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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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呼市监发(2023) 112号)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派出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局):现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 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严格贯彻执行。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6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

2、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本规范适用于我市的国家、自治区、市、旗县区级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不 合格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的核查处置,以及外省(单 位)监督抽检涉及我市生产经营环节的不合格食品问题的核查处置。核查处置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生 产者、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异议处 理、调查处理、整改复查、结果处理等。二、职责分工国家监督抽查由市局负责核查处置,省、市、县级监督抽查由各旗县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负责

3、核查处置,特殊情况另行安排。核查处置机构、部门必须指定专 门机构、专人统一负责食品安全不合格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核查处置行政指导 工作由核查处置单位的相关业务部门办理,行政强制及处罚的事项由稽查办案部 门负责。承担抽样检测职责的部门督促监督抽检核查处置系统的管理,负责核查处置 中临期和超期的问题,负责安排复检工作。承担食品生产、食品经营、特殊食品 监督管理、餐饮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整改及整改情况的 核查验收与产品复查检验。稽查办案部门负责不合格报告的送达、监督抽检不合 格产品立案查处及核查处置案件的审核。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口原则,指导 基层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核查处置

4、食品后处理填报工作按照食品核查处置填报流程(详见附件1) 完成。三、报告传递与送达(一)各机构、部门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收到监督抽检不合 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制作食品安全抽样检 验结果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样式见附件2、3),连同报告一起送达 被抽样生产者或经营者,做好现场检查笔录。需要移交的,5个工作日内由所属辖 区执法办案部门统一编号做案件线索登记并移交相应单位,移交工作按照对等原 则平行移交。(二)对监督抽检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结论之日起24小时内启动。其他类 型的不合格食

5、品检验报告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处置。(三)组织抽样单位抽样检测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报告和抽样检验 抽样单原件转交稽查办案部门。(四)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源头供货单位有明确生产者(或种养殖者)且 标称生产者(或种养殖者)所在地为本地的,抽样检测部门应5日内将不合格信 息通报同级相关农业、渔业、林业或畜牧部门并附送不合格报告。标称生产者 (或种养殖者)为管辖区外的,抽样检验部门应将不合格报告寄送标称生产者 (或种养殖者)所在地市场局,由当地市场局将不合格信息通报同级相关农业、 渔业、林业或畜牧部门。未明确记录生产者(或种养殖),只记录供货商且供货商为管辖区外的不合 格报告,抽样地抽样

6、检测部门应于规定时限内制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 书,连同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一同寄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当 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置。四、异议处置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五章复检和异议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五、调查处理(一)不合格食品控制1 .负责核查处置的稽查办案机构在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的同时,应当采 取以下措施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控制:(1)立即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库存涉嫌不合格批次食品及相关违法添加非 食用物质等依法进行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2)查阅复制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生产销售记录等资料,查清涉 嫌不合格批次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数量、销售流向;(3)对经

7、营者满足使用免责条款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4)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履行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下架问 题食品等义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 述义务的履行。待检验结果确认或复检后,根据检验结论再依法及时进行相应的 处置。2 .食品生产者及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知悉其生产者及经营者的食品 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主动召回问题食 品,并向核查处置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明确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 式。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主动召回义务的,核查处置部门应当责 令其履行。3 .经复检合格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认可食品生产者、经

8、营者异议申请的,稽查 办案机构应在收到复检合格报告或认可异议结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解除采取的 行政强制措施。(-)不安全食品的处置确认为不安全食品的,核查处置部门应根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情况 立即采取相关措施。(三)责令改正对确认不合格的食品,核查处置部门在立案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食品生产 者、经营者查找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完 成整改,并按要求向核查处置的对口业务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对口业务监管 部门应及时组织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留存验收情况材 料,书面告知验收结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理。1 .不合格原因排查和整改。

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进行不合格原因分析排查, 查清问题原因并彻底整改,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在整改期限到期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向核查处置对口管理的业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和验收复查申请。企业改正工作应做到:(I)查明产生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查清相关责任环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根据不合格食品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3)提交整改报告,内容包括: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事实,造成不合格的原 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2 .生产经营条件验收。核查处置单位业务监管部门接到食品生产者复查申请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安排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现 场条件及整改措施进

10、行验收,并出具整改验收报告。3 .产品复查检验。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五章复检和异议中 的相关规定执行。4 .食品生产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排查不合格原因或查找的不合格原因明显不合 理的,核查处置单位业务监管部门应当现场监督企业进行不合格原因排查,违反 相关规定的依法加严处置。(四)立案处罚对逾期未提出异议,复检结果或异议审核结果维持初检结论的,核查处置单 位稽查办案部门应在送达报告或异议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不合格食品生产 者经营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 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有关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对流通环节抽样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食品经

11、营者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 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 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核查处置部门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和违法所得。连续12个月内,对于同类问题2次以上抽检不合格的企 业不得使用免责条款。六、结果处置核查处置部门应建立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台账(台账格式详见 附件5),由专人负责管理,及时调度核查处置进展,确保完成核查处置工作,并 妥善保存检验报告、复检申请、复检报告、整改验收报告和 复查检验报告等资料。(一)核查处置结果报送与公开核查处置机构应及时将核查处置结果录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如确 有特殊原因

12、不能按时完成核查处置任务,可以适当延期并及时向上级书面汇报。 核查处置结果由实施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 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二)核查处置信息通报L问题原辅料或者食品相关产品来源通报。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食品生产 者使用的食品原辅料或者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涉嫌存在问题的,原辅料或食品相 关产品来源于其他地区的,核查处置机构应及时通报对应的市场监管部门。2.不合格食品流向通报。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流向其他地区 的,检查处置单位应及时通报流向地市场监管部门。(三)核查处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核查处置机构应及时将核查处置情况录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七、督查考核对核查处置机构和部门的工作实行督查、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 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适当范围公开督查考核结果,对于工作不力的,约谈当 地机构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八、附则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其 规定执行。本规范由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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