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与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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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与考核管理办法课程学习与考核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研究生课程学习与考核教学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一、课程学习管理(一)课程学习1.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评估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2.研究生课程分为必修(学位)课程和选修(非学位)课程。研究生应按照XX理工大学

2、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按规定参加课程学习。(二)培养计划1 .培养计划由研究生指导老师具体负责,导师应按照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研究生本人的特点,全面考虑,合理安排,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2 .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教学(或社会)实践计划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三个主要部分。应对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学习、文献阅读、教学(或社会)实践、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要求和进度做出计划和安排。3 .研究生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制订完毕。4 .研究生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一份报送研究生处,其余三份由所在学院、导师和研究生本

3、人分别保的田。(四)课程的学习与更改1.研究生应按照培养计划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所选课程和学习时间不得随意更改。2.选修课程若需要更改,需按以下程序进行:(1)停修、改修或增修某门课程,必须在该课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提出申请(第一学期课程原则上不予调整),并填写XX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更改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2)未办理课程更改手续,擅自增选的课程(即本人培养计划中未列出的课程)不允许参加考核。(3)未办理课程更改手续,擅自取消计划内课程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以零分计。(4)每人每学期更改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2门次。(五)课程补修、免修及其他1

4、 .课程补修跨专业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补修该专业本科阶段主干课程。补修课程门数24门。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要补修的课程必须通过考核,考试成绩计入个人成绩册,但不计学分。2 .课程免修(1)研究生在入学前3年内,经批准选修过我校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70分以上),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查批准,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原考试成绩和学分予以认可。(2)研究生在入学前3年内自学或在外校进修过某门研究生课程,入学后其课程如要求免修,应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并提供自学或在其他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高校学习的成绩证明,经任课教师审核,导师同意,

5、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处批准后,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但必须随同级研究生参加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3)研究生的外国语课程,在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达80分(含80分)以上,并通过外国语六级考试,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不参加第二学期外国语课程学习,但必须参加课程结业考试。3 .外出学习课程研究生课程学习原则上需在我校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外校完成课程学习的,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由对方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提供考试试卷和成绩证明,成绩方能认可,并取得相应学分。经学校同意参加公派项目、联合培养项目等学习的研究生,可

6、以申请学分互认,互认的课程必须是本专业培养方案中对应的相同或相近的研究生课程。外出学习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自理。二、课程考核管理(一)考核要求课程学习和各种教学环节均需按培养计划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一)考核方式1.考核的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必修课程的考核,一律采用闭卷或部分闭卷考试方式,选修课程或实践环节的考核,由各学院自行确定。2 .研究生课程的成绩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和实验三部分。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70%;无实验课的平时成绩占30%;有实验课的平时成绩占10%,实验课占20%。3 .研究生考试和考查成绩均按照百分制评定,60分以上及格。其中,学

7、术型硕士研究生必修(学位)课程75分(含75分)以上为及格。(三)课程补考与重修1.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补考。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三周内进行,由研究生处统安排。以论文形式考核的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六周内完成。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2 .缓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随本专业下一年级重修,凡确定为重修的课程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四)考试纪律1.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1)该门课程缺课或缺交作业1/3以上者。(2)实验课程缺交实验报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3)教学(工程)实践考核不合格者。(4)未办理选修手续而自行听课者。3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研究生在课程考试

8、时被认定为违纪,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在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课程重修,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按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执行。4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考试,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需在考试前3天到研究生处办理课程缓考。无故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旷考记,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课程重修,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5 .对擅自更改或伪造课程成绩的研究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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