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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工程学院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与境外高校的交流与合作,扩展学生的视野,规范我校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境外所有校际间学生交流学习的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三条各学院按名额和条件,负责学院交流生的选拔和管理工作。第四条教务处负责通知下发、交流生遴选、学生课程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及学籍管理等工作。第五条校长办公室负责与省外事办、协议高校办理学生入学相关手续。第三章交流学生的选拔第六条选拔的基本条件(一)大一至大三学生为主要选拔对象,思想品德优秀,积极要求进步,好学上进,
2、无违规违纪记录;(二)具有一定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境外学习生活能力;(三)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及当地通用语言的听说读写能力,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必修课程;(四)有托福成绩或雅思成绩者优先;(五)具备多种语言能力者优先;(六)学生所在的家庭有一定的经济支付能力,能够负担其在境外学习期间的相关费用。对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经各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学校进行综合考核后推荐给对方大学,由对方大学确立最终录取名单。第七条选拔程序(一)教务处于每年春季和秋季开学初期发布当年赴境外友好高校交流学生的专业及名额的选拔通知,各学院组织学生报名;(二)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根据要求准
3、备有关材料,填写XXXX工程学院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计划申请表(附件1),报所在学院审核;(三)各学院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推荐,报教务处审批;(四)教务处复核并选拔后将推荐人选的材料发送至校长办公室,进行后续外事手续的办理。第四章课程选修、学分认定与成绩记载第八条课程选修(一)学生申请赴协议学校学习之前,应充分了解双方学校同期的课程设置,提前制定拟修读课程学习计划,报所在学院审批后,方可使用协议学校修读课程替代学院所学专业课程;(二)学生在协议学校的选课过程中,应优先选择修读与学院课程名称、要求相同或相近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生应结合本专业课程学习任务和对方
4、学校提供修读的课程清单,进行课程匹配认定和选择。第九条学分认定(一)赴协议学校学习的学生在协议学校修读的课程已取得的成绩和学分,经调整后,可申请转为所在学院相应课程成绩和学分。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理论课程1学分对应16学时,实践类课程1学分对应32学时;(一)学生在协议学校修读课程的学习成绩单,须经教务处审核后,填写XXXX工程学院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2),方可进行课程学分认定;(三)赴协议学校学习的学生在学习期满返校后,需在获得交流学校的正式成绩单后及时办理课程学分认定手续;(四)赴协议学校学习期间修读课程使用外语教学的可申请认定同一外语类课程学分。第
5、十条成绩记载(一)如学生在协议学校修读课程以百分制成绩登记(即与我校成绩登记方式相同),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按协议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登记,其成绩与我校的对应关系一致;(一)如学生在协议学校修读课程以五等级制的形式登记,则参照下表标准执行转换:五等级制百分制五等级制百分制A+95C+72A90C68A-85C-65B+82D+64B78D61B-75D-60F60(三)如协议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不是按上述两种标准登记,则需把成绩转换成上表标准执行。第五章学生管理与学习费用第十一条学生管理(一)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二)交流生在赴境外交流学习之前,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培训;(
6、三)在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学生所在学院应定期了解交流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四)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及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意人身安全;(五)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国家或地区,违反者按我校有关规定处理;(六)交流生如在交流学习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学习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七)返校后,交流生应立即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相关部门及所在学院上交赴境外学习总结;(八)对培养方案中未能全部进行学分认定的课程,学生应及时申请补修
7、,学院在评估学生学习能力的基础上允许免听。第十二条学习学费根据双方学校交流协议规定,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应缴纳相应的研修费,交流生的往返路费、交流期间的生活、书籍、保险费用以及对方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其他费用等一律由学生自理。期间,我校学费正常收取。如协议学校与我校签订协议中有学费或住宿费的优惠,赴该校的交流生可按优惠条件缴纳相关费用。第六章短期交流学习第十三条短期赴境外交流学习,一般指交流时间为三个月及以下的短期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窗体顶端(一)教务处根据项目内容确定选拔条件、选拔人数,拟定选拔通知;(二)各学院负责做好项目的宣传和报名工作,并组织院级初选,根据项目选拔条件做好项目初审和推荐工作,各学院按照推荐限额将候选人材料报教务处进行复审;(三)教务处根据审核结果,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确定项目候选人并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推荐材料报送校长办公室;(四)校长办公室全面负责短期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外部对接和内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与项目合作方往来文件处理、意见反馈,学生出入境跟踪管理、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等;(五)课程选修、学分认定、成绩记载、学习费用参照第四章和第五章相关条款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