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5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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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为规范统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及时准确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我们联合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相关工作中使用。如遇问题,请联系国家卫生健康委病案管理质控中心(电话:01069151893)和国家医保局疾病诊断信息标准维护组(电话:01089061378)o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2020年2月13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一、在ICD-Il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RA01.0,代表2019冠状病毒病。二、在ICD-IO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情况见下表。序号ICD-IO代码代码名称代码注释1U07.1002019冠状病毒病统计代码2U07.100x00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适用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患者,为主诊代码3U07.100x00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适用于确诊感染住院患者(不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主诊代码4U07.100x00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适用于湖北省等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住院患者,为主诊代码5Z03.800x00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住院患者,不可做主诊,在其他诊断标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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