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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辅修制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等人才的要求,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拓展多元化人才培养途径,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辅修专业是对主修专业学有余力学生开设的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申办条件笫三条申办辅修专业的教学单位,应具有相同的本科专业;若申办本院没有的专业,应按程序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月份。第四条申办辅修专业的各教学单位,应具有开办本辅修专业能力的师资队伍和办学条件,要有完整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教学管理规范。课程设置和学分第五条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包括实践环节)应使学生在辅修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及基本技能方面得到基本训练和提
2、高,其中包括辅修专业必要的综合性训练的实践环节(如小型论文或设计)。第六条学分为18-22之间。修读条件第七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1 .学生所修读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不同;2 .应是有正式学籍的在校三年级本科生;3 .每个学生最多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4,己申请被批准,但不能坚持学习者,不得再次申请其它辅修专业。申报审批手续第八条申报辅修专业单位应将每期开设辅修专业的有关材料(包括开设报告、教学计划、拟开设班数,每班学生人数等)报教务处审查备案,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办。第九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先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到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报名注册。第十条各辅修专业低于30人不组班
3、。教学管理第十一条辅修专业按单独组班方式组织教学活动,不延长学生的在校时间。第十二条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课程安排由教务处协调。第十三条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考核、成绩管理按照XX理工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得冲抵主修专业课程成绩。第十五条若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有重复设置,且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辅修专业课程学分,经申请,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可免修该课程,成绩以主修专业该课程成绩计。第十六条学生辅修的学籍档案,由辅修单位报送学生所在学院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证书发放第十七条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