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大纲必看题库知识点《民法》(2022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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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考试大纲必看题库知识点民法(2022年最新版)【下载须知:本试题作为考前模拟练习,主要涉及行测知识类,供100个单选题+答案解析】随着各地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陆续展开,小编特地为大家准备了最新事业单位考试必考题库中各考点常考高频试题,并按照考点分类编写,方便大家根据各地招考简章公布的考试大纲及自己的实际情况查漏补缺,强化复习。相信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您定能够金榜题名,实现您的梦想。1、多选题根据我国合同法,以下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表述错误的是A: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B:在途货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C: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2、I):在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参考答案:ABCD本题解释:【答案】ABCI)。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A项说法不正确。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B项缺少限定条件。根据第141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

3、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可知C项错在风险应是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转移。根据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J可知D项错误。2、单选题甲被车撞伤倒地,行人乙拦下一辆出租车,将甲送往医院,乙支付了车费,其间,甲的手机丢失。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B: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C: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D: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4、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故车费应当由甲承担。而手机的丢失与乙无关,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此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3、判断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予以平等保护。参考答案:正确本题解释:参考答案:正确4、单选题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大来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医院住院一年零三个月。病愈后张大来前往北京市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现问,张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A:杨村B:李村C:县城医院D:北京某区某街道某号参考答案:A本题解释:【答案

5、】A。解析: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到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可见A选项为正确答案。5、多选题合同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在该法律规则中,假定条件是?A: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B: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C:出租人因承租人无力支付剩

6、余租金,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D: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的价款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参考答案:ABCD本题解释:【答案】ABCD。解析: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为的时间和场合、行为的确定主体、范围和对象问题。6、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事纠纷诉讼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OA: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B: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为单数C:起诉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D: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

7、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A、B、D的说法均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C项不符合,故正确答案为Co7、单选题甲某欠乙某1千元

8、钱,甲某以4辆自行车抵押给乙某,并签订合同。次日,甲某、乙某去有关部门办法抵押登记手续,由于两人疏忽,漏登记2辆。下列对本案中的抵押行为说法正确的是OoA: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标的为2辆自行车B: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标的为4辆自行车C: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的标的都不可以对抗第三人D: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的标的都可以对抗第三人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易错项为A答案B。抵押效力自合同成立时成立,只是登记后可以对抗第三人。本题中,合同意思基于双方共识,合同成立,标的物为4辆自行车,其中登记的2辆可以对抗第三人,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故选B。8、判断题在民法中,把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9、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考答案:正确本题解释:参考答案:正确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说法正确。9、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参考答案:BCD本

10、题解释:【答案】BCD。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有如下三个: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第三,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A中,因为甲没有为他人管理或者服务的意思,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B、C、D均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故本题选BCD。10、单选题中国摄影协会所属的法人类别是A:机关单位法人B:事业单位法人C:社会团体法人D:企业法人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C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中国摄影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因

11、此,C选项为正确选项。11、单选题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A:民政机关B:司法行政机关C:人民法院D:公证机关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C】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本题正确选项为C。12、多选题以下选项中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oA:蓝天幼儿园B:某公司的分支机构C:某国有企业D: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张参考答案:CD本题解释:CI)解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可以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厂或者营业部)、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故排

12、除A、Bo本题正确答案为CD。13、单选题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的不合理的高价格购人货物参考答案:D本题解释:【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14、判断题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参考答案:正确本题解释:参考答案:正确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13、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与其行为能力不符的民事活动。15、单选题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答案】Bo解析:民法通则第IOl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

14、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本题中,某报社在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的行为,侵犯了甲的隐私权,对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应认定为是侵害甲名誉权的行为。该报社的行为与甲自残的行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报社的行为并未侵害甲的身体权。因此,排除D项,B项为正确答案。16、单选题在我国,自然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A:25年B:30年C:50年D: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D【解析】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

15、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故本题选D。17、单选题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下列哪一说法

16、是不正确的?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C: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D: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自拍的生活照属于美术艺术作品,著作权人对创作出的作品享有各项权利。甲已经在网站上传播了自己的照片属于行使发表权。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一经行使即告消失。甲已经行使完毕此项权利,故乙公司没有侵犯甲的发表权。A应选。因为乙公司已经出版发行因此复制是必须的过程,因此同时也侵犯了复制权。因为以甲为题材拍摄,所以也侵犯了甲的肖像权。丙未经合法授权亦构成侵权。18、单选题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的自由,自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任何单位和

17、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这体现了A:诚实信用原则B:民事活动自愿原则C:民事活动公平原则D: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做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19、单选题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A:4年B:3年C:2年D:1年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

18、)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除以上情形之外,一般的诉讼时效均为2年。另外,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故选C。20、多选题下列说法中符合我国收养制度的是A:收养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必须得到被收养人同意B:收养人年龄必须达到30周岁以上C:同一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以上的孤儿D:收养关系必须经登记后才能成立参考答案:BCD本题解释:BCD解析收养法第11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

