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烹调加工管理制度一、烹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二、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o四、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五、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六、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七、菜品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得回收后再使用。八、烹调过程中不得用手直接接触食品成品,尝味使用专用的尝味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