、等等;(七)。第六条使
26、用方式总部许可分部以下列第种方式使用特许经营权:(一)设立直接投资(全资或控股)的直营店;(二)许可加盟商设立加盟店;(三)以形式分销特许经营的产品。第七条许可形式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总部承诺并保证:(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与特许经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三)不向特许区域内的任何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第八条权利的保留在特许区域范围内,总部对许可分部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一)在本区域内地区设立直营店;未经总
27、部同意,分部不得在该地区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二)在分部不能按照市场开发计划开发特许区域的市场时,总部以自己名义或许可其他分部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三)以特许店之外的其他商业形式(批发、邮购、直销)分销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四)。第九条权利的限制总部对分部使用特许经营权作出下列限制:(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限满年后,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再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二)分部设立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内全部特许店数量的%o第十条特许区域总部许可分部开发的区域为,在特许区域内,分部享有本合同规定的独占许可权。分部开发特许经营的初始区域为,如果分部未能按照开发计划完成初始区域的市场开发,或发生
28、本合同规定的重大违约行为,总部将保留对特许区域进行调整的权利,有权取消分部开发初始区域之外其他区域的权利。第三章合同期限与续约第十一条合同期间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月日。如果分部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则本合同可以延长年,依此类推。第十二条续约条件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分部应当满足下列续约条件:(一)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二)已经向总部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三)签署放弃可针对总部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四)同意向总部支付元的续约费;。第十三条续约文本续约时签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续约时总部制定的适用于区域特许经营的标准合同文本,但应符合下
29、列条件:(一)以本合同文本为蓝本,不得对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进行重大修改;(二)不得对有关特许费用和广告基金的收取比例、续约条件、特许区域等事项作出修改;(三)对违约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得高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水平;(四)O第四章特许经营手册第十四条经营手册总部向分部出借详细记明特许经营系统操作规则的区域特许经营手册及特许店经营手册,经营手册系特许经营系统所通用。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分部已经充分地审阅了经营手册,同意将经营手册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五条经营手册的更新总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经营手册进行更新,使分部拥有最新的经营手册,费用由总部承担。经营手册更新的内容,限于手册所规
30、定的范围内,总部不得通过更新经营手册而使分部承担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不合理的义务。第十六条经营手册的变通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经总部书面批准,可对经营手册在本区域的执行作出适当变通。分部可以提出进行变通的要求和理由,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本区域具体情况差异性的客观要求,如社会背景、人文风俗、传统习惯、消费需求等;(二)实施变通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均归属于总部所有。第十七条经营手册的执行分部应严格遵照经营手册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经营手册的规定或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执行经营手册。分部有义务监督、检查特许店执行特许店经营手册,对违反特许店经营手册与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纠
31、正,并进行处罚。分部怠于行使监督、检查及处罚权,总部有权对分部予以处罚。第十八条经营手册的归属经营手册的所有权属于总部所有,在本合同终止时及经营手册更新时,分部应当交回全部经营手册,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留存经营手册的文本。经营手册由分部统一保管,并限于在分部营业场所内查阅使用;区域特许经营手册仅限于分部经理及人员查阅使用,特许店经营手册仅限于分部经理及人员查阅使用,分部不得向其他人员公开。第五章培训第十九条初始培训总部应当对分部人员进行为期天的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及培训课程见附件。培训的地点、时间由总部具体安排。分部应当按照总部规定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报总部审核批准,
32、总部有权否决分部提出的培训人选。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一)区域特许经营系统的建立、运行、管理及专业技术知识;(二)特许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三)如何建立区域性的培训机构;(四)。第二十条后续培训餐饮业加盟合同书连锁店加盟合同瑜伽加盟合同家具加盟合同特许加盟合同商场超市加盟合同加油站加盟合同书酒类专卖店加盟合同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对分部进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管理水平:(一)每年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二)在更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其他涉及特许经营系统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三)应分部的
