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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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篇1市、区各部委办局、事业单位、各县人事局、在宁部属事业单位、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为贯彻执行宁政发1994184号文关于印发XX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一、实施范围及对象(一)凡本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和在宁的部属事业单位(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均实行养老保险。(二)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三)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1994年列入首批统筹的范围和对象为:1.本市市、区国家机关、社会团

2、体、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和工资关系由本市代管的中央部属事业单位,以及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执行国家工资标准的计划内临时工)、聘用制干部。2.本市市、区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事业单位)和工资关系由本市代管的中央部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驻宁部队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四)其他单位和人员逐步展开。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及筹集标准(一)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承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按下列渠道列支:国家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按

3、照差额比例,分别在财政和自有资金中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在创收收入中列支,税前提取。(三)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标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依据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费用两项之和的23缴纳;聘用制干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3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额的1缴纳。(四)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以苏政发19943号文及省、市工资管理部门出台的各种工改答复口径为准。具体组成项目如下:国家机关:干部实行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技术工人实行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普通工人实行的岗位工资和奖金。机关工人

4、奖金占工资构成的30。事业单位:职员实行的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技术工人实行的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普通工人实行的等级工资和津贴。上述津贴部分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占工资构成的50。工资总额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职务岗位津贴;工改后保留的综合补贴和各种保留外挂工资。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事业单位,其工资总额应以市、区人事局工资计划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准。各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按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并按季向XX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以下简称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缴纳。(

5、五)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执行国家工资标准的计划内临时工)、非在职聘用制干部,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交至1993年12月底,补交部分由单位按1993年12月本人工资额的15一次性缴纳,个人部分免交。(六)合同制工人和非在职聘用制干部投保年限必须满15年以上,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投保缴费不足15年的,只能按其在职期间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执行国家工资标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投保缴费不足15年的,也按上述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七)原在劳动部门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一律划转到市机

6、关事业社保处投保,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市劳动局根据宁政发1994184号文件规定划转到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管理。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一)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季收缴,全额结算,差额拨付。各单位在每季度的首月10号前填报本单位上季度的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表,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在10日内审定结束,开出委托收款凭证,委托各单位所在开户银行代为扣缴或划拨,扣缴部分存入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二)各单位应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数额的5%oo滞纳金。对虚报冒领者,处以3倍于冒领金额的罚款。滞纳金和罚金委托各单位开户银行收缴,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三)各单位

7、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亦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本金和利息记入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所有权归个人,离退休(职)时由本人或法定受益人选择一次或分次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保险基金及利息,不得进行社会调剂。(四)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支付项目和计发比例,根据国家、省、市历年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如下:1 .参加1993年工资套改的离退休(职)人员(含按苏人四199418号文模拟套改的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以苏政发19943号文及省、市工改答复口径为准。2 .未参加1985年工资套改的离

8、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包括离退休(职)前的标准(等级)工资、工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国发(1989)82号文增资、苏人八199425号文增发的退休补助费、副食价格补贴和生活补贴、1993年工改增发的平均增资额和已实行的各项津、补贴。3 .参加1985年工资套改但未参加1993年工资套改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包括:离退休(职)前的基本职务工资、工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国发198982号文增资、1993年工改增发的平均增资额和已实行的各项津、补贴。上述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为国发1978104号文、国发198262号文、苏人四198626号文、苏人八19942

9、5号文,苏政发19943号文及有关政府文件所确定的计发离退休(职)费的比例。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各单位代为发放。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全体参加投保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对存入银行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等,结余部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确保其保值增值。(二)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应为职工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10、,按期填写缴费情况并代为保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离退休(职)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流动时随同转移。(三)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等工作,可按规定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3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必要的行政和业务开支,不计征税费。(四)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的财务管理,接受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五、其他(一)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各单位到市、区人事局计划部门审批工资基金时,必须先审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结算凭证,否则不予批准工资基金计划。(二)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后,原单位与离退休(职)人员的隶属关系不变,其政治、生活、医疗和未列入养老保险的各项补贴等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

11、。(三)为确保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可根据社会物价、工资增长和离退休费用的变化情况适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比例、支付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四)单位成建制改组、合并、解体时,应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发生债务时,不得用养老保险费做抵押或偿还债务,其离退休(职)人员应随同在职职工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合理划转,并报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同时办理有关手续。新建单位自发工资之日起,必须按宁政发1994184号文规定,为本单位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五)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有权核查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工资总额及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被核查单位应予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资料。(

12、六)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有权向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查询本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记载情况,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有权向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和所在单位查询本人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领取情况,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或单位应予提供方便。(七)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由县人事局负责,接受市机关事业社保处业务指导。(八)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对象必须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的离退休(职)人员。(九)本细则实施后,对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在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时,须将有关审批资料报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经审核认可后,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十)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

