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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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工程合同范本合同编号: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工程名称:中兴路天虹商场周边绿化整治工程工程地点:中兴路天虹商场周边发包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承包人:深圳市金胜景园林有限公司修编说明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与深圳市的有关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与国家建设部指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2003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而成的。本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四部分构成,推荐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线路

2、管理施工与设备安装的发承包单价(固定单价与可调单价)施工合同。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实际使用时,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其部分条款内容增、删或者调整。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抄袭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任何条款内容。注:本合同示范文本部分条款于2006年12月进行了修改,要紧内容如下,请使用时注意:(1) 31.2款“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调整为不区分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均按31.2款程序执行。(2) “33竣工结算”部分D调整了竣工结算书编制、提交与审核条款,增加了竣工结算书提交与审核时限要求;2)增加了“不提交竣工结算书”、“逾期不结算”条款。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二

3、、工程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四、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六、构成合同的文件七、词语含义八、承包人承诺九、发包人承诺十、合同生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与解释1、词语定义2、标题与旁主3、书面形式二、合同文件4、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顺序5、语言文字与适用法律、法规6、适用标准、规范7、图纸8、通知三、发包人与承包人9、发包人10、承包人四、工程管理人员11工程师12、项目经理(建造师)五、转让、分包13、转让14、分包六、施工准备工作15、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16、施工准备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延误17、开工及延期18、暂时停工与复工19、工期及延误八、材料、设备供应2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1

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2、材料设备的检验九、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23、工程质量与检验24、工程试车25、安全文明施工26、工程的保护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与工程款支付27、合同价款28、工程量确认29、工程款支付十一、工程变更30、工程变更31变更价款确定十二、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3、竣工结算十三、违约、索赔与争议34违约35、索赔36争议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37、工程质量保修十五、不可抗力38不可抗力十六、保险与担保39、工程保险40、工程担保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41、合同的生效、终止42、合同的解除43、合同分数44、合同备案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二、合同文件4、合同文件构

5、成及解释顺序5、语言文字与适用法律、法规6、适用标准、规范7、图纸8、通知三、发包人与承包人9、发包人10承包人四、工程管理人员11工程师12、项目经理(建造师)五、转让、分包14、分包六、施工准备工作15、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16、施工准备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19、工期及延误八、材料、设备供应2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2、材料设备检验九、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23、工程质量与检验24、工程试车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与工程款支付27、合同价款28、工程量确认29、工程款支付十一、工程变更31变更价款的确定十二、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3、竣工结算十三、

6、违约、索赔与争议34、违约36争议十五、不可抗力38不可抗力十六、保险与担保39、工程保险40、工程担保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43、合同份数第四部分补充条款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附表: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深圳市金胜景园林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中兴路天虹商场周边绿化整治工程工程地点:中兴路天虹商场周边工程规模及特征:在中兴路天虹商场周边进行绿化整治。资金来源:二、

7、工程承包范围按中兴路天虹商场周边绿化整治工程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所涉及的一切的所有内容。1、房建工程:(在口内打并填写工程量)土石方工程金属门窗工程Z基坑支护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口桩基类别:桩径:数量:通风空调工程口空调面积:平方米口设计冷负荷:冷吨主体结构工程口混凝土口砌体口钢机构口网架口索膜结构室外环境工程修饰、装修工程二次装修口幕墙:平方米电梯工程口电梯部口自动扶梯部屋面及防水工程消防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口户数:户庭院管:米建筑电气工程其它工程2、市政工程:(在口内打J,并填写工程量)七通一平工程万平方米给水管道工程米挡墙护坡工程长:宽:高:给排水构筑物工程软基处理工程万平方

8、米泵站工程平方米道路工程口长:宽:电信管道工程米桥梁工程座电力管道工程米隧道工程长:宽:高:路灯照明工程座排水管道工程口雨水管:口污水管:米米道路改造工程口长:宽排水箱涵工程长:宽:高:绿化工程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燃气工程米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其它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年月曰竣工日期:20年月曰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达到合格。五、合同价款币种:人民币合同总价(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一定)(小写):75000.00元项目单价:J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口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者工程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六、构成合同的文件协

9、议书:口J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口J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口J经确认的工程标底;专用条款与补充条款;通用条款;口J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口J图纸;口J工程量清单;口J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与文件;J发包人与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口J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

10、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订立地点:布吉街道办事处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备案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备案情况:备案结构(公章):经办人:笫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与解释1词语定义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的订立,通用于建

11、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 2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律与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者修订。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者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1.4 承包人:指本合同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料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5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资质的当事人,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1.6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与义务的代表。1.7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工监理的工程,工程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卖专业人士担任。1.8 项目经理(建造师):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与义务。1.9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永

13、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含1.14款所指的设备。1.Il临时工程:指实施与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类临时性程,但不包含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1.12 工程:指永久工程与临时工程,或者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1.13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者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者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者租赁)的,为实施与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机械、器具或者物品。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与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

14、具或者物品。1.17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与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1.18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1.19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含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与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与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1.20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者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与完成本工程及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1.21 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啬(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1.22

15、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3 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者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1.24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者相对的日期。1.25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者相对的日期。1.26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1.27 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1.28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

16、竣工日期的天数。1.29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图纸、计算书与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者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与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1.30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有其修改或者补充。1.31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与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32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与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3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

17、中,关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缺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与(或者)工期顺延的要求。1.3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36 小时或者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37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假日。2标题与旁注标题与旁注2. 1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与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

