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工会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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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工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工会在学校教育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XX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第三条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工会的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学校工作的重要支柱作用。第四条校工会要维护学校行政集中统一的指挥权,协助和支持行政完成各项任务;维护教职工

2、群众的民主权利,监督行政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校工会要支持学校改革,在维护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好教职工的具体利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人才、办好XX大学服务。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五条团结和教育教职工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文化业务素质。第六条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发动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建设与改革,努力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和各项工作任务。重视师德建设,强调为人师表,搞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和经验交流工作。第七条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负

3、责教代会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第八条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依法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的合理申诉,参与调解与教职工利益的有关争议问题。第九条关心教职工生活,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多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第十条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休养等活动,发挥各协会的作用,丰富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十一条组织教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改革创新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和提高教职工生活。第十三条维护女

4、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作斗争,针对女教职工的特殊权益,依法做好保护工作。第十四条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设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第十五条做好工会财务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第十六条以“一切想着教职工,一切为了教职工”作为工作理念,加强工会的自身建设;组织工会理论研究;培训工会干部;指导和帮助分工会开展工作;做好工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把工会建成“教职工之家”。第十七条分工会工作职责:(一)负责领导、组织所属工会小组的工作;(二)负责完成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和校工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三)承担本单位教职

5、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四)按校工会分配的代表名额,选举本选区的代表,组成代表团参加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及主持分组讨论工作;做好提案的收集工作。(五)承担院(部、机关、馆)工会文体活动的组织工作;(六)积极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上传下达工作;(七)对本院(部、机关、馆)教职工伤病号的探视以及慰问工作;(八)做好本单位工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和表彰工作。(九)做好会费的收缴工作,合理使用好活动经费。第十八条工会小组工作职责:(一)负责完成分工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二)组织好

6、本小组的会员活动;(三)按时收缴会费;(四)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与要求;(五)关心和了解小组成员的工作、思想、生活和家庭情况,注意做思想工作。第三章组织建设第十九条工会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十条工会委员会对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在大会闭幕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四)实行校工会、校教代会一体化(校工会委员会与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职权。(五)有

7、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第二H条工会委员会一般由二十三至二十七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每届任期三年。工会下设办公室等工作机构。第二十二条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的职权是:(一)对外代表工会委员会。(二)主持工会委员会工作。定期召集和主持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评选先进、财务预决算、会员代表大会和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等。执行工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并组织实施。(三)代表教职工参加学校有关重要会议,参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由的决策,并与校长、校行政协商、对话。(四)担任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工作,贯彻教代会决议。(

8、五)指导和帮助分工会开展工作。(六)有权委托校工会副主席或兼职副主席行使上述职权。(七)工会副主席分管工会相关工作,并协助工会主席开展各项工作。第二十三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任期三年。其职权是负责审查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代表的监督。第二十四条分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9人组成,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1一2人。分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双重领导,以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为主,承担二级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会以系(教研室)、学科、处(科)室、所、中心等基层单位建立工会

9、小组,选举组长1-2人。工会小组在分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十五条工会干部条件: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群众,能反映群众的呼声;热心为广大教职工服务;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受到群众的拥护和信任。第二十六条分工会主席根据学校的规定参加本单位重要的中层干部会议,参加院(部、馆)务会议和院中心组学习,做到源头参与。第二十七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产生:(一)工会换届前,应向学校党委和上级教育工会书面报告,经批准,方可换届。(二)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三)工会主席、

10、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生产。(四)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五)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经校党委审核,报上级工会批复后,由校党委转发批复文件。(六)工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由工会委员会确定。第二十八条分工会委员会的产生:(一)分工会换届前,应向本单位党组织和校工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换届。(二)分工会委员会由本单位会员大会经无记名差额选举产生。(三)分工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经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核,上报校工会委员会批复,由各党委(党总支)发文公布。工会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基层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四章工会的人员和财产第二十九条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末满不得随意调动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第三十条学校财务应当每月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工会应按规定的比例向上一级工会上缴经费。第三十一条工会的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活动设施。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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