13、人事部门另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十一)本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十二)本实施细则由XX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篇2甲方:法人代表:住所:邮编:乙方:法人代表:住所:邮编:丙方: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现住址:编码:甲方因工作需要,借用乙方的员工o三方就此借调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借用丙方的期限为年,自年月一日起至年一月一日止。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借用期间甲方可根据需要安排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并按月向丙方支付税前工资一元,每月一日为发薪日。甲方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人。借用期间甲方应承担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一

14、元月,每一季度或年向乙方支付一次,同时按一元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借用期间甲方可要求丙方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可根据工作需求及丙方的表现,决定将丙方退回乙方,但应提前一日通知乙方和丙方,并承担违约金。若丙方严重违规违纪,甲方可随时将其退回乙方,且不属违约行为。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借用期间乙方应负责对丙方进行管理、教育和违纪处理,并为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乙方可按约定向甲方收取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并向丙方收取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将丙方撤回,但应提前一日通知甲方和丙方,并承担违约金。若甲方违约致使乙方撤回丙方,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属违约行为

15、。第四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借调期间丙方继续享有乙方员工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且不向乙方提出辞职请求。借调期间丙方应自觉服从甲方的各种安排,遵守其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其商业秘密。借调期间丙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出辞职请求,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并承担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乙方可按本协议2A745r第二条第项约定将丙方撤回,同时为甲方推荐替补人员,或者承担违约金。第五条、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期满前一日内甲、乙任何一方无提出终止要求,本协议自行延长一个周期。第六条、甲、乙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一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额予以赔偿。若发生争议,任何一

16、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共2页,当前第1页12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甲方:年一月S乙方:年一月0丙方:年一月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篇31 .资助双方1.1 受资助组织:(正式名称,以下称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络人:电话:地址:电子邮件:1.2资助组织:基金会(正式名称,以下称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络人:电话:地址:电子邮件:2 .此协议对于双方都有约束力,不能转让第三方。3 .此协议用于规定(受资助组织正式名称)和基金会(资助组织正式名称)在如下所述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名称:实施时间:项目简单描述:4 .双方义务4.1 甲方a.甲方必须按照

17、项目计划书的内容实施项目,对于项目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后果负有全部责任。遇到不能按照项目计划书实施的情况,须提前一周通知乙方。b.在收到拨付的款项后,须向乙方提交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收据。C甲方有义务定期向乙方提交项目报告和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要求按照附件的表格清晰填写。各期报告提交具体时间如下:中期报告,含中期项目报告,财务报告以及相对应票据:年月日之前;最终报告,含整个项目总结报告,整个项目财务总结,中期报告以后发生费用的单据列表和相关票据:年月日之前;项目报告的内容要求真实可靠,完整反映项目进行情况。资助的完全拨付建立在项目报告和财务的真实性基础上。需要调整项目报告提交时间的,须在项目报告提交

18、时间到期前一周通知乙方。d.资助的款项只能用于申请的项目,乙方有权利根据提交的财务报告和票据调整实际资助的额度。e.在任何和项目相关的出版物以及宣传中,必须指明乙方对该项目提供了资助。f.甲方给予乙方对于其资助的项目监督和评估的权利,同时必须配合乙方的代表对于项目的监督;给予乙方公开所资助项目相关信息的权利。4.2 乙方提供协议所述项目的资助。资助分两批拨付:a.第一批(人民币(大写)元)将于接到受资助方签字的协议书和账户信息后一周内拨付。b.第二批(人民币(大写)元)将于(时间)拨付。5 .争议和调解所有和项目资助相关的争端,由负责协调解决。所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保留停止资助,以及全部或

19、部分收回资助的权利。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a.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人民法院起诉。6 .生效此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7 .附件附件也是此协议的组成部分。(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篇4甲方名称:乙方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双方应当依法遵循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类型和期

20、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固定期限的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自20xx年6月16日起至20xx年6月16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xx年6月16日起至20xx年9月16日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电子验票岗位(工种)工作,配合本单位员工搞好电子验票工作。工作地点县安监局所属电子验票中心、XX电子验票站、XX电子验票站、XX电子验票站、三、劳动报酬第三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第四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第五条甲方应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第六条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21、低工资标准。四、甲方权利及义务第七条甲方下辖五个电子验票站实行轮休制。具体规定由各电子验票站自行确定。第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第九条在聘用期间,甲方应按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额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十条在聘用期间,如因乙方原因不能胜任本职的、或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五、乙方权利及义务第十一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第十二条根据岗

22、位职责,按时保质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第十三条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业务知识培训。第十四条乙方请假的相关事项须执行局的统一规定。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第十五条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合同;甲方单位被撤销或甲方临聘人员指标被县人民政府取消,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

23、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

24、的;(4)乙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第二十条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七、违约责任及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如发生争议,自双方发生纠纷之日起,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八、其他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均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上述所列条款。甲方(盖章):乙方: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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