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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统计法复习指导敬爱的挚友们:去年发的文档很受大家欢迎,今年法规大纲发生了改变,特此结合大纲总结了复习提纲,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当通过考试。一、统计法概述(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1 .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供应统计资料和统计询问看法,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政府统计的特征:(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2)政府统计必需严格依法实施:(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2 .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功能: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询
2、问、监督的整体功能。任务:(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2)供应统计资料和统计询问看法;(3)实行统计监督。3 .依法统计法的必要性: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需受到法律约束。(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1 .统计法律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统计法2023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九次会议修订,2023年1月1日执行。1996年5月15日和2023年6月27日修订。2 .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
3、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3 .地方性统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全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市的详细状况和实际须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4 .统计行政规章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四)统计法
4、的作用1 .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动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 .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精确性、刚好性。统计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范: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要依法真实、精确、完整、刚好地照实供应统计资料,不得供应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保统计资料;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第三,赐予统计人员肯定的职权,以保证刚好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二、统计法的基本原则(留意各项内容)(一)保隙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统计管
5、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的关键。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三、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状况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四、统计调查的分类(一)政府统计调查政府统计调查,是指由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依据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特点:依据统计法规定,我国全部的政府统计调杳都是义务
6、性的,具有强制性。(二)民间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托付进行的统计调查。两个特点:自愿性和营利性。五、统计调查项目(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1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2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3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
7、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4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1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需明确分工,相互连接。2 .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冲突。3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须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机构和有关部门收集。4 .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意须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5 .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需事先试点或
8、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看法,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留意调查效益。6 .统计调查须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六、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统计调存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书目、调查表式、统计编码(三)统计标准的分类:国家、部门、其他七、统计调查方法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搜
9、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常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一)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一)抽样调查(三)全面调查(四)重点调查(五)行政记录:是获得单个统计资料的重要途径八、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记。八、统计调查证件: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第三章
10、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一、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概述统计资料的特点: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统计资料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计资料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采纳“谁组织统计调查,谁管理统计资料”的原则二、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一)统计资料的审核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统对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资料的一样性负责。统计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
11、查对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二)统计资料的归档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应当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全部统计资料,详细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件。三、统计资料的供应和公布(一)统计资料的供应目的:为党政机关供应有关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供应有关统计资料(二)统计资料的公布公布统计资料,是指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统计法其次
12、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其次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1 .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除了属于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信息须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应为:首先,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其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当公开、大众的、正式的、便利查找的。2 .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国家统计数据主要包括由普查得到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调查所得到的统
13、计数据,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组织实施的调查数据上报国家统计局汇总后得出的全国统计数据;(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3 .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主要有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和备窠。4 .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四、统计资料的保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一)国家隐私统计资料的保密国家隐私是指关系国家的平安
14、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肯定时间内只限肯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属于国家隐私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隐私三级。(二)商业隐私的保密(三)个人信息的保密(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统计法其次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供应、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统计目的一是用于汇总统计资料,二是用于审核、检查统计资料。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一、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政府统计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构成政府统计系统的两大支柱(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国务院设立国家
15、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二)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特地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二、统计人员(一)统计人员的概念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二)统计人员的职权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拥有的权力。五项职权:(1)统计人员具有依照法律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
16、计监督的职权。(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3)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照实供应有关状况、资料;(4)统计人员有权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精确的资料;(5)统计人员有要求学习专业学问的权利。(三)统计人员的职责统计人员的职责,是指统计人员在肯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所应担当的义务。三项职责:(1)、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照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供应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2)、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
17、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样性负责;(3)、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需依法出示工作证件。(四)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要求统计职业道德是统计工作领域中的道德标准和职业规范要求。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内在要求);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核心内容);依法统计,严守隐私(基本理念);公正透亮,服务社会(客观保证)。三、统计从业资格(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及其意义国家统计局8号令颁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方法,于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起先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2023年4月,国家统计局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方法作出修订,以国家统计局10号令予
18、以发布。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方法于2023年6月1日起起先实施。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养,促进统计队伍建设。2、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3、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精确性和刚好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二)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统计从业资格,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和最基本的要求。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担当常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需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专业职务不同于统计从业资格,分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