18、条款时,不列入考虑。3书面形式书面形式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者公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者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与收到时间。二、合同文件4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顺序4.1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5)专用条款与补充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

19、9)工程量清单;(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与文件;(11)发包人与(或者)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工程师作出解释4.2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者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一致意工时,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语言文字与适用法律、法规语言文字5.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与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与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适用法律与法规5.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法律与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律与规章,

20、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及规范准6.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务必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与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6.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与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

21、本。7图纸图纸的提供与使用7.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与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保密要求7.2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与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图纸提供延误7.3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缺失与(或者)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缺失与(或者)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未提交图

22、纸7.4发包人之因此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由于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者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缺失、顺延工期。临时工程图纸7.5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者备查。补充图纸技术资料7.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与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与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8通知致承包人通知7.1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者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者指令均应发送或者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致发包人或者工程师通知8. 2根据本合同

23、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者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者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者发包人或者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拒收通知8. 3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三、发包人与承包人9发包人发包人代表9. 1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要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早7天通知工程师与承包人。发包人义务9. 2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

24、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发包人工作9. 3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与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5)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与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

25、作业等的批件;(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操纵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7)组织承包人与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占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9)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委托9.1 发包人可将9.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9.2 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缺失与(或者)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缺失与(或者)顺延延误的工期。10、承包人承包人义务10.1承包人应

26、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准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与合同订明或者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类事物。承包人工作10. 2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下列工作:(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在其设计资质等级与业务同意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与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3)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施工场地办公与生活的

27、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4)根据法律、法规与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次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5)在本工程或者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往常,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6)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缺失与罚

28、款;(8)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10. 3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缺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缺失。四、程管理人员11工程师工程师11.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单位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务必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早7天通知承包人。工程师职权11.2 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者必定隐含的权力。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

29、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与义务。工程师在履行与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者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与义务。工程师权利限制11.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利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1)公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2)向设计人或者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误工期;(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与内容上的变动;(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与义务进行变更;(5)提出或者批准索赔;(6)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

30、为发包人已予批准。紧急情况时1.4 4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与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与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1.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师权利委托1.5 5工程师随时将其任何职责与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者发包人指定务必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责撤回。任何此类授权与撤回应由工程师提早7天通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与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与行使工程师

31、授予的职责与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视同工程师。工程师指令1.6 6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本人签名后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与收到时候后生效。必要时,工程师能够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己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

32、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者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工程师未尽义务或者失误1.7 7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缺失与(或者)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缺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工程师须公正无私11. 8工程师在履行与行使职权或者处理涉及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类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与公正无私地作出推断并同意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12、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经理(建造师)1

33、1.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建造师),并授权他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与义务。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人选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建造师)签字11.2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含致发包人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建造师)签字后发出。项目经理(建造师)更换12. 3承包人如需换项目经理(建造师),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经理(建造师)组织施工13. 4项目经理(建造师)按发包人与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与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同组织施

34、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与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建造师)应采取保证人身与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五、转让、分包13转让转让13.1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者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14分包分包1 4.1工程分包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

35、购材料,能够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承建资质2 4.2如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务必根据14.1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务必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分包人的资料14 .3承包人与分包人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类工程款项。肢解分包与分包14.5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六、施工准备工作15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15 .1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36、与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提交与确认15.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与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与统称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进度计划的要求15.3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个施工区段或者务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与开、竣工日期,并应包含每月估计完成的工作量与形象进度。按进度计划施工15.4承包人务必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

37、织施工,同意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进度计划的修改15.5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批准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者义务。提交工程用款计划15.6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未解除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15.7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与说明、工程

38、用款计划,并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者义务。16施工准备现场作业与施工方法16.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与施工方法的习惯性、稳妥性与安全性负责,但因设计、标准、规范原因造成相应问题的例外。如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或者全部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所设计工程负全部责任。合同文件中的缺陷16.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者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者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决定。如承包人未发现关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的上述缺陷

39、,并给发包人造成缺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资料研究分析16.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与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该资料的懂得、推断与应用负责。现场考察16.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己研究与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晰明白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者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与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施工条件;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熟悉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不利的外界障碍或者条件16.5 在施工期间,如遇到关

40、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者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缺失与(或者)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缺失,顺延延误工期。已明示的外界障碍或者条件16. 6在确定缺失与(或者)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有关的指令,与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使工程师可同意的措施。但是,关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者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于影响而可能发生一切费用。关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者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明确告知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有由承包人负责。地下构筑物16.

41、7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与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与熟悉,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施工放线16.8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与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承担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缺失与工期延误的补偿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与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者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者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

42、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提供场地16.9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者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缺失与(或者)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缺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未能办妥土地征用16.10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征用与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与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者对施工人员与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缺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与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缺失与(或者)导致工期延误

43、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缺失,顺延延误的工期。临时占地的租用16.11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与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将临时用地回复原状。供本工程专用16.12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与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若无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物品或者其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17开工及延期

44、工程开工17.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很多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者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承包人造成的开工延期17.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很多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与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者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一致意开工延期或者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顺延并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造成的开工延期17.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

45、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缺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缺失。18暂停施工与复工暂停施工18.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某一部分或者全部工程的施工令,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者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者其他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承包人造成的暂停施工18.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增加与(或者)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补偿;(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者违约造成的,或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者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发包人或者工程师造成停工18.3因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的行为或者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缺失与(或者)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缺失与(或者)顺延延误的工期。暂停施工持续63天以上18.4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全部工程或者部分工期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同时该暂停施工不再18.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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