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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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程,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及、省部委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商业推广、技术转让、授权及权益收入分配等,适用于学校教职工职务行为所做出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

2、、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学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科技合作,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全部纳入本实施办法管理。笫四条学校鼓励对拥有的知识产权和从、省部委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中获得的专有技术进行成果转移转化(涉及秘密、安全的成果除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应维护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第五条科技处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确认成果的权属,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行统筹管理。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成立相关组织机构。成立由学校校长或分管校长为组长,科技处、财务处、国

3、资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科技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咨询等事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职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第七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应积极组织和争取、地方和企业的经费支持,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进行推介和转移转化。第八条校属相关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等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科技信息化体系,建设科技成果信息库,整合科技资源,形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供需的网络对接,服

4、务省市“专利池”、“人才池”建设,促进科技成果共享转化。第十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学校成果转移转化部门实施成果转移转化;(二)经学校授权成果持有人自行实施成果转移转化;(三)经学校授权成果持有人委托第三方实施成果转移转化;(四)联合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横向科技合作;(五)经学校授权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第三章收益分配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收益是指:成果转移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第十二条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持有人)

5、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成果完成人(持有人)所在单位和技术转移转化部门等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方利益。第十三条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不同形式和方式,净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1 .成果转移转化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应有不少于15日的校内公示时间。2 .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持有人实施转移转化的,将转移转化收益的90%奖励给成果持有人(项目组)和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转移转化收益的80%奖励给成果持有人(项目组)和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其余部分归学校所有。成果转移转

6、化收益在项目组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加人员的实际贡献,在其内部协商决定。3 .学校科技人员开展横向科研合作活动获得的经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管理,支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合同或协议无明确要求或约定的,可按照学校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规范使用。项目结余经费视为转移转化收益,将其90%奖励给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4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成果持有人(项目组)可享有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70%的股份;其余30%股份归学校。学校和成果持有人作为技术入股的,仅参与股份分红。5 .学校留取的各类转移转化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学校占70%,纳入学校事

7、业收入;成果负责人占10%,成果持有人(项目组)所在单位占10%,用于该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工作绩效支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部门占10%,用于支付转移转化项目的评审等与实施转移转化工作相关的费用。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学校的30%股份分红收益统纳入学校事业收入管理。6 .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奖励成果完成人的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其获得分红或转让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7 .学校正职领导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

8、。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半年内应及时予以转让;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四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安全和秘密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五条鼓励我校科技人员创办企业,经学校批准,科技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十六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技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笫十七条对于积极

9、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奖励。同时,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岗位聘任时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员的工作量和成果予以认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单位或个人擅自实施或者变相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属于违法行为。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关责任。(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移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转移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账户;(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五)除不可抗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七)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八)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九)学校各类人员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十)其它违反法律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与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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