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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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完善社会实践制度,提高社会实践实效,根据有关要求,特修订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在实践中受

2、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二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原则是:1、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3、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4、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5、坚持整合资源,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三条为加强对社会实践

3、活动的组织领导,由校党委、行政分管领导及校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团委、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会主席组成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第四条在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下,各有关部门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规划、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各学院(部)由党委(总支)、行政领导及分团委、办公室、学生分会负责人组成院系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第六条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既是党政领导干部、共青团干部和辅导员的工作,也是班主任、任课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根据院、系统一部署和要求,班主任应及时宣传动员,指导学生制定计划

4、,组织实施,并认真做好总结考核工作;“两课”教师和年轻教师应积极指导和参与学生社会实践;鼓励全体老师积极指导和参与社会实践工作。第七条社会实践团队或不随团的实践个人,都必须有学校或学院指派的或自由选择的指导教师。自由选择的指导教师须经学院团委认可,已获社会实践奖项的高年级学生,经院、校团委认可后,也可担任指导教师。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至少要参加假期社会实践活动两次,一般在二、三年级的暑期,每次不得少于7天。第九条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深入开展专业实习、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勤工俭学以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本着双向受益、合作共建的原则,

5、使学生受锻炼,基地见效益。第三章考核第十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工作在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考核工作由院(部)教务、分团委具体负责。各学院由院领导和指导教师组成3-5人的考核小组,对学生社会实践成果报告按优、良、及格、不及格考评成绩。社会实践活动课程按“合格”、“不合格”两级登载并由考核小组长签字,一式两份送交学院教学秘书。第十一条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学生在校期间按时按质完成假期社会实践活动,毕业前根据学生历年参加社会实践情况综合评定,考评合格,取得2学分,作为发放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利用寒、暑假等时间参加除军训和专业实

6、习外的社会实践活动,特别是学校组织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的社会实践活动,每年的累计时间不少于两周。第十三条每次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学生应提交XX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鉴定表和社会实践活动成果报告。鉴定表必须经实践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才有效,每学年初(9月)应完成一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且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报告或活动小结。第十四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情况记入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并由所在团支部、院、学校三级认证中心对活动情况予以审查认证,作为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的重要凭证。第十五条对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果报告,弄虚作假、剽窃

7、抄袭者,取消该课程成绩,不能取得社会实践学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活动须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第十七条一般在大四寒假时给予社会实践综合评定成绩不合格的同学一次补修机会,由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安排。第十八条各院团委必须将全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有关材料整理归档。第四章奖惩第十九条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各院(部)总结、推荐的基础上,分别进行校级优秀组织奖、先进集体(小分队

8、)、先进个人(优秀学生、优秀指导老师)和优秀社会调查报告的评选,并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上报省级以上予以表彰。第二十条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是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绩不合格,取消先进评选的资格(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内先进、优秀毕业生等),并在一年内不得列为“推优”候选人。第二十一条对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5%的班集体不得参加校级“先进团支部”、“先进班级”的评比;参加率低于95%的分团委不得参加校级“五四红旗分团委”的评比。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其它规定有与本条例内容不一致之处,均以本条例为准。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修订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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