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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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省委、省高校工委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中央确定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我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

2、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方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四条校、院党委(党总支)、行政及职能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院党委(党总支)、行政及职能部门(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同时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和管辖范围内的职能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责任范围内的正职或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三章责任内容第五条校院党委、行政及职能部门(单位

3、)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1、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计划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负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惩腐倡廉工作情况。2、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关于反腐倡廉的论述、党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不懈地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3、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制止奢侈浪费的各项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约束党政领导干部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4、履行党政监督职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针对实

4、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改进工作。5、严格按照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做好人员的调配、晋职工作,防止和纠正干部任用及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不正之风。6、组织开好领导班子专题(及指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切实纠正和解决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不廉洁问题,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7、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要依纪依法领导组织查处,按照程序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支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开展工作。8、总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先进经验、先进典型事迹,弘扬正气,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第六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到: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关于党风

5、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论述,深入领会上级党政和纪检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精神,按要求精心安排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并自觉认真地组织实施。2、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勇于解剖自己,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和解决问题。3、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维护人事工作纪律的严肃性,不假公济私,不以权谋私,不为自已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把用人关。4、模范遵守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于律已,率先重范。第四章责任考核第七条责任考核采取下管一级的原则。校党委领导、组织对学院、校

6、部处级部门和校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机关党委协助、配合校党委对机关党政部门的考核工作;学院党委负责对本院下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行政及校部处级部门和校直属单位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报校党委和纪委。第八条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组织专门考核。第九条考核工作采取日常、年中、全年相结合的办法。1、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分析整理,为年终考核提供依据。2、学院

7、以及党政部门、直属单位半年进行一次自查,查摆情况,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将自查情况报校纪委。3、年底进行全面考核。在各级班子总结、自查的基础上,校党委成立考核组开展考核工作。第十条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向被考核单位的主要领导反馈考核结果。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好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予以表扬鼓励;对较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查办案件的有关程序办理。需要作组织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处理。第十一条对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

8、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实行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属于领导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的违纪违法等问题,分管领导要负直接领导责任;属于不接受领导帮助教育发生违纪违法等问题的,由个人负直接责任;集体研究决定的,集体负责,主持研究的领导干部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由决定或批准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第十四条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因未履行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必须受到追究: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现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范围内的事

9、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对中央和上级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完成不好的,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致使国家、学校资财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格,导致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干部辞职或对其免职。对负总责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免去职务。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

10、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严重警舌、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

11、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7、对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的其它严重问题,按照党纪、政纪和法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它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审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1、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责任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责任范围内,对自已应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第十六条重大损失或巨大损失的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XX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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