19、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1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2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3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确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方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确定等。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条件:1、熟识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学问和技能;此外,申请统计从业资格,除具备肯定条件的人员外
20、,行为人还必需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果合格。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学问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学问。第五章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一、统计违法行为(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P581 .供应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基本特点是“与实际状况不样”。2 .拒绝供应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供应统计资料3 .拒绝答复或者不照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4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5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供应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6 .迟报统计资料7 .未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8 .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9
21、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10 .编造虚假统计数据11 .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12 .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13 .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峻统计违法行为失察14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15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16 .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供应不真实的统计资料17 .未依据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18 .违法公布统计资料19 .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隐私、个人信息或者供应、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20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
22、统计资料损毁、灭失21 .泄露国家隐私22 .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23 .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4 .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方法25 .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6 .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方法27 .违反涉外调杳管理方法二、统计法律责任(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担当的惩处性法律后果。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统计法律责任由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统计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二)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统计行政惩罚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两种形式1 .统计行政惩罚统计行
23、政惩罚的原则:统计行政惩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我们统计行政惩罚的种类有:a、警告。属申诫罚。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的指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一种精神上的惩诫,以申明其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惩罚。b、罚款(属于财产罚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肯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者剥夺行为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惩罚。2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主要特是:(a)、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4、。(b)、行政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c)、处分是一种内部详细行政行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是指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赐予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和统计法有所不同,详细适用于以下四种对象:(D行政机关公务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依法托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最终确定机关是违法行为人的任免机关或者是监察机关。3 .通报4 .
25、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嘉奖和撤销晋升的职务5 .指责教化其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即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供应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个人;其实施机关也是特定的,即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第六章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一、统计监督检查(一)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及特征基本特征:1.统计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2.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肃穆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3.统计监督检查是依据肯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统计监督检查方式:依据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监督检查和临时监督检查依据检查涉及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抽
26、查依据检查主体不同,可分为联合监督检杳和单独监督检查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是指统计监督检查机关在查办统计违法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步骤和先后次序。依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办理统计行政惩罚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一)立案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3.依据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二)调查(三)处理1.告知2.听证所谓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确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
2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惩罚确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有关听证程序的详细规定:(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实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涉及国家机密、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实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干脆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与听证,也可以托付一至两人代理(6)实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惩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
28、签字或者盖章3.处理(1)销案(2)作出处理:a、应赐予处分的,提出处分建议,通知有关部门落实;b、应赐予行政惩罚的,制作行政惩罚确定书,通知被惩罚单位或人员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c、一些违法案件须要公开曝光、宣扬的,进行通报或公开;d、被惩罚单位在接在惩罚通知后,假如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追究刑事责任三、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统计行政复议1 .统计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统计行政复议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依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
29、详细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统计行政复议的特征:(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详细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详细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5)统计行政复议必需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2 .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统计行政发议的范围:一是行政惩罚;二是行政不作为;三是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统计行政复议管辖权确定有以下四种状况:(D对县级以上地方各
30、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更议。(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3)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据统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复议管辖权的确定有两种状况。一种是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另一种状况是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出的
31、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即调查总队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家统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假如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确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3.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确定和执行。统计复议确定,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对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依据事实和法律,就被申请复议的详细统计行政行为的相应确定。主要有:(1)维持确定(2)履行确定(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确定(4)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解调度。(二)统计行政诉讼1 .统计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统计
32、行政诉讼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中,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详细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详细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扰了其合法权益。(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4.统
33、计行政诉讼的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详细行政行为仍不服的,由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全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扰。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需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精确、完整、刚好地供应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供应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记。第十六条搜集、整
34、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常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供应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状
35、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二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赐予处分:(一)拒绝供应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供应统计资料的;(二)供应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照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供应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内容为个人总结资料,仅供参考运用。大家加油吧!预祝大家考试顺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