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业务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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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行政业务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汇编(2)自治州司法局2023年3月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8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13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27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348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全文419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71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5011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5812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5813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6314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6

2、515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6516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6717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6818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681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6920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7121 .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7222 .司法行政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73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7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 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

3、纷的活动。2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 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 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3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4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 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5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 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

4、员按照 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6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7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 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 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 员。8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9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

5、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 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 院。10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 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11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12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13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 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 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14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

6、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15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 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16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 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17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 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 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18 .人民调解员在调

7、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 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19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20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 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21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 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 行的方式

8、、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 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22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 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 约定的义务。23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 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

9、对调 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 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2022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 督管

10、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人民调解工作予以支持。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调解工作。2 .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参与和配合人民调解工作。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按照国 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1-2 o4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内跨区域、跨单位的民间纠纷 和重大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单

11、位内部发生的民间 纠纷。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行业性、专业性和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 会,调解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本行业、本专业和特定区域内的民间纠纷。5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是:(一)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开展民间纠纷排查;(三)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四)向设立单位、基层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民间纠纷 和调解工作情况。5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 在自然村、牧民定居点、小区、楼院和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第十二条

12、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申请,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部门命名,可以人民调解员姓名或者特有名称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法院、公安、信访等单位和特定场所设立派驻 调解工作室。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矛盾 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等服务平台设立人民调解中心。7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 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提交所在地司法所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

13、其他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 工作室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 方式等情况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相应的司法行 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编制辖区内人民 调解员名册,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向社会 公布公开相关信息。8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 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可以由村民委

14、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法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 会组织推选产生,可以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以由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可以兼任委 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 以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9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鼓励和支持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其他社会人士担

15、任人民调解员。10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 人;(二)压制、侮辱、欺骗、威胁当事人;(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 正当利益;(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五)隐匿、毁灭当事人证 据材料;(六)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等其他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七)收费 或者变相收费;(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11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 财产权益的各种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纠纷类型:(一)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 基地、民间借贷、合同、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山林土地草场和征地拆迁等常见多发 的纠纷;

16、(二)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用水、垃圾处置、消费、旅 游、环保、金融、保险、互联网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三)其他可以通过人民 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12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 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二)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三) 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受理(委托调解的除外)或者解决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纠纷。13 .民间纠纷一般由纠纷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 会受理。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一般由相关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 理。人民调解委员

17、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民间组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途 径处理。对可能激化的民间纠纷,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引起治安案 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14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 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人民调解员名单,供当事人选择,当事人不选 择或者选择不一致的,可以指定人民调解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前应当核实并确认代理人及代理权 限。15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对当事人、 代理人和证人身份,并告知当事人调解

18、规则及各自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二) 由当事人阐明主张,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核对 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四)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疏导教育;(五)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惊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 纷解决方案;(六)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七)宣布调解结果。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调解纠 纷,对争议不大的民间纠纷,可以采用简易方式进行调解。16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在受理纠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结。需要 专家咨询或者鉴定的,专家咨询或者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

19、情况需要延长 期限的,人民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 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终止调解:(一)当事人拒绝继续接受调解的;(二)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提 出通过仲裁、行政或诉讼等途径解决的;(三)纠纷情况发生变化,不宜继续采用调 解方式解决的;(四)其他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形。18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有给付内容且非即 时履行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 录协议内容。19 .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

20、应当遵照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觉、全面、及时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不适当的, 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二)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 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 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或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填写回访记录。20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

21、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完善购 买方式和程序。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 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22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和设有人民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室的基层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工作室、 个人调解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

22、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 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 成部分。2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 障。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 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4 .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5 .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 提供法律援

23、助。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 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7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 申请。8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 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9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 援助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基

24、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 行法律援助义务。10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四)民事案件、行 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劳 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12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

25、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3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一) 未成年人;(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 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14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 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26、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 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15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 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16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17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8 .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 选

27、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19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 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 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 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0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英雄烈

28、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 益;(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 主张相关权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1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 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2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 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2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

29、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 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2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 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 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25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 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 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6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 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

30、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 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27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 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 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28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

31、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 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 应当予以配合。29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二)社会救助、 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进城务工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30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 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 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

32、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 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 回申请。31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 提供法律援助:(-)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行政复议;(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三)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 料。32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

33、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 助服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 人合法权益。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一)受援 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 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四)受援人的 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 人;(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34

34、.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 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 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5 .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 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36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 政部门,

35、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 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37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 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38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 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 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39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 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

36、、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40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 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41 .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42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 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

37、助;(二)指 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从事有偿法律 服务;(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3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 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 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四)法律

38、法规规 定的其他情形。44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 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2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 助其成为守法公民。3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

39、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 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 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5 .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6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 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

40、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 的社区矫正工作。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 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8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 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9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 正工作。10 .社区矫正

41、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 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 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 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 执行地。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 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11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 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

42、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 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12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 执行,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 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13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 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 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 送所在地的人民检

43、察院、公安机关。14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 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 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15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 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 当遵守的规定。16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

44、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 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17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 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 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 应调整。18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 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 对象的监护人、

45、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 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19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 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予以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 隐私。20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 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

46、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 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 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21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 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 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 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 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

47、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 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22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 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二)无正当理由, 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 警告的;(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五)拟提请撤销缓刑、 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 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

48、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 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23 .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 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 理。24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 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 到场处置。25 .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 人身自由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26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 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 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27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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