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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机关加班审批和夜餐补贴管理制度(一)适用条件适用条件仅限于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连续加班工作4小时及以上的,不包括以下情况:1、参加会议、培训、出差、出国等公务活动。2、不需要到办公室坐班,只需要开通电话、有事进行安排处理的值班带班。3、加班后给予调休的。4、按规定领取加班补贴的。5、参加公务活动已享受伙食或补助的。6、参加党员活动、工会活动及各类机关干部奉献日活动等。(二)开支标准1、工作人员工作日晚上连续加班4小时及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夜餐费补助40元。2、休息日(含国家法定节日)加班的,连续加班满4小时不到8小时的,可参照夜餐费补助标准开支1次夜餐费补助;连续加
2、班8小时及以上的,可参照夜餐费补助标准开支2次夜餐费补助。3、加班次数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跨过凌晨零时连续两日加班的,且每日加班均达到4小时(或8小时)及以上的,按两日计算。(三)加班登记审批1、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合理安排好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如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要做好登记审批工作。2、科室工作人员的加班登记审批及夜餐费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科室领导审批;局领导的”加班登记审批及夜餐费审批表”由主要领导审批。3、在工作时间外应急值班的,有关情况在“加班登记审批及夜餐费审批表”中一并填写,并由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审核。4、”加班登记审批及夜餐费审批表”应如实、详细填写,加班事由应具体。(四)财务审批1、加班人员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加班登记审批及夜餐费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科室领导审批后(加班登记审批程序),先交局财务初审,再交办公室主任审核,最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夜餐费审批程序)。2、财务每月10日前统一编制上月夜补贴费清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销夜餐补贴。(五)其他规定1、出差期间加班不需加班审批,也不得领取夜餐补贴。2、各科室(事业单位)不得以夜餐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虚报事由冒领夜餐补贴。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规资金的,一律予以追回,并给于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