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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和业主 共有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共有物业和共有资金,维护业主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 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北京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即共有资金使 用规则。第二条【共有物业的范围】第一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物 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物业,是指在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除专有部 分物业、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以外所有部位和所有共用设施设备,共有 物业归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包括:(一)共用部位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
2、房,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 门厅、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电梯井、架空层、避难层、设备层或者 设备间等结构部分,绿地、道路、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单车及 摩托车停放区域等;(二)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设备、共用供排水设施(包 括建筑区划内共用的管道、管渠、出户管、接户井、接驳井、检查井、 水质检测井、雨水口、泵房、水箱、加压水泵、闸门井、雨水径流控 制设施、隔油池、沉淀池等供排水设施设备)、公共照明设施(包括 照明供电线路、路灯)、安防设施、消防设施、通信设施(包括通信线 路、通信管道、通信暗管)、避雷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燃气管道、沟渠、池、井、信报
3、箱、宣传栏等;(三)红线范围内的从地下到楼顶的其他所有专有产权之外的场 所或活动空间;(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第三条【共有资金】本规则所称共有资金,包括:(一)共有物业收益,具体包括:1、电梯、外墙、楼顶、户外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布 的广告收益;2、利用公共配套设施,如活动场地等经营收益;3、占用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停放车辆 的收益;4、商业或促销类型的活动进入小区的产生的收益,包括摊位租 金、摊位费、入场费和场地费等;5、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被损坏或违法使用得到的赔偿 或收益;6、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收取的违约金
4、、滞纳 金等;7、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8、其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益;(二)其他合法收入:1、孳息;2、业主委员会为维护全体业主公共权益而进行的诉讼胜诉后获得的败诉方支付或者赔偿的收入;3、其他合法收入。第四条【基本原则】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实行业主决策、 利益共享、公开透明、全程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各方监督】小区业主共有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小区的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 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业主委员会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配合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工作。第二章共有物业的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共
5、有物业权利归属及限制】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物 业归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进行侵占、处分。业主对共有物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 义务。第七条【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小区管理规约及议事规则、本规约以及经业主大 会表决通过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第八条【共有物业的安全防范及维修】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 的共有物业由小区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物业服务企 业就是共有物业管理人。共有物业管理人、使用人对其所管理或使用的共有物业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 理责任。共有物业管理人应当加强对物业
6、天面、外墙、楼梯间等物业共用 部位的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存在影响市 政专营设施安全的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政专营单位;发现电梯、 消防设施故障、外墙墙面存在脱落危险、屋顶或者外墙出现渗漏等危 及物业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进行应急维修。共有物业管理人对维护保养、改造物业及配置固定设施设备而形 成的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关建立档案,并实施同步到业主委员会进行 备份。共有物业管理人对共有物业的管理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 督。第九条【共有物业的管理决策】业主大会会议作出有关共有物 业管理和使用决定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参会业主人数比例和参会 业主所持投票权数比例规定。第十条【违法违
7、约的处理方式】业主或其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 规则第六条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 恢复原状,业主大会有权直接或者委托物业公司追究其侵权赔偿责任, 也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追究其侵权赔偿责任。第三章共有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共有资金的账户开设】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决 定:开设共有资金账户,小区所有共有资金进入此账户,业主委员会 作为共有资金的管理单位,同意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 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二条【共有资金账户的操作权限】同意业主委员会对共有 资金账户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办理相关开通手续。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确定专门人员负责
8、 管理,其中共有资金账户开通电子支付渠道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开立 录入支付信息、复核支付信息两个以上的电子支付密匙,分别由业主 委员会指定的不同人持有。第十三条【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建立共有资金 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由业主委员会聘请财务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法 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并指定专人 保管。财务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保管的财务档案。如保管人不 进行移交,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第十四条【共有资金的增值保值】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共有
9、资 金除银行储蓄或依法购买国债外,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借贷给他 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第十五条【共有资金的使用范围】共有资金应当用于:(一)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翻新、养护费用和专项 财产保险,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 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四)对共有资金的审计费用;(五)聘请财务人员、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义工、顾问律师、 税费等的费用;(六)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时聘请的律师费;(七)小区业主大会其他决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第十六条【预算内共有资金的使用程序】根据本
10、小区共有资金 收取情况。除本办法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物业服务合同有特殊约定 外,共有资金使用规则或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共同决定后, 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决定使用共有资金。第十七条【审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 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共有资金管理 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共有资金开户银行应当予以协助。审计费用在共 有资金中列支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同意业主委员会招聘专业的财务人员或 者委托第三方财务机构负责小区的财务管理,以确保小区财务公开、 透明、规范。财务人员费用每年不超过5000元。第十九条【业委会办公费及业委
11、会委员津贴】1、同意从共有资金中每年提取3000元作为业主委员会平时办公 费(包括打印、复印、购买办公设备设施、办公交通费、电话费、业 委会会议费用、宣传费、审计费用、咨询费等);2、业委会专职人员(执行秘书)工资待遇按每月IOoo元标准执 行;3、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按每月每个委员0元标准核发。第二十条【公示】业主委员会使用共有资金用于本规则规定的 范围内,应该依法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按月或季度公示,每次 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其他】1、同意业委会每次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经费为5000 兀O2、本规则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即可实施,对全体业主、物业 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3、本规则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