19、人的同意。”由此可知A项说法不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因此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因此C项说法正确。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D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选BCD。21、多选题王奉与李海发生口角,王奉将李海打伤。刘山见状,上前劝架,王奉失手将劝架

20、的刘山打中要害,伤害致死。刘山死后,刘家发生财产继承。在本案中,属于行为的是A:王奉对于李海的被伤害B:王奉对于刘山的死亡C:刘山的死亡对于刘家的财产继承D:刘山的死亡对于李海的被伤害参考答案:AB本题解释:【答案】AB。解析:在本题中,王奉的伤害行为对于李海被伤害、刘山的死亡而言,属于行为,并且为不合法行为。因为其殴打行为是受意志支配的,并且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而刘山的死亡对于刘家的财产继承而言,属于事件,因为刘山的死亡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并引起了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D选项刘山的死亡对李海的被伤害之间没有联系,是单独发生的两个事件。22、单选题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上物业管理处马主

21、任现场解答业主的提问,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OA: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顶楼业主不得私自封闭屋顶天台B: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业主可在自家临街外墙设置广告牌c: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开发商无权出售架空层内的车库D: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业主可将自家住宅改为商店参考答案:A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A【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屋顶天台属于该楼全体业主共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所以顶楼业主无权私自封闭屋顶天台。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业主共有,利用共有部

22、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C选项错误:架空层是建筑用词,指建筑物中只有结构支撑,没有四周围护的建筑空间。架空层属于建筑区划的一部分。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开发商有权对这部分车位进行处理,无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D选项错误: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故正确答案为A。23、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23、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参考答案:D本题解释:参考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故选D。24、单选题某首饰店将一枚铜戒指误当黄金戒指卖给李某。这一行为属于A:犯罪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有效民事行为D: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参考答案:D本题解释:【答案】Do解析: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因此题中的行为属

24、于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25、多选题下列条件中,可以导致免除民事责任。A:不可抗力B: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失的C:共同致人损害行为的一个行为人证明损害系他们中的另一个人造成D: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参考答案:ABC本题解释:【答案】ABC。解析:侵权行为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01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

25、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所以ABC三项可以导致免除民事责任。26、单选题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答案】Co解析: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

26、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题中,甲明知其牛的性子暴,如果与乙的牛相遇会打架而未采取措施避免;而乙在明知二牛在桥上相遇会打架的情况下也未采取避免措施。因此甲乙二人对于“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都有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选项C为正确答案。27、多选题小宋受朋友之请去某坂店吃饭,中途去洗手间时,因地面油滑不慎摔倒,致使腿骨骨折。对小宋受到的损害,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小宋与饭店没有形成合同关系,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B:小宋不是消

27、费者,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C:小宋是消费者,所以饭店应当承担责任D:小宋是自己不注意摔倒的,板店并无加害行为,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本题解释:【答案】ABD。解析:本案中,小宋是否为消费者不是看小宋是否真正消费。小宋受朋友的宴请属于合同法规定中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即小宋属受益一方,当然可以要求饭店承担责任。A、B错误。注意,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并不是看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是看有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否则就要承担责任。D项错误。28、单选题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

28、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B解析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

29、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以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提出认定婚姻无效时已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因此法院应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29、多选题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参考答案:ABC本题解释:【答案】ABC。解析:民法通则第IOO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

30、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张某无论是整容与表演都是使用的是自己的肖像,而没有直接或间接的使用赵某的肖像,因此,不构成对赵某肖像权的侵害,因此,AB项错误,应选。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中,张某在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时,并未使用赵某的名义,也并未对赵某在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造成侵害,也不构成侵犯赵某名誉权,C项错误。因此,本题应选ABC。30、单选题在我国,目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o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中华人

31、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可见目前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答案选C。A项为本题最大的干扰项,我们通常所简称的民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31、单选题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

32、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答案】Co解析: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甲乙受到损害都是由于王家的狗造成,因此王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受害人甲乙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本题中不能认为甲乙及其监护人对所受伤害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认为乙及其监护人对甲所受损害有

33、过错。32、单选题红旗中学为了迎接建校50周年庆典,特委托某工艺美术院设计校徽,双方约定校徽著作权归红旗中学所有,工艺美术院在接受委托后组织实施中,因自己的设计人员设计稿不尽如人意,遂又委托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的李某设计校徽,但对著作权的归属未约定。后工艺美术院将李某的作品交给红旗中学,红旗中学十分满意,将其确定为校徽。但是各方对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了争议。本案中著作权应归属于何人?A:红旗中学B:工艺美术院C:李某D:三方共有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答案】Co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4、题中实际上是两个委托创作合同,在红旗中学和某工艺美术院之间的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属于委托方一一红旗中学。而在某工艺美术院和李某之间的委托创作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因此著作权应当属于完成者李某。虽然前一合同双方约定著作权属于红旗中学,但是该作品并非受托人所完成,而且该合同不能约束第三人,因此红旗中学不能因此而取得著作权。因此C项是正确的。33、单选题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A:自行恢复B:不得自行恢复C:经乙同意后恢复D:经甲同意后恢复参考答案:B本题

