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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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省司法厅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做出评价的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年度考核,教育、引导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

2、管理,依法、诚信、规范、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审核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等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于每年的四至六月集中进行。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应当与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基层

3、法律服务所加强党的建设、遵守宪法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施规范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考核内容;(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党的组织是否健全,对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教育管理是否落实,党的组织活动开展是否经常;(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名称、章程是否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要求,合伙人是否在两人以上,是否有三名以上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四)是否存在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变更执业住所的情况;(五)是否依法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的辅助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六)是否落实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制度,财务管

4、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公共积累和风险防控机制,公章函件和业务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照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七)是否建立执业活动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存在因执业活动被投诉未查结的情况;(八)是否存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违法违规情形。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较好履行法定职责;(二)在基层法律

5、服务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三)合伙制度实施正常,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重大纠纷;(四)基层法律服务所资质管理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能按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各类审批材料和信息数据。(五)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已按要求积极完成整改;(六)较好履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会员义务。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本所不能保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设立条件的;(二)放任、纵容、袒护本所

6、执业人员和实习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能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等制度的;接受委托、代理重要案件没有报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没有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没有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本所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细的;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收取服务费,没有配备财务管理人员和开设公户的;收取委托人缴纳的法律服务费后没有开具发票交付委托人的;(四)没有与所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聘用的文秘、财务、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列明职责、权利、义务的;实习人员、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

7、更情况没有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五)不能按照要求积极推进乡村振兴基层法律服务专项行动、法治宣传教育、人民调解等工作的;拒绝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弄虚作假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六)没有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其他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七)不能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违规使用名称、擅自变更或私设执业地点等违规行为的;(A)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九)不履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会员义务的;(十)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

8、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采取网上办理的形式依托全省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表格申报、材料审核、电子签章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自行下载留存年度考核和机构、人员变更、注销等材料。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和本所年度工作总结后,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系统”上报提交下列材料:(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申报表;(二)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三)获得各类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相关材料

9、;(四)与上年度新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补充或者做出说明,也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材料审查,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司法行政机关。第十三条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

10、行政机关报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对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意见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在审核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重新进行审查。考核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可以征求同级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意见。第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11、后,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核。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公示期满,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上注明考核等次,加盖“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专用章。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档案。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限期整改期限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整改期满后再予以考核。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符合年度考核“合格”等次标准,但经考核发现该所在队伍建设、

12、业务开展、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报省司法厅备案。第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报省司法厅备案。第二十条市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第五章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第二十一条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第二十二条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结果在市级以上媒体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同时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形式、住所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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