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委机关请销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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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纪委监委机关请销假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定,加强和规范县纪委监委机关管理,对委机关请销假制度作出规定。第二条病假。由医院出具病假建议书,经批准同意可以休病假。事假。确因有事需本人亲自处理,经批准同意可以请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条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通过其他方式请假的,事后须补办手续。请假审批表(见附件)送组织部备案。第四条科级干部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主管常委、委员批准;1天以上的,由分管副书记批准,并报告委主要负责同志;2天以上的由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县

2、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请假由分管副书记批准,副书记请假由书记批准。第五条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部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主管常委、委员批准;3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批准。第六条请假期满后,要按时回单位工作。遇特殊情况,一时难以返回需申请续假的,经同意后方可续假。请假期满或提前工作,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续假的,销假时应在请假条上注明超假原因及天数)。第七条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室负责人要加强干部职工的工作纪律教育与日常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第八条县委巡察机构和机关挂职、抽调人员遵照执行,派驻机构需在驻在部门履行请假手续后,向县纪委监委分工联系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并到县纪委组织部备案。第九条县纪委组织部要加强请销假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向委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并作为年终考核、评先评优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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