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廉政档案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44816 上传时间:2022-08-16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8.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廉政档案管理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大学廉政档案管理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大学廉政档案管理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大学廉政档案管理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大学廉政档案管理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大学廉政档案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廉政档案管理条例.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大学廉政档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做好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XX大学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纪律监督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廉政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廉政档案管理应坚持客观、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及时收集反映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廉洁自律状况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干部的任免、奖惩提供重要依据。第三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应重视廉政档案建设工作,要将廉政档案建设作为本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措施,列入廉

2、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为廉政档案工作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各部门应建立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机制,应将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材料送交廉政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第四条校纪委是全校廉政档案建设和管理的专门机构。学院纪委根据干部监督权限建设、管理监督对象的廉政档案,并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廉政档案由纪委党风廉政室负责建设、维护和保管,保证档案填写及时准确,管理使用规范安全。第五条党风廉政档案建档范围:校、院级领导班子;校科级以上干部。第六条廉政档案按内容分为:1、领导班子档案(1)领导班子基本情况表;(2)领导班子变动情况表;(3)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情况自查报告;(4)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民主测评结果;(5)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结果和有关资料;(6)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到责任追究情况;(7)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受到校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表彰、奖励情况;(8)领导班子违法违纪受到查处的结论;(9)党风廉政考察、巡视形成的有关材料;(IO)民主生活会形成的有关材料;(11)在重大工作中决策失误情况(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用人失察等情况);(12)其他应归于廉政档案的资料。2、领导干部档案(1)个人申报登记的材料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领导干部个人收入情况;领导干部住房情况;领导干部拥有私家车情况;领导干部住

4、宅电脑及其上网费用支付情况;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婚丧喜庆操办情况;领导干部出国出境情况;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礼金上交情况;领导干部廉政述职报告。2、组织上形成的有关材料党风廉政考核审查材料;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生活会形成的有关材料;各类民主测评情况;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材料;领导干部在干部任免工作中用人失察情况;信访件核查的结论材料,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决定、处罚决定和起诉书、判决书等材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校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表彰、奖励情况;其他能够反映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材料。第七条归档材料的收集与整理1、材料的收集(1)各

5、有关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党风廉政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档案材料送交校纪委党风廉政室归档。(2)党风廉政室对应归档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收集归档,要建立材料收集登记簿,定期核对、索要档案材料。(3)收集的材料要完整,内容要真实可靠,手续要完备。收集的材料必须是组织上形成的或者是经组织审查、个人所写的材料。需要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盖章和签字后方可归入本人档案。残缺不全和手续不齐的材料不得归档。(4)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材料,必须统一使用标准规格办公用纸,所有表格使用A4复印纸。材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天蓝墨水或用复写纸书写。(5)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除信访件、违纪案件、经济

6、责任审计等材料外必须是原件。(6)党风廉政室要将有关部门送交的材料逐份认真登记,档案管理人要签字接收,及时鉴别归档,以防丢失。(7)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应于材料形成后的十天内移送纪委,并填写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材料移交表一式两份,收、送单位各留一份备查。2、材料的整理集体卷和个人卷归档材料应分别整理,一个领导班子一卷、一人一卷,一卷一盒(袋);(2)归档材料以件为单位装订;(3)归档材料原则上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4)归档材料按排列顺序逐件编件号,每件单独编页号;(5)归档材料按件号顺序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包括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项目

7、;(6)归档材料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袋),并填写档案盒(袋)封面、盒脊。档案盒(袋)封面印制“党风廉政档案”字样,填写姓名、单位项目。盒脊填写姓名、单位项目;(7)集体卷档案盒(袋)可分校班子、学院班子、直属部门,按习惯顺序排列;个人卷档案盒(袋)可按干部姓氏笔画顺序排列。集体卷、个人卷档案盒(袋)不可混同排放。第八条廉政档案实行现代化管理方式,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和先进技术存贮、保护廉政档案,逐步实现校内各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互动。廉政档案由电子版XX大学廉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和卷宗两部分构成,由校纪委党风廉政室统一配发。文字材料档案要保存原件(手写体的各种材料、表格),微机录入信息时,同时

8、要对原件进行扫描。第九条廉政档案的转递。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其党风廉政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的廉政档案管理部门。转递廉政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1、廉政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2、转出、接收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转出的档案必须齐全完整,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转递党风廉政档案,必须按统一的党风廉政档案转递通知单和党风廉政档案材料移交表的项目详细登记。收到党风廉政档案单位,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返回。3、为使廉政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配和任免情况及时通知廉政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

9、要的联系制度。4、转递党风廉政档案或材料必须及时,不得积压、拖延,防止产生新的“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档案馆保存。第十条干部退休、离职或死亡后,其廉政档案由管理单位继续保管三年。三年后应予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并经单位领导批准。第十一条应加强廉政档案统计工作,对廉政档案收进、转递、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统计。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推荐、考核、评议干部等工作中,应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并把廉政档案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十三条廉政档案的查(借)阅。凡因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调动、组织处理、案件调查

10、等情况,可以查阅和借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查阅利用廉政档案,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廉政档案的查(借)阅范围:1、上级党委、纪委可以查阅、借阅我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校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2、党委书记、校长可以查阅、借阅我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校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3、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可以查阅、借阅所分管范围内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校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4、组织、人事等部门因工作需要,经纪委书记批准可查阅、借阅工作所涉及的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5、各院党委(直属党总支部)经纪委书记批准可查阅、借阅本部门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6、

11、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正处级领导干部经纪委书记批准可查阅、借阅本部门范围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7、在任何情况下,本人不能查阅自己和有亲属关系的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一般情况下,不能查阅、借阅同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8、廉政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必须经纪委书记批准,并严格履行借阅档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9、对所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与无关人员翻阅,未经档案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转借和复制其中内容,不得拆散、抽换、圈划、加批、涂改和损坏。用后7日内必须归还。10、查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须填写查阅、借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审批表,并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查阅档

12、案只限于在纪委党风廉政室进行。11、查(借)阅廉政档案档案时,必须出示查询人所在党组织的书面申请,同时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再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查阅。外单位查阅本校管理的干部档案,要凭查档介绍信并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逐项填清内容后,由校纪委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12、需阅档者,先提出阅档内容,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内容提供阅档范围。所需材料经过批准方可摘抄,抄录的材料经核对无误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13、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借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公开议论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内容。借阅的档案须在保密的地方查阅,严禁携带到公共场所,以免泄密。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摘录、复制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十四条廉政档案作为工作档案使用,不存入组织人事档案,保存期限为长期。经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的廉政档案,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造册,由2-3人在指定地点销毁。第十五条校纪委每年要对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本条例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