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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保障铁路安全运营,根据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XX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国家铁路局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指导意见(国铁安监(2021)6号)、XX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办法XX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领导、问题导向”原则,实现协同监管、综合整治工作格局。第三条“双段长”制是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大秦铁路太
2、原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汾综合段(以下简称临汾综合段)副段长、铁路沿线乡(镇)长和综合车间主任作为段长,对辖区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工作实施长效管理的制度。第四条县、乡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治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层级责任,保障经费投入,统一协调做好辖区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临汾综合段承担产权范围内治理责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及时主动向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隐患,积极联系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治理工作,按要求完成职责内治理任务。铁路监管部门承担专业监管责任,完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各项制度,加强协调督促,依法依规严格监管执法。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指导协调我县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
3、理“双段长”制落实,指导督促系统内各单位完成治理任务。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五条县人民政府会同临汾综合段建立“双段长”对接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双段长”各项工作,设立县、乡两级“双段长”。第六条县级“双段长”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和临汾综合段副段长担任,乡级“双段长”由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和综合车间负责人担任。路地双方各级段长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调整。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双段长”工作职责:(一)负责辖区内“双段长”各项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定期组织路地“双段长”联席会议和工作考核,研究解决重点安全环境风险及隐患问题;(二)定期组织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消除安全隐患;(三)
4、铁路段长应制定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安全环境巡查,建立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库,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实施闭环管理;(四)开展辖区内铁路沿线安全普法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第八条乡级“双段长”工作职责:(一)落实“双段长”各项制度,定期开展联合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治危及铁路安全的风险隐患,对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问题逐级上报;(二)铁路段长应制定巡视检查工作方案,与地方段长督促指导村(社区)、班组的日常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工作,制定巡查计划,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确保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有序进行;(三)铁路现场巡查人员负责现场指导地方巡查人员,不断提高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风险的辨识和隐患问题排
5、查处置能力;(四)开展辖区内铁路沿线安全普法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第四章巡查内容第九条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巡查内容主要有以下18个类别:(一)违法施工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下穿上跨施工、采空作业等安全隐患。(二)危险物品类。主要指在铁路沿线两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仓库安全隐患。(三)上跨并行类。主要指公跨铁桥梁和公铁并行护栏不达标准、警示标志缺失、违规附挂上跨设备、通行车辆超限超载超速等安全隐患。(四)违法取水类。主要指在高铁沿线禁采区和限采区违法抽取地下水,以及在普铁线路安全保护
6、区内抽取地下水类安全隐患。(五)河道桥梁类。主要指在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禁止区违法进行采砂淘金、疏浚作业、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以及桥区航标未按规定设置等安全隐患。(六)开采爆破类。主要指违法进行采矿、采石或爆破作业类安全隐患。(七)违建违占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房屋设施、违法占地、违法经营等安全隐患。(八)堆放隐患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两侧堆放杂物、材料、设备、弃土弃渣以及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倾倒垃圾和排污等安全隐患。(九)倒落隐患类。主要指铁路沿线各类杆塔、上跨线缆、高大设施等存在的倒伏安全隐患。(十)树植隐患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
7、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安全隐患。(十一)违法排放类。主要指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隐患。(十二)硬飘浮物类。主要指邻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一定范围内彩钢瓦房、广告牌等金属材料建(构)筑物在大风天气下侵入铁路限界安全隐患。(十三)轻飘浮物类。主要指在铁路沿线升放风筝、气球、无人机等低空飘浮物以及各种网类、塑料类等轻体物品在大风天气下侵入铁路限界安全隐患。(十四)危害铁路通信信号设施类。主要指危害铁路地下、过河光(电)缆等设施安全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十五)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类。主要指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
8、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和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等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十六)非法通行类。主要指私设非法道口和非法人行通道,非法进入铁路线路以及封闭站场等安全隐患。(十七)非法烧荒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非法烧荒安全隐患。(十八)放养牲畜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安全隐患。第五章落实和保障机制第十条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属于铁路产权范围内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治理,消除隐患;属于铁路产权之外的,由铁路段长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督促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治理;属于涉
9、及民事法律的,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第十一条路地双方各级段长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和管控协调机制,加强日常管理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共同管控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路地双方要落实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应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和临汾综合段联合路地相关部门,逐级定期对“双段长”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绩效评价考核。第十三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在铁路沿线显著位置设立“双段长制公示牌,标明“双段长”人员信息、管护目标、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铁路局集团公司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