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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100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一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二)设备科负责建立明细账。由设备科长把关,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出入库、调拨、报废等手续。(三)科室需购置设备时,应填写设备购置申请表,经院领导逐级审批后,由设备科购置。(四)科室报废设备时,应填写
2、设备报废审批表,由总务科鉴定,经院领导逐级审批后,把报废审批表及设备一并交给设备科作减帐处理。(五)科室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不准随意变动,若确因工作需要在科室之间进行调配时,经分管院长批准后,设备科办理过户手续。对各科室某些不再使用或多余的资产,设备科应给予调出,以防止资产积压和浪费。(六)设备科每年应对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核对一次,发现余缺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由设备科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七)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纳入科室工作的重要位置,做到合理使用,管理完善。对因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当事人或科室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八)资产外借时,需履行有关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