35、解释:B解析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案中,乙因为再嫁,其与甲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本题答案为B。34、多选题明星丁某在赈灾晚会上公开承诺给灾区捐款80万元,但事后只捐了30万元,对余款50万元的捐赠,下列说法“错误”的有OA:丁某只是口头承诺,可以撤销捐赠B:赠与是实践合同,因丁某尚未给付,可以撤销捐赠C:丁某不可以撤销这一捐赠,因为这是救灾D:丁某不可以撤销这一捐赠,因为他是公

36、众人物参考答案:ABD本题解释:正确答案:ABD解析: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无须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选项A、B错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赠与的任意撤销。合同法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本题中明星丁的赠与是为救灾,不可以任意撤销。故选ABD。35、单选题下列哪一项是无效的合同?A: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B: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

37、为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D:无权处分行为,指没有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五种合同是无效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选C。36、单选题债务人向债权人的代理人表示同意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OA:时效的中断B:时效的延长C:时效的中止D:改变法定时效期间的后果参考答案:A本题解释:A解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38、。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7、单选题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人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甲、乙、丙、丁对该住宅楼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ABD正确。四人对住宅楼不是共有关系,因此不存在优先

39、购买权。38、单选题方某在晚上牵狗散步,狗突然挣脱绳索,奔向童某3岁,并咬伤童某。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方某应当负全部责任B:方某和童某父亲都要承担责任C:意外事件,方某不需要承担责任D:童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当负全部责任参考答案:A本题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这属于一起典型的动物伤人的特殊侵权案例。特殊侵权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即只要侵权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侵权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不在考虑之列。根据该条之规定,侵权人的唯一免责事由只能是其能证明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故意造成损害后

40、果的才予以免责,本案显然不符合免责条件。故方某应负全责,而童某的父亲在本案中无须承担监护不力的后果。故正确答案为A。39、单选题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A:必须选择定金B:必须选择违约金C: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D:必须同时选择两者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答案】Co解析: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硬性记忆,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其一。答案C项。40、单选题由于某化肥厂长期排污,该地域内两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严重疾病,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受害村民有权对该厂提起民事

41、诉讼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C: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公平责任原则I):本案由化肥厂承担其排污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A项正确,受害村民可以提起侵权民事诉讼。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B正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C错误。在举证责任上,无过错责任要求由侵权方就排污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D正确。41、单选题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

42、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A:售票员B:公交公司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售票员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公交公司不承担责任。售票员与动手的行人共同造成了对赵某的损害,但只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双方不是出于共同的故意,也非共同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各自承担相应责任。42、多选题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

43、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参考答案:BCD本题解释:【答案】BCD。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公证遗嘱的推翻方式只有三种:(1)再次公证;(2)对财产(非遗嘱)法律上的处分;(3)对财产(非遗嘱)事实上的处分。当众撕毁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所以本题中,虽然甲将公证遗嘱烧毁,但是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公证遗嘱的内容,所以乙有权依据遗

44、嘱的内容继承遗产,A的说法是正确的,但不符合题意,故本题选BCD。43、多选题小李8岁、小张6岁。某日放学后,两人觉得无聊,便相约到山上玩耍。由于山上碎石特别多,两人就随手拾起向远处掷。农民老黄刚好在山下经过,被石头砸伤,花去医疗费5000元。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小李、小张构成共同危险行为B:小张的监护人承担C:小李的监护人与小张的监护人共同承担I):由于小李与小张都是未成年人,属于意外事件,应由老黄自己承担参考答案:AC本题解释:【答案】AC。解析:共同危险行为又叫准共同侵权行为,所以A正确。侵权行为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致伤的

45、石头无法分辨是小李还是小张掷的,但双方都掷了一些石头,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小李与小张都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C为正确答案。44、多选题A小区王某等住户因车位问题与该小区的开发商B公司发生争议。B公司与王某等住户的购房合同规定:B公司将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但王某等住户搬进小区后,发现B公司已将该楼50多套房连同地下停车场卖给了C公司。C公司明确表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本楼本单位的职工使用,其他住户要停车必须按每天15元的标准缴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地下停车场属于业主共有部分,B公司无权转让B:王某等住户可以根据其与B公司的购房合同追究

46、B公司的违约责任C:王某等住户有权无偿使用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D:C公司是地下停车场的新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停车场的使用方式参考答案:BD本题解释:【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并不因住户购买楼上的楼房就当然取得,即地下停车场属于专有部分。B公司有权转让,C公司合法受让地下停车场,作为新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停车场的使用方式。王某等住户可以根据其与B公司的购房合同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45、多选题张三向李四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张三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李四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张三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现代”车质押给李四,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李四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张三处。一年后,张三因亏损无力还债,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有效B: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无效C:抵押、质押均无效D:质押无效、抵押有效参考答案:AC本题解释:【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不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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