33、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总部与分部商定;(四)每月(季/年)次向分部提供由总部编辑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内部资料),以保证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准确无误,并介绍总部和网络成员的经验;。第二十一条加盟店的培训对区域内加盟店经理的初始培训由总部负责,后续培训及对其他人员的培训由分部负责。分部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加盟店进行培训与考核。第二十二条培训的考核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加盟店经理不能通过初始培训,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其交纳的加盟费不予返还(或在扣除培训费后予以返还)。第二十三条培训费用根据本规定
34、由总部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总部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分部要求总部举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分部负担。培训费的标准,由总部制定,差旅费另行计算,按总部向分部统一收取。第六章支持第二十四条前期支持在分部开始建立至试营店正常营运时,总部应当在下列几个方面提供系统的辅导与支持:(一)分部及配送中心的建立与营运;(二)试营店的选址、开业与营运;(三)特许经营系统在本区域内的改造与发展;(四) 。总部应当向分部派出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及人员负责前期辅导与支持,时间为个月,并应根据需要不时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提供辅导与支持。第二十五条持续支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持续不断地向分部提供与特许经营系统有
35、关的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等方面的支持。总部部门具体负责对分部的支持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下列事项:(一)指定专人负责,快速有效地为分部提供辅导与支持;(二)提供与特许系统及市场有关的信息;(三)组织分部参加的定期工作会议及临时工作会议;(四)每月(季/年)指派代表检查分部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五)及时提出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方案;(六)O第二十六条工作指令总部有权不时向分部发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分部应当遵照总部工作指令行事。总部关于的工作指令,分部及加盟店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实施方法。总部工作指令限于与特许经营系统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事项,不得与本合同
36、相抵触或变相增加分部及加盟店的义务。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区域的风俗习惯,分部有权暂停执行,但应当及时向总部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经总部审查不成立的,分部应当执行。因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分部及加盟店受到处罚的,总部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服务除本合同规定的总部对分部的支持外,总部可以为分部提供因其营销、财务、法律等问题所需要的专业咨询及其他服务。第二十八条费用总部为分部提供支持时,总部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由负担。总部为分部提供服务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分部收取服务费用。第七章设备与物品第二十九条统一配置分部应当按照总部对特许经营系统的要求,统一配置分部及特许店使用
37、的设备与物品,以满足特许经营系统统一形象的要求。配置设备、物品的种类及具体要求详见经营手册。第三十条专用设备与物品特许经营系统使用的专用设备与物品(附清单),由分部向总部租用,其中,属于特许店使用的,由分部以租赁方式向加盟店租赁。分部不能通过其他途径租用或采购。分部向总部支付租赁费用的付款方式为租赁费用的价格不高于市场同类设备或物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无参照价格的,不超过总部采购或制造专用设备与物品成本价的%,总部并应向分部说明租赁费用的构成情况。在本合同终止时,分部应当将专用设备与物品返还总部。第三十一条使用与维修租赁的专用设备与物品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专用设备与物品毁损、灭失的,由
38、使用人承担责任。使用期间的维修责任由分部负责,总部负责向分部无偿(有偿)供应维修配件。第三十二条保险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保险种类、时间、险别、保险金额为上述租赁物投保,并指定为受益人,保险费由承担。因分部(加盟店)不按总部规定履行投保义务,致使专用设备与物品受到损失而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分部(加盟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通用设备与物品通用设备与物品,由分部(加盟店)采购,并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总部有权责令其更换。由总部向分部供应的通用设备与物品,其价格按照价格执行。第三十四条采购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向总部推荐的供应商采购设备与物品,不得向未经总部
39、审查认定的供应商采购。分部(加盟店)向供应商购买设备与物品,总部不得从供应商处获取经济利益。第三十五条质量标准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分部及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均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经营手册的规定。总部向分部供应(出租)的设备与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总部应当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责任,因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总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分部及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的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质量责任。总部在指定供应商时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八章供应与销售第三十六条产品目录特许经营系统销售的产品的范围,由总部统一规定,定期发布产品销售目录。未经总部同意,分部及特许店均不
40、得销售产品目录以外的产品。第三十七条配送中心在本区域内将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建立配送中心。配送中心为法人(非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由负责管理。配送中心的投资额为元,其中,总部投资一元,分部投资元,由负责筹建,年月日前交付使用。第三十八条配送与采购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类产品,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不得通过其他途径采购。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类产品,由分部(加盟店)向总部审查合格的供应商采购,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类产品,由分部(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等要求自行采购。第三十九条供应商配送由分部(加盟店)向总部批准的供应商进行交易时,应当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分部(加盟店)需向其
