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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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流程,保障仪器设备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经学院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成立学院仪器设备验收领导小组和验收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实践教学中心主任、各系部教师和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第三条学院对仪器设备集中验收时间安排为每年4次,分别为4月份、6月份、10月份和12月份。第四条仪器设备验收流程如下:(一)初查验收:仪器设备申购责任人、所属实验室实验员与供应商共同对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和初查验收,若不符合申购指标要求,则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若符合申购指标要求,则填写学院仪器设备初查验收情况表,并提交实践教学中心

2、审核备案。(二)复查验收:学院仪器设备验收领导小组按照年度仪器设备集中验收时间安排,从验收工作小组成员中随机抽取3名院内教师和1名校外专家,并通知学校设备处工作人员,共同对仪器设备进行复查验收,填写学院仪器设备复查验收情况表,提交实践教学中心审核备案。若仪器设备不符合申购指标要求,由实践教学中心通知申购责任人,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然后按照初查验收和复查验收程序重新验收,确保仪器设备验收质量。为保障验收规范,仪器设备申购责任人不参与复查验收。(三)学院分管领导对上述初查验收和复查验收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仪器设备符合申购指标要求后,对验收单签字盖章。第五条本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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