41、他供应商采购产品的,应事先书面向总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在征得总部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四十条供应商资格审查制总部对供应商实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定期发布批准的供应商及产品目录。总部对申请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照总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检验费用。第四十一条销售返利供应商按照产品的销售量(额)给予总部的销售返利,应当按照分部(加盟店)的销售量(额)予以分配。总部在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总部推荐的供应商支付的销售返利金额及分配情况通知分部及加盟店。分部(加盟店)在接到总部分配销售返利的通知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将丧失销售返利的分配权。第四十二条退货、换货由总部(配送中心
42、)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己经超过规定标准的,由配送中心予以换货或退货。第四十三条产品质量标准特许经营系统销售的产品(服务),执行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总部对产品质量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分部供应的限期使用的产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产品标示有效期的分之一。第四十四条产品质量责任根据本合同向分部供应的产品,总部、分部及供应商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向分部供应产品时,,如总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一般
43、保证责任:(一)供应商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二)产品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第四十五条产品配送价格配送中心向分部(加盟店)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加管理费的办法确定,但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成本价格的一%0成本价格由进项价格、进项税、包装费、运费及构成。由供应商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产品,按照总部与供应商确定的价格执行。总部除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供应商收取资格审查费和销售返利以外,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他费用或牟取任何利益。第四十六条销售价格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分部(加盟店)不得擅自调整总部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以收取费用等方
44、式变相加价。如果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分部(加盟店)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总部报告。总部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分部(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第四十七条货款的结算由总部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其货款结算方法为由供应商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其货款结算方法为第四十八条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分部(特许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设计安装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产品的供应、库存、销售、结算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所包括的内容,视为经营手册的组成部分,分部及加盟均应严格遵照执行。第四十九条产品配送的规则总部在向分部(加盟店)配送产
45、品过程中,应当执行下列规则:(一)分部(加盟店)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和有关产品配送的规定,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产品配送计划,总部(配送中心)将根据该计划实行配送;(二)总部(配送中心)不得违反配送计划强行配送或以搭售等方式进行配送。(三)分部(加盟店)对总部配送的产品,可以在收货之日起天之内要求退货;(四)因产品超过保质期发生的损失由承担;(五) 。第九章商标与品牌第五十条使用许可总部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和标志许可分部使用,分部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第五十一条限制与保留总部对许可分部使用的商标与品牌的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一)限于特许经营系统及为特许经营的
46、目的;(二)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将商标与品牌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使用;(三)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方式制造(销售)产品;(四)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比赛或公益活动使用商标与品牌;(五)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第五十二条合同备案总部与分部将同时签署本合同附件一一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由总部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报商标局备案,由分部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查。如因总部延迟备案或分部延迟报送而导致的全部责任,由总部或分部分别承担。第五十三条宣传总部和分部均有义务持续不断地宣传商标和品牌。总部应事先制定每年度的宣传计划,并征求分部的建议或意见。总部应向分部提供宣传所需的手册、招贴画、纪念品等资料,并由总部(广告基金)负担其费用。分部应当在特许区域内执行总部的宣传计划,实施总部要求的宣传工作,在本区域内宣传商标和品牌,维护商标和品牌的形象。第五十四条商标与品牌的变更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分部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